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哥德堡華人商會

商會簡介

瑞典哥德堡華人商會於2011年8月10日獲瑞典哥德堡市稅務局批准,稅務號碼:802461-1868.
2011年9月29日獲瑞典國家公司註冊局批准,執照號碼:769623-6954.
商會理事會於2011年8月11日成立,總部設於瑞典哥德堡市。 理事會成員由移居瑞典的瑞籍華人及瑞典人士組成. 商會是一個在政治上中立、不以贏利為目的的非宗教民間組織。
哥德堡華人商會的宗旨是,通過舉辦文化交流會、貿易洽談會等形式多樣的活動,進一步推動中瑞之間在各領域的交流, 增強雙方的相互了解。尤其是幫助中國企業更深地了解瑞典文化和國情,協助他們解決在瑞典從事商貿活動時所遇到的各種問題,為中瑞兩國企業和個人在文化交流、技術合作、經貿往來、旅遊觀光諸多方面提供信息和雙向諮詢(包括提供瑞-中文雙向翻譯等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組織名稱
中 文 名: 瑞典哥德堡華人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瑞典文名:Kinesiska Handelsföreningen i Göteborg
第二章: 活動範圍
商會的活動範圍是在瑞典-中國等地,總部設在瑞典哥德堡。
第三章: 商會的性質
商會是一個政治上中立,不以贏利為目的非宗教民間組織。
第四章: 商會的宗旨
一. 商會的宗旨是維護瑞典華人在瑞典社會、文化、政治等層面上的利益和需求,致力於
整合資源、促進華人之間的協作交流,為旅居瑞典的華人後代創造更好的發展條件。
二. 為中瑞兩國人民搭建交流平台,推動瑞中兩國民間在經濟貿易、文化、技術等領域的交
與合作。
第五章: 實現宗旨的途徑
一. 同瑞典政府部門和各企業事業部門及各族群組織建立聯繫、加強互助與溝通;
二.通過聯絡大眾傳媒和主辦各項活動,如研討會、貿易展覽會,文化聚會、節日慶祝等,
向瑞典公眾廣泛傳播中國文化,並增進會員之間的團結和互助。
第六章: 會員
公司及個人,凡接受商會章程並交納會費的,均可加入商會,成為會員。
第七章: 退會
會員享有退會自由, 會員退會後喪失會員資格,不得向商會提出任何財產要求。
第八章: 終止會籍
如會員有違背商會原則的行為,或對商會造成嚴重損害,如經調查證實,理事會可採取
列措施:
1.對會員提出書面警告,
2.暫停該會員的會籍,
3.提議商會年度大會作出終止會員會籍的決定,
4.會員被終止會籍後不得向商會提出任何財產要求。
第九章: 商會的組織機構
1. 年度代表大會
2. 理事會
3. 秘書處
4. 主席團
5. 監事會
6. 推舉委員會
第十章: 年度代表大會
一.年度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12月份召開。
二.年度大會在至少有半數,即51%以上應到會的代表參加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三.商會理事會、秘書處、主席團、監事會,其成員自動獲得參加年度大會的資格。
第十一章: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議選舉產生,(第一屆可由商會組建發起人任命)其中包括 :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司庫以及理事 和候補理事。
二.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司庫等職位,任職期每屆兩年,連任期為兩屆 。
三.理事會會議的有效性須人數在半數以上。
四.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如會長不能與會,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理。
五,候補理事按章程頂替理事職位時,同時獲得表決權。
六.理事會的決定,當表決票數相等時,會長持最後決定權。
七.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並存檔。
八. 理事會在必要時可指派全權代表應對突發事態。
九. 為表彰作出重大貢獻的華人前輩,特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藉以激勵。
第十二章: 秘書處
一.秘書處是商會的日常辦公機構,負責實施年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功能部門時,部門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
三.理事會的各項工作原則上是義務的,遇特別情況時由理事會批准有嘗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三章: 主席團
一. 主席團是商會的諮詢性智囊機制,它由在瑞典各界事業有成、公信力強、影響力大的華人代表組成。
二. 主席團的作用應體現在政治指導,人力動員,專業諮詢等方面。
三. 主席團主席和副主席由理事會理事兼任。
四.主席團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五.主席團成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發表見解,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
六.主席團成員如以商會的名義對媒體公開發表觀點意見時,須事先經理事會認可。
第十四章: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檢查理事會決策程式,秘書處工作程式。
二.負責理事會和主席團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工作。
三.負責向年度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和責任豁免議項提出建議。
四.監事會由年度大會選出,任期兩年。由2名以上委員組成。
五.監事會的委員可以列席理事議,但無表決權。
六. 監事會在根據章程,監督理事工作中如與理事會發生衝突,經調解無效,可宣布在適當的時候召開特別代表大會,並有權向大會提交針對會長或其他主要領導人的彈劾提案。
第十五章: 推舉委員會
一.推舉委員會由 商會年度代表大會選出,其中一位主席作為召集人。
二.推舉委員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向商會決策機構和辦事機構推薦具備良好素質,得到會員信任,有奉獻精神和工作能力的候選人。
第十六章: 特別代表大會
一.如商會理事會或監事會已作出決定,或經上屆代表大會1/3以上代表向理事會提出要求,特別代表大會即可召開。
二.特別代表大會只限於審議要求召開特別代表大會所涉及的有關問題。大會由會長主持投票表決採用簡單多數方式。
三.應以儘快的方式,至少提前兩周時間,向會員通報召開特別代表大會的決定。
第十七章: 商會的經濟
一. 商會的收入可有以下來源:
1.會員的會費
2.各級政府津貼
3.饋贈和捐助款
4.其它合法收入
二.理事會推選兩名理事擔任司庫,管理帳目和經濟事務。現金支出低於一千克朗時會長有決定權,銀行轉帳及現金支出須由兩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章: 法人代表
商會法人代表由理事會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組成。
第十九章: 章程修改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只能在年度代表大會上進行。修改案需經到會代表 2/3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章: 組織的解散
商會解散的決定,到會代表人數須半數以上通過,只能在年度大會上經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投票決定財產分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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