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向榮

田向榮,男,1977年2月出生,團支部委員。

簡介

田向榮,男,1977年2月出生,漢族,博士,工程師,中共黨員,2004年6月參加工作,水利部國際合作交流中心團支部委員。
田向榮同志同志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部黨組新時期的治水思路,踐行“求真、務實、獻身”的水利行業精神。在工作中,該同志能夠以一個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勤奮、務實,得到中心領導和同事們的認可。
在業務方面,該同志通過自身努力學習和刻苦鑽研,較快熟悉了承擔的工作,在中心申報國際河流管理專項資金的過程中承擔了重要工作,為資金的成功申報做出了重要貢獻。該同志作為主要研究人員,參與完成了水利部水利發展“十一五”規劃重大課題《國際河流開發治理對策研究》研究,該項成果已完成審查驗收並獲得了專家的高度評價。作為課題負責人和主要研究人員,負責了《國際河流工作的總體方針和應對措施研究》等多項課題的研究工作。通過參與各項課題的研究,該同志業務能力得到迅速提高,逐漸成為中心國際河流政策法規研究方面的業務骨幹,為部國際河流管理提供了技術和政策支撐。
田向榮同志充分利用自己計算機軟、硬體方面較為熟悉的優勢,在完成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還參與了中心網站的設計和中心辦公自動化系統項目任務書的編制工作,並協助完成中心計算機的日常維護工作,確保中心各處室計算機的安全穩定運行。今年,該同志還負責完成了中心區域網路(國際河流區域網路)的組建工作和網路印表機(外網)配置工作,極大了提高了單位職工的工作效率。在業餘時間,他與中心同事積極交流計算機軟硬體方面學習的心得,帶領大家學習各種套用軟體,使中心形成了良好的學習氛圍,中心的辦公軟體套用水平得到了較大提高。
田向榮同志在加強業務和理論知識學習的同時,還在2004年和2006年三次深入邊境地區實地調研了新疆和廣西的國際河流,加深了對我國國際河流現狀和存在問題的理解,提高了對國際河流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通過理論和實踐的有機結合,大大的提高了科研成果的質量,為今後的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作為中心黨支部青年委員,田向榮同志認真履行了委員職責,積極組織中心工會、團支部開展各項文體活動。在今年局黨委和中心黨支部組織的活動中,負責購置了“社會主義榮辱觀”宣傳畫和《江澤民文選》等學習材料,組織中心各黨小組參加了局黨辦組織的“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與弘揚水利行業精神”理論研討活動,中心參選的三篇論文獲得一個一等獎、一個二等獎和一個優秀獎,並獲活動組織獎。

大事件

舉報事件

方舟子、田向榮搜狐微訪談回應舉報石元春
“實名舉報的還是很少的,大部分都是匿名或化名舉報,正因為實名舉報的人少,幾個人一起實名舉報的更少,這件事才引起這么大的關注。”著名打假人士方舟子與中國農業大學助理研究員田向榮兩人昨日現身搜狐“微訪談”時表示,他們與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季倫、陶益壽、林培、祖康祺,及曾任京農公司副總經理的楊智泉六人一起實名舉報中國農業大學原校長、“三院院士”石元春一事“不存在個人恩怨”。田向榮還強調,“對他舉報從十幾年前就開始了,只是至今都沒有結論,我們很尊重石校長個人,但這個個人存在的問題與年齡無關。”
“石元春任期內利用職權竊取他人學術成果,當選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第三世界科學院院士,騙取國家和省部級多項獎勵以及陳嘉庚農業科學獎和何梁何利農業科學獎。”田向榮等人在舉報信中表示。由於石元春目前已經八十高齡,一些人很快質疑這么對待一位老人是否合適,並強調裡面是否存在個人恩怨。
對此,田向榮在搜狐“微訪談”中表示,對石元春的舉報從十幾年前就開始了,但最後都不了了之,並且因為署名權的問題,李季倫院士曾到法院起訴過石元春,別人也給中科院寫過舉報信,“我們很尊重石校長個人,但這個個人存在的問題與年齡無關。”
至於是否存在個人恩怨的問題,田向榮稱,“李季倫院士高風亮節媒體都有報導,高齡人士因個人恩怨犯不著這樣。我和楊智泉與石校長層次等各方面差距很大,更不可能存在任何個人恩怨。”
“這裡面也許有個人恩怨在裡頭。但是這不重要。我們更關心的是舉報是否屬實。如果舉報屬實,管他舉報人是什麼動機?如果不屬實,才需要追究出於什麼動機誣告。”方舟子則稱,大學校長、院士造假的他揭露過很多,“光是2009年我們新語絲網站就揭露過十個校長、副校長造假。我本人也自己調查、揭露過一些校長、院士造假。”

