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倒查機制

用人倒查機制

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指出,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

案例

誰用人,誰負責

用人倒查機制,追究責任人! 用人倒查機制,追究責任人!

2014年1月25日,中組部“12380”舉報網站公布了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原副區長朱松泉違規提拔案等四起違規用人典型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在對這四起案件處理中,除了違規提拔的領導職務被宣布一律無效外,所有相關責任人都受到了相應的組織和紀律處理。

誰用人,誰負責。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這些舉措的出台和實施,彰顯了中央對“帶病提拔”以及違規使用幹部“零容忍”的鮮明態度。毫無疑問,這對具有用人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將具有不同尋常的意義和警示作用。

任用條例

2002年出台的《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五條就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執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不夠嚴格、不夠到位。有很多“帶病提拔”或違規提拔的貪官落馬,而“伯樂”則沒有受到追究。

評價

再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實處才能起到“規矩”之效。制度不能只講“要怎么樣”,而要落腳到可監督、可檢查、可追責、可處罰。(新華網評 沈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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