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娜娜

田娜娜

田娜娜:女,1968年出生於遼寧省營口市,大學本科學歷,國家級高級審計師。

基本信息

簡介

田娜娜:女,筆名:坤蔭、祿石、號:花好
田娜娜生活照
月圓壽福祿。
1968年出生於遼寧省營口市,大學本科學歷,國家級高級審計師。

田娜娜自幼酷愛繪畫並堅持筆耕不輟,大學期間選修國畫藝術,曾跟隨國內多名國畫大師學習,後進入北京畫院學習深造,尤擅長寫意花鳥,多次參加全國、省、市各級機關及社會團體書畫比賽並獲較好名次。其畫風淳樸自然,多以謳歌美好生活嚮往幸福未來的題材為主,她筆下的小雞憨態自然玲瓏可愛,葡萄晶瑩剔透令人垂涎,孔雀靈氣富貴栩栩如生。作為一名知性而富有深厚紮實文學功底的跨界女畫家,她有20餘篇專業論文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對藝術更有自己獨到的追求和見解,她不為物慾只聽心曲,只有在情感激奮之時才進入創作狀態,所以作品多是神來之筆有生花之妙,近年來,她的藝術作品不僅深受國內廣大民眾讚賞和喜愛,也有《福祿壽吉圖》、《春暖花開》、《豐收吉祥》、《碩果》、《春舞吉祥》等多幅作品被英國、德國、新加坡、西班牙、孟加拉國、斯洛伐克等外國朋友讚賞並收藏,是我國畫壇不可多得且極具潛力的女性人才。

成就及榮譽

2000年6月,任鞍山市立山區審計局副局長;
2004年,調入江蘇省江陰市人事局;
2005年,調入浙江省紹興市審計局任經濟責任審計處副處長;
2010年3月,調入重慶市涪陵區審計局工作至今;
從事審計工作以來,主審或參審百餘戶大小不同、行業性質不同的審計項目,並積極致力於審計理論研究與探索,先後有《在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中發揮審計作用》、《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與審計監督初探》、《潛虧—真實性審計不容忽視的因素》、《加入WTO與國家審計監督》等16篇論文分別在《審計理論與實踐》、《遼寧經濟日報》、《審計文匯》、《理論界》、《經濟工作導刊》、《遼寧經濟》等省、國家級刊物上發表。
1996年擔當經濟日報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企業財務與管理》一書中第五章的獨立撰稿人,獲取編輯著作權;
1998年、1999年2000年均獲遼寧社會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
1999年被載入《中國“八五”科學技術成果選》;
2010年《審計在源頭反腐敗工作中的作用》一文被收入重慶市涪陵區優秀論文集;
2011年撰寫的論文《經濟責任審計中透視的存量土地管理問題》獲重慶市科研二等獎。