博訪

田向榮搜狐微博微訪談談實名舉報中國農大原校長石元春學術剽竊
1.提問:我看你們突然想起咬人一個詞,不知為什麼?
搜狐微博@田向榮:如果你是造假的被害人,你就不會這么說了。
2.提問:為什麼突然舉報一個80歲高齡的老先生、老同事呢?你有確鑿的證據嗎?
搜狐微博@田向榮:前面已經說過了,對他舉報從十幾年前就開始了,只是至今都沒有結論,我們很尊重石校長個人,但這個個人存在的問題與年齡無關。
3.提問:您九五年開始舉報,都向哪些部門舉報的?得到的答覆是什麼?
搜狐微博@田向榮:很多部門但至今都不了了之。
4.提問:遭到舉報後,石元春如何反駁?
搜狐微博@田向榮:石校長說我們是惡意的誹謗是社會上的毒瘤。我想至於誰是社會毒瘤社會自有公論
5.提問:那幾個舉報人去哪了咋沒一塊來啊
搜狐微博@田向榮:前面已經說過了,對他舉報從十幾年前就開始了,只是至今都沒有結論,我們很尊重石校長個人,但這個個人存在的問題與年齡無關。
6.提問:這裡面有沒有個人恩怨在裡頭?
搜狐微博@田向榮:李院士高風亮節媒體都有報導,高齡人士因個人恩怨犯不著這樣。我和楊智泉與石校長層次等各方面差距很大,不可能存在任何個人恩怨。
7.提問:你們說自95年就開始舉報了,一直沒結果,你們覺得這次會有結果嗎?
搜狐微博@田向榮:可能也會沒有,但願大家知道真相就夠了。
8.提問:農大現在是否還存在你們舉報的類似情況?
搜狐微博@田向榮:不知道,但我希望永遠不會再出現這種情況。
9.提問:都是向那些部門舉報的,他們如何答覆?
搜狐微博@田向榮:這個問題李季倫院士已經對媒體做出了回答。過去也都舉報過,但最後都不了了之。因為署名權,李院士曾起訴他到法院,別人也給中科院寫過舉報信。
10.提問:對於當下社會中大學的一些見不得人的潛規則你有什麼看法?你認為什麼辦法能夠遏制這一類的事件出現?作為大學生的我們,如果發現這種情況出現,你認為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搜狐微博@田向榮:國家正處於轉型時期,出現這些問題也正常,解決的關鍵是監督,現在網路監督就是一個很好的形式,做為學生碰到這種問題從大道理上來講當然是鼓勵站出來揭發,但根據我的經歷應該非常慎重,已搞好自己的學業為主。
11.提問: 大家都知道,皇糧部門糾錯難於上青天,你們期待哪個部門怎樣的答覆?期望什麼樣的結果呢?
搜狐微博@田向榮:沒有辦法期待,這個決定權不在我的手裡,我希望能查清事實給學術界帶來好的風氣。

