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條例名稱: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施行公告: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號) 《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6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6月4日

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巨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當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審計、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的設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政府非稅收入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和調整。

第六條法律、法規規定了徵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執收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或者收取的,應當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書,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徵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備直接徵收或者收取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徵收或者收取。

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徵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督,並承擔該徵收或者收取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轉委託,不得提取費用。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降低成本、方便繳款人的原則通過招標確定政府非稅收入代理銀行。

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政府非稅收入通過國庫單一賬戶或者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收取、上繳、存儲、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執收單位不得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第八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期限、程式;

(二)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

(三)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照規定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

(五)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畫草案並報送財政部門;

(六)記錄、匯總、核對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期限、數額,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納有關款項。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或者經財政部門批准需要當場收取的,執收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

第十條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減繳、免繳、緩繳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辦理。

對因調整政府非稅收入徵收標準需要退還已收款項的,或者經依法確認屬於誤繳誤征、多繳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退付程式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或者受委託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不得將所收款項存入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十三條徵收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所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納入部門預算或者財政專戶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政府非稅收入中按比例計提。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統籌安排。有法定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不出具前款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執收單位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係向本級財政部門申領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並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在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私自印製,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各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置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年度稽查、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查處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重大違法行為的,經查證核實,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財政、審計、監察、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改變範圍、標準、對象、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國庫或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外賬戶的;

(四)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五)將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六)違反規定發放、使用、核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變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偽造、使用偽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九)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收取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處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和支出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8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幾年,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政府非稅收入增長很快,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非稅收入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財力,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2007年,我省政府非稅收入177.6億元,比上年增加收入63.6億元,增長55.79%,為同期全省地方財政收入190.9億元的93.03%。

現行《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是在1995年7月29日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的,當時針對的是財政預算外資金,未能涵蓋由於財政改革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現已相隔十多年,期間,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家新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法規,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也作了許多調整。特別是2001年12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後,財政部陸續將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等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管理,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已經淡化。2004年,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管理範圍,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現行的《甘肅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當前財政改革和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條例,確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制定本條例對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本條例是促進財政改革,做大經濟和財政收入蛋糕,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的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本條例,有利於各級政府依法理財、依法行政,加強監督與管理,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理念;有利於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運用收費、基金政策,創造更加公平、開放、寬鬆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有利於進一步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和“收支兩條線”改革,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有利於財政部門運用法律手段規範執收單位的執收執罰行為,挖掘政府非稅收入潛力,確保各項非稅收入應收盡收。

(二)制定本條例對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安排,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津貼補貼發放秩序混亂和水平差距較大等突出問題,切斷各單位自行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脫鉤。

(三)制定本條例是從制度上、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有力措施。制定條例,可以規範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統一徵收,既能夠制止執收執罰部門及執收人員亂收濫罰,又能防止收人情費和只收費不服務,還能有效杜絕政府非稅收入被截留、挪用和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目前,全國部分省市已經出台了地方性法規,如湖南、廣西、內蒙等省區;有的已列入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如雲南、江西等省。這些都為我省出台條例提供了可借鑑的經驗。

二、起草過程和依據

2005年7月和9月,為了推動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我們在張掖和天水分別召開了座談會,認真分析我省非稅收入管理的現狀。11月份,我們組織了兩個考察組,分別到河南、湖南和廣東等省學習考察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先進經驗。2006年3月份,我們召集了天水、蘭州、張掖、慶陽、平涼和金昌等市財政綜合部門的同志,在天水召開了座談會,進一步討論和研究我省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草稿。2007年4月份,我們在酒泉組織了10個市40多名代表參加的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座談會,座談會上代表們對制定辦法和條例的呼聲很高,會後我們再次進行了認真研究。5月份,我們赴四川省考察學習政府非稅收入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為起草條例積累了資料。2008年1月,廳內組織專門人員起草了《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3月初完成初稿,並徵求了關部門的意見;之後,廳內又組織有關人員對條例初稿進行了多次討論和修訂,形成了條例(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後,政府法制辦徵求了14個市州和35個省直部門的意見,並於6月12日,召開了專家論證會,並對本條例進行了再次修改。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

起草條例的主要依據為《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和省現行其他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規章。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管理範圍。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除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彩票資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政府非稅收入既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收入繳入國庫),也包括仍在預算外管理的財政資金(收入繳入專戶),明確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有利於推行財政綜合預算和國庫集中收付。

(二)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人大頒布的《監督法》,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接受其審查監督”的內容,目的是接受各級人大的依法監督。

(三)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目的是明確部門責任,更好地對非稅收入的徵收行為實施監管。

(四)為了徹底改變非稅收入在單位過渡戶層層占壓的狀況,從源頭上解決坐支、截留、挪用非稅資金和私設“小金庫”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匯繳賬戶,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執收單位隨收隨繳,直接繳入國庫單一帳戶或財政專戶,不得開設收入過渡性賬戶。

(五)為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調劑使用,用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用於義務教育、收費公路歸還貸款本息等有法定專門用途的非稅收入不予調劑,必須專款專用。

(六)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票據,構建“以票控費”的管理體系,強化財政監管職能。

(七)條例草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部門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做了明確規定。以利於多層次、全方位地加大監管力度,促使執收單位依法徵收。

(八)條例草案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資金管理和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和處分做了相應規定。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甘肅是一個經濟欠發達的省份,政府非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較大,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財力,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對於加強和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促進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有利於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合理分配、科學使用政府非稅收入,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也有利於從制度上、源頭上防治腐敗問題的產生。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實際,又借鑑了兄弟省市的經驗,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認真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在傳送省審計、監察、物價等廳局及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和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的同時,召開了有交通、國土資源、教育等七個廳局和部分高校、研究院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之後又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常委會分管領導參加的小範圍研討會,再次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5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財經委員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適用範圍

根據財經委員會意見,為確定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

二、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根據常委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財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參考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第二條中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進行完整表述,修改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當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社會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三、關於政府非稅收入分類規範管理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委員會建議把草案第四條修改為,“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的設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確定。”並增加一款,“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政府非稅收入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和調整。”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減繳、免繳、緩繳政府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辦理。”(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一款)

四、關於法律責任

初次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應當再具體、明確一些,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應內容,把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三條,分別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

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個別條款作了調整,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及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6月2日對《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內容更加完善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分組審議結束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6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並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二款“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委託”中的“依法”一詞。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關於政府非稅收入上下級分成比例的規定中,應當只規定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比例和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比例辦法。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政府非稅收入分成比例,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和支出具體管理辦法作出相關規定更為適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三、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二款中“接受其監督”。(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建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