2001年發表在《審計理論與實踐》
淺析加入WTO帶給國家審計的思考
 
2000年5月19日,中國與歐盟達成入世協定,這標誌著中國入世即將成為現時。WTO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它將為中國更廣泛、更深入地參與國際分工與合作提供良好機會,對我國社會經濟產生深遠影響。國家審計機關作為經濟監督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
一、WTO對會計準則的影響,要求審計監督更具前瞻性
依WTO協定第16條4項規定,所有會員國的法規應與WTO的國際規範一致,它要求加入國接受國際通用的貿易標準、技術標準、法律標準和其他國際慣例。這表明我國會計改革已步入了國際化的發展軌道,國際會計準則將統馭國際經濟活動,指導世貿組織成員國各國的會計準則,離開國際會計準則,任何國家都將失去國際會計比較利益。因此,我國會計面臨的是全球化的國際會計核心準則(Core Standards),它的制定目的在於促使世界各國企業財務報告的一致性,使企業以一種能夠共同接受的國際商務通用語言編制財務報表或合併財務報表,滿足國際資本市場的需要,這樣,就對審計監督、鑑證和評價及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等
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要求其為適應加入WTO 後的經濟環境,調整審計方法和思路,結合國情及時修正以至達到適應開放的資本市場的審計方法準則,使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既不違背世貿組織的遊戲規則,又不放棄政府對經濟市場的巨觀控制,減少與國際慣例之間的差異,保證入世前後的順利切換,充分體現審計監督的前瞻性。
二、舞弊財務報告的量增,促使審計監督強調風險意識
在審計發展的歷史上,公司財務報告舞弊始終是困擾審計監督的重大社會問題。據美國1995年註冊審核師協會(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ACFE)的報告統計,財務報告舞弊案每年造成美國經濟損失約高達4000億美元,美國財務報告舞弊案每年以15%的速度遞增,有關調查資料顯示,1998年,每起舞弊案,平均金額11.6萬美元。
我國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入發展,一些腐敗分子利用轉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千方百計謀取私利,阻礙了經濟健康發展。大量虛假財務報告的湧現反映出治理舞弊性財務報告成為當前緊迫問題,尤其在加入WTO後,根據我國政府向WTO所做的開放服務貿易市場的承諾,會計市場將進一步開放,會計審計業務及財務軟體市場必將成為外國會計公司爭奪的對象,而國際市場競爭中,利潤最大化是國際資本投資的終極追求。隨著管理技術含量的提高,網路技術的套用及電子貿易的擴大,財務報告舞弊的機會將會不斷增加,手段將更為隱蔽,這種舞弊行為不僅會大大增加審計風險,還會誤導投資者和債權人決策出錯誤的投資理念,這樣就要求審計監督部門要強調風險意識,及時披露被審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以此為參照有效降低檢查風險,同時嚴格執行《中國審計規範》促進審計質量管理和控制做到標準化、具體化、經常化,全面提高審計質量。
三、知識經濟呼喚知識複合型審計隊伍
加入WTO後,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聯繫和相互依賴日益加深,經濟全球化也不再是空頭幻想,近年來,西方經濟界又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知識經濟,即是指以知識(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生產、分配和使用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是相對於依靠土地種養殖的農業經濟和大量消耗能源和原料發展的工業經濟更為進步的新興產業經濟。
知識經濟格局的形成會使資料配置和社會分配的總趨勢產生深刻的變化,知識和知識性勞動正在取代資本成為經濟成長的主要源泉,人們獲得財富的基礎將從資本轉向知識,擁有資本的人,其財產增值能力將越來越小,而擁有知識的人,其財產增值能力會越來越強。1992年在《福布斯》雜誌列出的當年美國25個最富有的個人及家族,70年代後以白手起家,用知識獲得財富的已占將近一半。1995年這些人中比爾蓋茨及其家族,不但已屬於排名的前三位,而且他們財產總和已大大超過杜邦、洛克菲勒等老牌資本家和他們家族財產總和。
我國尚處於發展階段,然而WTO的加入,將加快我國經濟發展的步伐。21世紀是高科技,知識經濟時代,這已在我國高層經濟專家和高層領導者中取得共識。然而知識經濟的發展最終取決於人的素質,在知識經濟中,知識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而它只能 由人去吸取、加工,也就是說,無論現代的信息手段如何先進、知識資料如何豐富,如果不經學習就無從掌握所需的知識,即知識是由合格的人材,在一些智慧型化工具的幫助下,依靠創造性的勞動而生產出來的。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人的知識含量及其發揮情況將成為會計核算和管理的重點,複雜的環境要求財會人員不僅要掌握已往的知識,而且要有從傳統知識結構轉向有創造性和滲透性知識結構的能力。掌握相關的及相應交叉產業的基本知識。因此必須建立一支審計專家和業務骨幹為龍頭的能夠適應審計工作發展需要的高素質、知識複合型審計隊伍。使其不僅掌握紮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更應具備相關信息處理知識,增強參與經營管理決策的意識和能力,加強外語培訓,熟悉國際會計、商務慣例,真正掌握廣博的國際社會文化背影知識,以全面適應加入WTO後變化而複雜的審計業務,確保審計工作跟上時代的步伐,為經濟的繁榮和領導正確的巨觀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四、變幻複雜的國際業務提示審計監督引進“法務會計”並配備現代化辦公設備
加入WTO後,由於跨國投資、跨國貿易的興起壯大,國際資本會大量湧入國內,國際保險、國際金融等行業也會巨增,網路犯罪及用高科技作案現象逐漸增多,財務上的不可預見性會大大增強,這樣在處理確認財務問題時,隨時會涉及到國外司法訴訟。“法務會計”就是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對財務事項中有法律問題的關係,用通俗語言對相關的財務事項予以解釋與處理,並及時給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
審計人員應系統的學習“法務會計”的相關內容,做好“入世”前準備,以新求先,用超前的觀念和思維去迎接WTO的到來。同時應保證審計人員應有的經費,配備現代化辦公設備,熟練掌握高科技信息處理技術,以質求勝,確保審計項目高質、高效。
此文獲2011年重慶市科研論文二等獎
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透視出的政府存量土地資產管理初探
【內容摘要】近年來,區縣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關於國有土地違規問題比例越來越大,這直接關係到一個地區黨政一把手的政績,影響著地方財政收入的結構和發展規模。如何加強政府存量土地資產管理,最佳化土地資產管理現狀,有效化解財政和金融風險,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是擺在審計面前的一道新課題。本文試在初步剖析政府存量土地資產管理現狀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對策措施,為政府加強存量土地資產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關鍵字】黨政領導 審計 存量土地管理對策
