發包人

發包人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法規

依據《契約法》規定,建設工程契約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契約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契約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契約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責任

發包人雇用工程師並委託他全權履行發包人的契約責任。

發包人和工程師有責任對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應商之間的責任界限做出劃分,對這方面的爭執做出裁決,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協調,並承擔管理和協調失誤造成的損失。

及時做出承包人履行契約所必需的決策,如下達指令,履行各種批准手續、做出認可、答覆請示,完成各種檢查和驗收手續等。

提供施工條件,如及時提供設計資料、圖紙、施工場地、道路等。

按契約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及時接收已完工程等。

按解析所說為發包人和工程師對各承包人和供應商的工作協調。

義務

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契約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契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3、發包人應按專用契約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契約進度計畫,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6、支付契約付款

發包人應按契約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契約價款。

7、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契約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8、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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