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權初探

環境訴權初探

《環境訴權初探》是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蔡維力。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環境訴權初探環境訴權初探

法學研究領域都不是什麼私人園地,研究者能夠形成並想要表達的真正意思實際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達通過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實際上只是把略顯凌亂和模糊低沉的社會公意聲音加以整理和放大並傳輸出去而已。但為了確保這種表達的真理性,表達者必須確信自己所傳達的確實是公意的聲音。法學是人的生存樣式,從事法學就是以追尋法學真理的樣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極其複雜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種各樣因素的遮蔽。如果說自然科學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則法學的真理則是要去說明。說明之為說明,必含有說服的意味。人們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學的真理,然而當一個法學理論認識擺在人們面前時,對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會是簡單的,爭論在所難免。所以,在法學園地中進行勞作,就特別需要追求真理、獻身於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種神聖的東西,所以人們有時會說“真理女神”。真理往往和良善、美好是難解難分的。真理之中自有美的閃現,因為真在即美;真理之中自有善的流溢,因為赤誠即善。所以,真理女神是值得追尋的。

(一)英國的保險法立法體例

英國是保險營業發展較早的國家之一,由於英國是判例法國家,故而最初並沒有成文的保險法,保險關係由習慣和當事人的特約進行調整。英國的成文保險法始於1601年英國女王伊莉莎白時期制定的《海上保險法》。從1756年至1778年,被尊稱為“英國保險法之父”的大法官曼斯菲爾德在運用商法的原則以及傳統的普通法來解決各種保險糾紛的同時,開始收集大量的歐洲海上保險案例以及國際慣例,將之編訂成為海上保險法案例,並做出了一些頗具影響力的判例。他的這項工作,為以後英國的海上保險立法,如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和1909年的《海上保險(反賭博)法》奠定了基礎。特別是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險法》,對世界各國的海上保險立法影響巨大,甚至成為海上保險的國際性通用法律。該法所提出的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等迄今仍被各國保險立法所信奉。

英國陸上保險也有一系列立法。1774年,為了防止18世紀中葉頻繁發生的利用人壽保險進行投機的情形,英國制定了《人壽保險法》,該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無效。1845年英國制定《反賭博條例》,專門規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1876年英國制定了《保險單法》。1923年又制定了《簡易保險法》,規定簡易人身保險的相關事項。

作者簡介

蔡維力,男,1964年生,江蘇宿遷人,法學博士,現為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訴訟法學教學和環境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1988年畢業於徐州師範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9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律碩士學位:2009年畢業於重慶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已出版學術專著(合著)1部,主編、參編教材5部,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

目錄

自序/1

導論研究環境訴權之語境、意義、方法和思路/1

第一節 環境訴權研究之語境探究:環境訴訟概念的提出/2

一、環境訴訟概念與相關用語的界劃/2

二、環境訴訟概念尚處於理論探索的初始階段/8

第二節 環境訴權研究之語境透視:環境訴訟概念辨析/11

一、環境訴訟是獨立的訴訟種類/11

二、獨立的環境訴訟自身展現為一種別具一格的訴訟/15

第三節 研究環境訴權的重要意義/29

一、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必然導致環境訴權問題的凸顯/29

二、環境訴權及其理論缺位是制約環境保護理論和實踐發展的瓶頸/35

第四節 研究環境訴權的方法與思路/40

一、專題研究環境訴權的方法/40

二、專題研究環境訴權的思路/42

三、本專題研究的主要內容/46

第一章 環境訴權制度及其理念的實證透析——國內外環境訴權及其運行現狀述評/48

第一節 美國環境訴權及其運行述評/49

一、美國現代環境訴訟制度的建立及其對環境訴訟訴權的確認/49

二、美國環境公民訴訟訴權的基本內容/51

三、美國環境公民訴訟的運作模式/55

四、美國環境公民訴訟訴權的性質與特徵/62

五、對美國環境訴訟訴權的評析/76

第二節 加拿大環境訴權述評/82

一、加拿大環境訴權的內容簡介/82

二、加拿大環境訴權的程式保障/84

三、對加拿大環境訴權的簡要評析/84

第三節 德國環境訴權述評/86

一、德國環保非政府組織訴訟制度的確立及其性質/86

二、德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所確認的環境訴訟訴權的內容/91

三、德國環保非政府組織的環境訴訟訴權的特徵及其評析/95

第四節 日本的公害審判制度與環境保護訴訟制度及對其確認的訴權述評/100

一、日本現代環境訴訟制度的建立及其對環境訴訟訴權的確立/100

二、日本公害審判與環境保護訴訟的訴權特徵及評析/104

第五節 我國環境訴訟訴權現狀及評析/116

一、環境訴權缺位使我國環境糾紛中受害人多採用訴訟外途徑維權/116

二、我國環境訴權的現行法律根據/119

三、我國環境訴訟與環境訴權在實踐中的探索與發展/120

四、對我國環境訴訟訴權現狀的評析/126

第二章 環境訴權奠基於環境權——環境訴權的實體法之根探析/131

第一節 環境訴權就是環境權利保護請求權/132

一、訴權與環境訴權的含義/132

二、傳統訴權論的主要學說考察/136

三、環境訴權的本質/154

第二節 環境權的界定——環境訴權的實體法之根透析/159

一、環境權概念的提出/159

二、環境權由“應然權利”向“實在權利”的轉化/167

三、我國法學界在界定環境權問題上的理論爭鳴/173

四、環境權的界定/188

第三章 環境訴權植根於訴訟思維方式——環境訴權的法系傳統之根探析/194

第一節 規範出髮型訴訟思維方式及其法系淵源/196

一、規範出髮型訴訟思維方式在羅馬法中的確立及演變/196

二、近代歐洲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制度對羅馬訴訟制度及其訴訟思維方式的繼受/204

