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堯[江蘇淮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王興堯[江蘇淮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王興堯,男,1961年11月生,漢族,江蘇沭陽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8年12月20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長王興堯受賄、濫用職權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淮安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淮安市委副秘書長,淮陰區委副書記、區長,洪澤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淮安市政協副主席,淮安市副市長。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7年9月2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興堯(淮安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12日,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淮安市原副市長王興堯以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提起公訴。

公開宣判

2018年12月20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長王興堯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王興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興堯利用擔任淮安市淮陰區區長、洪澤縣縣長、洪澤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開發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3萬元。2011年,被告人王興堯擔任洪澤縣委書記期間,未經集體討論、未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擅自決定將"古水街"項目轉讓給中浦集團,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385.81萬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興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於王興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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