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一般分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基本信息

環境釋義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有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之分。自然環境是社會環境的基礎,社會環境又是自然環境的發展。
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

基本特性

整體性與區域性
1.整體性是各環境要素或環境各組成部分之間因有其相互確定的數量與空間位置並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構成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系統。對待環境問題不能用孤立的觀點環境影響評價時不能以單因素的影響作為評價的依據。
2.區域性是環境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或空間範圍的差異會有不同的特性。研究環境問題必須注意其區域差異造成的差別和特殊
變動性與穩定性
1變動性是在自然自然的、人為的、或兩者共同的作用下。環境內部結構和外在狀態始終處於不斷變化之中
2.穩定性是環境系統具有一定的自我調節功能的特性。環境組成越複雜,承受干擾的限度越大,穩定性越強。
人類的社會行為會影響環境的變化?這種變化是有限度的?必須在環境所能承受的範圍內。
資源性與價值性
資源性是環境為類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需的資源存在和發展的空間、必需的物質和能量。物質性方面空氣資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淡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非物質性方面美好景觀、廣闊的空間等。
價值性是環境具有資源性,也就具有價值性。環境對於人類及類社會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人類社會的發展。必須以環境為依託環境的破壞必然導致發展受阻,而良好的環境條件是社會經濟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

評價過程

流程
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

過程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畫和國家政策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後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並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2)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3)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了解可能影響的特徵及其重要性;
(4)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式;
(5)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環境影響評價分:環境質量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影響後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的功能: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與導向功能。

重要性

(1)為開發建設活動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為經濟建設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學依據;
(3)為確定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和規模、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相應的環保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環境保護對策和進行科學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5)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
目的
環境影響評價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作用
環境影響評價明確開發建設者的環境責任及規定應採取的行動,可為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提出環保要求和建議,可為環境管理者提供對建設項目實施有效管理的科學依據。
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技術,是強化環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對確定經濟發展方向和保護環境等一系列重大決策上都有重要作用。
1、保證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導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
3、為區域開發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導向
4、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

層次和分類

層次
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①現狀環境影響評價。在項目已經建設、穩定運行一段時間後,產生的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與周圍環境已經形成穩定系統,根據各類污染物監測結果來評價該建設項目建設後對該地域環境是否產生影響,是否在環境可接受範圍內。
②環境預測與評價。根據地區發展規劃對擬建立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該項目建設後產生的各類污染物對外環境產生的影響,並作出評價。
③跟蹤評價。主要是針對大型建設項目和環評規劃,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設後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跟蹤評價,當項目出現了與預定的結果較大的差異時必須改進的一種評價制度,跟蹤評價是現階段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類
1按照評價時間分類。環境質量回顧評價、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影響評價
2根據評價內容分類。環境影響經濟評價、環境政策評價、戰略環境評價
3.按環境要素分類。大氣環境評價、水環境評價、聲學環境評價、土壤環境評價、生物環境評價、生態環境評價、經濟學環境評價、美學環境評價

評價原則

1.整體性原則
2.相關性原則
3.目的性原則
4.動態性原則
5.社會經濟性原則
6.主導性原則
7.等衡性原則
8.公眾參與原則
按照對象分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環境要素分為: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噪聲環境影響評價,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等;
按照時間分為: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環境影響後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報告書格式

1.總論
1.1評價目的
1.2編制依據
1.2.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1.2.2環境評價規範
1.2.3建設項目有關資料
1.3總體構思
1.4評價原則與標準
1.4.1評價原則
1.4.2評價標準
1.5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因子的確定
1.5.1施工期環境影響因素識別
1.5.2營運期環境影響因素識別
1.5.3評價因子的確定
1.6評價等級
1.6.1環境空氣
1.6.2地表水環境
1.6.3聲環境
1.6.4風險評價
1.7評價範圍
1.8評價工作重點
1.9評價時段
1.10保護目標及環境敏感點
1.10.1環境保護目標
1.10.2環境敏感點
2.自然社會環境概況
2.1自然環境概況
2.1.1地理位置與交通
2.1.2地形、地質、地貌
2.1.3氣候、氣象
2.1.4水文
2.1.5自然資源
2.2社會環境概況
2.2.1社會經濟概況
2.2.2文化教育與醫療衛生
2.2.3交通
2.2.4能源
2.3區域規劃
2.3.1城鄉總體規劃
2.3.2城市總體規劃
2.3.3項目園區規劃
2.4項目工程依託設施概況
3.擬建項目概況
3.1基本情況
3.2建設內容
3.3產品質量指標及原料理化性質
3.4總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分析
3.5主要原輔料及動力消耗
3.6公用工程
3.6.1給水
3.6.2排水
3.6.3供電、電訊及報警
3.6.4供熱
3.6.5儲運
3.7主要生產設備
註:本章內容根據項目擬建工程不同需要做調整
4.工程分析
4.1生產工藝及污染因素分析
4.2物料平衡分析
4.3環境保護
4.4項目運行污染物排放匯總
4.5非正常工況排污及處置
5.清潔生產分析
5.1清潔生產概述
5.2本項目清潔生產分析
5.3清潔生產的措施
5.4小結
6.環境影響識別
6.1環境對擬建項目影響因素分析
6.2環境影響要素識別、篩選
6.3環境影響因子識別、篩選
6.4評價因子確定(氣、水、聲、渣)
7.環境質量調查與評價
7.1大氣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7.2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7.3聲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7.4區域污染源現狀調查與評價
8.環境影響評價
8.1施工期環境空氣影響分析
8.2施工期的水環境影響分析
8.1施工噪聲的影響分析
8.1施工固體廢物的影響分析
9.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9.1環境空氣影響預測與評價
9.1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9.1噪聲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9.1固廢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0.環境風險評價
10.1環境風險評價的內容
10.2風險識別
10.3評價等級及評價範圍
10.4潛在的風險因素識別
10.5風險類型
10.6事故機率分析
10.7事故發生對環境的影響
10.8環境風險防範措施
10.9應急監測方案
10.10應急預案體系
10.11環境風險評價結論
11.總量控制
11.1總量控制因子
11.2總量控制建議
12.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12.1三廢及噪聲治理措施
12.2環保投資估算
13.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13.1概述
13.2環境保護費用
13.3環境保護效益
13.4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13.5小結
14.環境管理與監測制度分析
14.1環境管理
14.2環境監測計畫
15.產業政策符合性及項目選址合理性分析
15.1產業政策符合性分析
15.2規劃符合性分析
15.3總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4環境容量
15.5環境風險
15.6小結
16.結論與建議
16.1建設項目內容
16.2規劃符合性分析
16.3環境現狀
16.4清潔生產
16.5擬建工程污染物產生及治理情況
16.6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6.7環境風險評價
16.8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
16.9總結論