行政撤銷案

田向榮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行政撤銷案
 原告田向榮,男,漢族,37歲,中國農業大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西三旗育新花園12棟1806室。
委託代理人覃正東,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大木倉胡同35號。
法定代表人陳至立,部長。
委託代理人張文,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幹部。
委託代理人王大泉,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幹部。
田向榮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2000年7月13日對其作出的“關於教師申訴審查結果的答覆函”,於2000年8月14日訴至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田向榮及其委託代理人覃正東,教育部委託代理人王大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向榮因不服中國農業大學(以下簡稱農大)對其作出的“自動離職”處理決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訴。2000年7月13日,教育部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針對田向榮的申訴作出答覆,認為田向榮未與農大簽訂教師聘任契約,未實際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具有教師身份,故不具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的規定提起教師申訴的主體資格,不屬於教師申訴的管轄範圍,故決定對田向榮的申訴不予受理。田向榮不服,認為不論其是否具有教師身份,教育部作為農大的上級主管機關,均應受理其申訴。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教育部履行對其申訴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撤銷教育部作出的答覆函。
教育部答辯認為:首先,根據《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其雖然受理教師就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項,或者因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而提起的申訴,但提起教師申訴的主體只限於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教師。田向榮是農大的後勤服務人員,其與學校發生人事糾紛,屬聘用糾紛,應依人事、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解決。其次,教育部對直屬高等學校人事方面的管理職責為:負責直屬高校內部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協調並指導其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主要是進行巨觀的規劃、指導。法律法規未授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具體干預高校內部的人事安排,主管部門受理下屬企業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申訴沒有法律依據。田向榮是農大校辦企業的職工,實質上與學校存在著勞動關係,兩者發生的糾紛應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及主管部門關於勞動爭議的有關程式與規定,納入統一的渠道予以解決,教育部無義務也無職權處理此類糾紛,對田向榮的申訴作出答覆只是履行了對當事人告知義務,對其權利義務並不產生實際影響,故原告起訴不屬行政訴訟收案範圍,要求法院判決駁回田向榮的起訴。
教育部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田向榮也向本院提交了認為能夠支持其訴訟主張的證據。本院於2000年9月18日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經過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發表了質辯意見。經過合議庭評議,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作如下認證:
教育部提交的國辦發[1998]10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用以證明教育部對學校的各項管理職責中並不包括具體處理直屬高校人事糾紛的職責。本院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田向榮不具有提起申訴的主體資格,本院不予採信。
教育部提交的教人[1999]16號檔案“關於當前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用以證明田向榮作為學校的後勤人員應通過勞動契約糾紛或聘任制糾紛的渠道去解決問題。本院認為,上述通知是1999年9月15日作出的,在此之前農大已對田向榮作出處理,且田向榮與農大並未簽訂過勞動契約,其也不是農大的聘任人員,故該通知不適用於田向榮,且亦不能證明田向榮不具有向教育部提起申訴的主體資格,故本院不予採信。
田向榮提交的工作證,能夠證明其所在單位是農大校辦產業,其職務是助理研究員;提交的國辦發(2000)11號“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實施意見”,能夠證明農大從2000年起劃歸教育部管理;提交的2000年5月23日向教育部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書”、2000年6月28日向教育部提交的“申訴書”,能夠證明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實;提交的1999年4月5日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對田向榮的申訴不予受理的通知以及2000年5月19日人事部仲裁公正廳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據能夠證明田向榮在知道農大對其作出“自動離職處理”後,多次找有關部門申訴,均未被受理的事實。上述證據本院認為真實有效,且能夠證明客觀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認定如下事實:田向榮於1992年在農大畢業,並留校分配至該校校辦企業“北京農業大學新技術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京農公司)工作,任助理研究員。1999年3月8日,中國農業大學作出(1999)中農大(人)字15號“關於對祖韜玉、田向榮同志按自動離職處理的通知”,通知校屬有關單位:“……田向榮曾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未經批准,不到京農公司上班。根據京農公司的處理意見及學校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田向榮同志按自動離職處理。”1999年3月10日,田向榮得知了上述通知,即先後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部提出申訴,均未被受理。後又於2000年5月23日、6月28日分別向教育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和申訴,要求撤銷中農大作出的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的通知。教育部以其不具備提起教師申訴主體資格為由,對田向榮的申訴決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教育部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由其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負責審查,其代表教育部作出對申訴不予受理的答覆意見。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教育部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其職責不僅限於國務院關於“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之範圍,其還應當履行法律、法規所設定的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其它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同時該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中的教育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該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教育部有受理教師及教育輔助人員申訴的法定職責。田向榮系農大的正式職工,從事科研技術研究工作,應當屬於教育輔助人員,其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教育部僅以田向榮不具有教師身份為由,對其申訴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第(三)項,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0年7月13日對田向榮申訴作出的答覆函;
二、責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受理田向榮的申訴。
案件受理費八十元,由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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