一、政府存量土地資產的範疇
政府存量土地資產是指政府為了集中土地供應、調控土地市場、推行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為主的公開出讓制度實現集中、集約、節約利用之目的,而通過依法徵收(徵用)、收回、收購、置換土地,並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後,由政府擁有和控制,並予以儲存的國有土地資產。政府存量土地資產主要包括:分批次農轉用和土地徵收後未確定用地單位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收購的土地、已經政府委託管理的其他國有土地、預征的土地等。根據政府存量土地的分布狀況,下列土地應屬於政府存量土地範疇:
(一)各級政府的開發區、鄉鎮等單位預征的農村集體土地。指已經與村簽訂征地協定,並且有關單位已經支付全部征地款,未辦理農轉用手續的集體土地,包括預征、帶著、以租代征等方式。徵收後尚未使用的存量土地;
(二)國土部門已經辦理所有徵地程式,已上報省以上政府農轉用審批,但尚未獲批准的集體土地;
(三)土地儲備中心、政府投融資機構或其他單位收儲的國有土地。指批而未用以外收儲的國有建設用地,供地超過二年收回的土地以及其他收儲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
(四)登記在國有投資公司等單位,未辦理出讓手續,但已經辦理土地證的批而未用土地;
(五)已出讓或已劃撥,但由於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已超過兩年未收回的土地;
(六)實際已經被使用,但因尚未辦理供地,而在賬面仍作征而未用的土地;
(七)其他國有無主地、空閒土地。
二、存量土地資產管理模式及管理現狀
(一)管理模式。
當前各地土地儲備機構的設定呈現多層次、多樣化的特點:一是事業單位法人;二是隸屬於國土資源部門;三是“事企合一”,土地儲備機構往往兼具土地整理、土地交易或者征地事務管理等職能(合署辦公)。有些地方將土地儲備機構冠以地產集團或土地開發公司,以探索事業單位企業化高效運作模式。
(二)管理機構。
目前,政府存量土地資產實行多頭管理。對征而未用土地、出讓後長期閒置未收回土地等,主要由國土部門(包括國土分局)直接管理;預征的農村集體土地分散在各個開發區(園區)、鄉鎮政府;收儲土地主要為各級政府的土地儲備機構管理。
(三)存在弊端
1、土地儲備機構實質上是地方政府經營、儲備土地的一個代理機構,但它從事著土地經營,因此本身不可能是政府。按照我國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應該屬於一個政府授權的事業單位。
2、由於政府存量土地分散管理,各部門缺乏必要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管理經驗、相關配套措施,未嚴格實行土地儲備的計畫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造成土地儲備缺乏計畫性、上下級之間及同級政府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不暢。大量存量土地散布掌控在土地儲備中心、各開發區和鄉鎮,以致政府無法掌握實有數,各種土地違法現象屢禁不止。
3、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的需要,直接將土地收儲的職能授予給政府投融資機構、開發區(園區)等單位,或者將已經由土地儲備機構收儲的政府存量土地,以免交土地出讓金和各種稅費的形式將土地過戶給政府投融資機構等單位,大量政府土地因融資需要登記在國有投融資公司名下用於抵押貸款,加大了政府負債和財政風險等問題。 
三、領導幹部審計中體現在存量土地資產管理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超批文征地,未批先用、未供先用土地現象屢屢存在。如某市工業園區內有多家企業的1500多畝未經農轉用審批已經用於建設。又某市經濟開發區內的道路用地未辦理供地手續,但道路已經建成並使用;
(二)由於部分土地未批先供、未供先用,造成存量土地數量失實。
(三)核算不規範,導致存量土地成本失真,招商引資中低於工業用地限價出讓土地。如某直轄市某經濟開發區低價出讓11宗3815畝土地。
(四)土地長期閒置。如某市有數十宗土地,出讓兩年以上仍閒置未開發,當地國土部門也未採取切實措施,按規定予以收回。
(五)一些嚴重的違法用地現象,長期不能得到糾正。如某市的1宗上萬平方的儲備土地(規劃為倉儲用地),於2001年上半年,被當地村民擅自占用,用於新建農民住房。當地國土部門雖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也移送法院要求強制執行。除了象徵性地收繳了十多萬元的罰款外,被非法占用的國有土地,至今沒有退還。
三、對存量土地資產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正視風險。各級政府應正視以存量土地為政府投融資公司、經濟開發區(園區)融資提供抵押、擔保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尤其要堅決糾正和杜絕將綠化、道路等公建用地、國有農用地等違規變更為經營性用地並用於融資抵押的做法,以化解可能造成的政府信用風險和財政風險。
(二)完善制度。建議各級政府對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發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其他土地管理法規,修訂完善當地的土地儲備政策,建立安全、有效的存量土地信息共享制度,以進一步提高政府對存量土地資產的管理水平。
(三)加強管理。建議各級政府要建立“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政府存量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制度,糾正政府投融資機構、經濟開發區(園區)等分散收儲國有土地的現狀,以促進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進一步嚴格執行土地徵用和出讓政策。避免出現未批先征,超批文征地以及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先征後返”等違背土地出讓政策行為發生。
(四)及時處置。建議各級政府及時妥善處理預征土地問題。對長期閒置的土地,應分析原因,督促用地單位及時開工建設或按規定予以收回。對預征的集體農用土地,應儘可能的還田於農,對已經規劃為建設用地、且近期可項目落戶的預征土地,應給予農轉用指標的支持,爭取在不長的時間內,有效化解大量預征存量土地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五)跟蹤檢查。建議各級政府進一步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的監管。國土、監察等部門要持續聯合開展用地情況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閒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在為這些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服務時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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