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定的內容,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等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定的部分,應當徵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設定明顯標誌。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後,由建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取得供水企業的臨時使用證明,並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發現損壞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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