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租賃的基本要素
物資租賃有管理性租賃和金融性租賃兩種基本形式。管理性租賃又稱使用租賃。它的基本特徵是租賃物資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單位,出租者只出讓物資使用權,一種物資可以供多個用戶使用。出租者從一個用戶收到的租費一般少於出租物資的購買價格。金融性租賃是轉移物資所有權的租賃形式,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的購買形式。承租方分期償還貨款,並付一定利息。租賃期滿,貨款還清後,可用象徵性付款形式,即只付很少款項,出租者即將物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這種形式可以使需用單位不必一次投入大量資金就獲得物資,對需用單位有相當的吸引力,是經營單位的一種重要推銷手段。這種業務在國外已廣泛開展,在我國,則剛剛開始。目前多數的物資租賃服務還是使用租賃。
物資租賃套用
物資租賃服務主要套用於下列場合:
1.用戶不是常年使用的設備、工具,即在使用時間上具有間斷性的特徵,如一次性、臨時性、季:聲性的需要。
2.能周轉多次使用的物資。
3.在需用單位無大量投資能力,或投資方向未定,或不願作長期投資的情況下,租賃可作為物資的一個來源渠道。
對於需用單位來說,租賃方式有以下各方面的好處:
1.物資租賃使用戶減少資金占用,有可能將資金用於其他用向,提高資金利潤率;也能使缺少資金的用戶及時獲得需要的物資,相當於出租單位為租用者提供貸款。
2.由於租賃支出是一種費用,租賃的沒備一般不交納固定資產銳,因而用戶可從納稅方面獲得利益。
3.通過租賃,用戶能獲得市場上不易購買得到的短線物資,也可以獲得性能更好的新型設備,避免因設備更新換代而蒙受損失。
4.租賃設備由出租單位負責保養和修理,可使用戶得到方便並保持設備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