三、我國遵循的訴訟思維方式/219

第二節 事實出髮型訴訟思維方式及其法系淵源/220

一、日耳曼人的由來與日耳曼人國家的建立/220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及其特徵/223

三、日耳曼法遵循事實出髮型訴訟思維方式/228

四、英國法系的形成及其對日耳曼訴訟思維方式的傳承/230

第三節 不同的訴訟思維方式下環境訴權基調的調諧/234

一、大陸法系規範出髮型訴訟思維方式對環境訴權的調諧/234

二、英美法系事實出髮型訴訟思維方式對環境訴權的調諧/237

第四章 環境訴權的確立與運行機制——我國環境訴權的訂定及其運作構想/240

第一節 確定我國環境訴權及其內容的指導思想/240

一、確定環境訴權的基本內容必須堅持程式法治原則/241

二、確定環境訴權的基本內容必須正確處理環境訴權與實體環境權之間的關係/244

三、環境訴權基本內容的確定必須以保護環境作為根本宗旨/253

第二節 我國環境訴權的具體內容設計/255

一、環境訴權的主體及其資格/255

二、原告行使環境訴權的訴因和訴訟請求事項/259

三、原告行使環境訴權的時間限制/261

四、確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和蓋然性占優勢證明標準/263

第三節 我國環境訴權運行的程式機制構想/264

一、我國應制定獨立的環境訴訟法/265

二、建立環境人民法院行使環境審判權/270

結語/273

前言

近十年來,我主要從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但一直對環境法學也很感興趣,看了一些環境法學的書。2005年我考上了環境法學博士研究生,方向是“權利救濟”。這時,我一下子就想到最好把環境訴訟作為自己的研究專題。我的導師陳剛教授深受日本著名訴訟法學家中村宗雄和中村英郎的影響,十分注重“法學方法論”,強調熟練掌握外語和鍛鍊思辨能力的重要性。在陳老師的指導下,我用將近兩年的時間來學習德語、研讀海德格爾的哲學著作,並越來越:喜歡海德格爾的哲學思想,特別是他那詩化的語言。海德格爾著作的漢譯本保留了一些海德格爾常用詞語的德語原文,而我藉助半懂不懂的德語讀起海德格爾的著作竟有幾分得意,並有了一些收穫。

隨著學習的深入,我有了一些思想感悟。這似有似無的思想感悟使我萌生了一種躍躍欲試的表達欲望。對於一個理論研究工作者來說,這是很自然的事情。但以什麼為話題來表達呢?這時環境訴訟問題再次映入我的腦海。我恍然大悟,當初我學習德語和哲學不就是為了更好地言說環境訴訟這個話題嗎?但如此一來就把德語和海德格爾作為“手段”了,好在我還有“學以致用”這句老生常談可以為自己開脫。

精彩書摘

這樣我們就為解決本研究專題所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在清理諸如環境訴訟、環境民事訴訟、環境刑事訴訟、環境行政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等術語之間的關係以確定使用它們的界限的基礎上弄清楚“何為環境訴訟”的問題——尋找到一塊可靠的基地。為進一步純化環境訴訟概念,這裡需要再次使用那個人們一般不用的詞語——“有關環境的訴訟”。“有關環境的訴訟”實際上是個大口袋,無論是環境訴訟,還是環境公益訴訟,抑或是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訴訟和環境刑事訴訟,都可裝人其中。但我們運用這個詞語並不是把它當作稱手的雜貨櫃,好把上述種種訴訟往裡裝。在這裡,使用這個詞語帶有某種貶義,意圖指出某些訴訟僅僅可以被稱為是“有關”環境的訴訟,而絕不可以被稱為“環境訴訟”。或者不如說,是為了顯示“有關環境的訴訟”這個詞語的無能:儘管它能夠容納環境刑事訴訟、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甚至是環境訴訟本身,但它無法確切地道說環境訴訟。如果某種訴訟樣式只是與環境有關、僅僅與環境沾上了邊,此外無他,那它就沒有資格居住在“環境訴訟”的家中。這樣,我們暫先斷定上述種種“有關環境的訴訟”的術語之間是這樣的關係:環境公益訴訟屬於環境訴訟,而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訴訟和環境刑事訴訟都不是環境訴訟,它們分別歸屬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除此之外,作者認為,環境訴訟並不僅僅是為庇護環境公益訴訟而建立的家;環境公益訴訟不能獨占環境訴訟這個居家之所。除了容納環境公益訴訟之外,環境訴訟還應該為“環境私益訴訟”提供存在的空間。這也就是說,如果從環境訴訟所救濟的環境利益是公益還是私益這個角度來劃分環境訴訟的話,環境訴訟就劃分為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私益訴訟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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