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區環境監測站

二、參與本區環境監測規劃、計畫的制定,並貫徹執行。 四、履行監督、監測職能。 六、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它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
二、參與本區環境監測規劃、計畫的制定,並貫徹執行。
三、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對本區內的污染源實施監督監測,對重點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動態檔案,編寫監測報告。
四、履行監督、監測職能。進行“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監測;提供排污收費所需的監測數據;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供考核依據。
五、收集、整理、儲存本區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對本區環境質量和排污狀況進行綜合分析,編制《玄武區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報告書》,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上報各類監測數據、報告。參與本區污染事故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為污染事故處理和污染糾紛仲裁提供監測數據。為社會提供技術服務和各種類型的委託監測。
六、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它職責。
七、完成區環保局下達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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