評價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範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範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採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複。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
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係。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於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於審批部門工作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依法批准,審批部門擅自批准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
第三十七條
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實施作用

第一
從國家的技術政策方面對建設項目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限制,以減少重複建設杜絕新污染的產生,貫徹"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政策.
第二
對可以開發的項目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提出了超前預防對策和措施,強化了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三
促進了國家科學技術監測技術預測技術的發展.
第四
為開展區域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實施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創造了條件.

收費標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標準
(單位:萬元)
投資估算(億元) 0.3以下 0.3-2 2-10 10-50 50-100 100以上
諮詢服務內容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 5-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1-2 2-4 4-7 7以上
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評估環境影響報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註:1、表中數字下限為不含,上限為包含;
2、估算投資額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估算投資額;
3、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根據估算投資額在對應區間內用插入法計算;
4、以本表收費標準為基礎,按建設項目行業特點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乘以調整係數,確定諮詢服務收費基準價(調整係數見表一、表二);
5、評估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的費用不包含專家參加審查會議的差旅費,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技術評估費占環境影響報告書評估費用的40%;
6、本表所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收費標準為不設評價專題基準價,每增加一個專題加收50%;
7、本表中費用不包括遙感、遙測、風洞測試、污染氣象觀測、示蹤試驗、地探、物探、衛星圖片解讀、需要動用船、飛機等的特殊監測費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標準調整係數
表一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報告書編制收費行業調整係數
行業 調整係數
化工、冶金、有色、黃金、煤炭、礦業、紡織、化纖、輕工、醫藥、區域 1.2
石化、石油天然氣、水利、水電、旅遊 1.1
林業、畜牧、漁業、農業、交通、鐵道、民航、管線運輸、建材、市政、菸草、兵器 1.0
郵電、廣播電視、航空、機械、船舶、航天、電子、勘探、社會服務、火電 0.8
糧食、建築、信息產業、倉儲 0.6

表二環境影響地評價大綱、報告書編制收費環境敏感程度調整係數
環境敏感程度 調整係數
敏感 1.2
一般 0.8

諮詢服務人員工日計算收費標準
(單位:元)
諮詢人員職級 人工日收費標準
高級諮詢專家 1000-1200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800-1000
一般專業技術人員 600-800

圖書信息

書名:環境影響評價
作 者:馬太玲,張江山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8-1
開本:16開
定價:39.80元

內容簡介

本書系統地介紹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理論、基本程式和技術方法。內容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程式;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管理;污染源評價與工程分析;環境質量現狀評價與環境影響預測方法,其中對大氣、水、噪聲、生態、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詳細地闡述;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公眾參與、風險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成果的編制也做了必要的介紹。本書不僅注重環境影響評價基本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闡述,同時注重結合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在有關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章節中均有案例分析。
本書適用於高等院校環境類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供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考。

圖書目錄

第1章 緒論
1.1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和分類
1.1.1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
1.1.2 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和意義
1.1.3 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
1.1.4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技術原則
1.2 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
1.2.1 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體系
1.2.2 環境標準體系
1.3 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程式
1.3.1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
1.3.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
1.4 環境影響評價發展概況
1.4.1 國外環境影響評價發展概況
1.4.2 國內環境影響評價發展概況
……
第5章 環境質量綜合評價方法
第6章 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第7章 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第8章 聲環境影響評價與預測
第9章 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第10章 非污染生態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第11章 環境風險評價
第12章 公眾參與
第13章 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第14章 區域環境影響評價
第15章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16章 環境影響評價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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