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侵權

產品質量侵權是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給他人造成財產或者人身上的損害。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質量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裡所指的他人財產,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於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可以根據契約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產品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係。損害事實應當是由該缺陷產品所致,否則生產者或銷售者不承擔責任。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產品製造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霉求賠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後,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後,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向受害者賠償後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要求賠償。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其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其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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