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設計標準

為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國家建設部下發了《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其中有24條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於2001年8月21日起開始執行。

建築無障礙設計規範

城市道路與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1.人行道路的無障礙設施與設計要求規定

緣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單位出口、廣場入口、人行橫道及橋樑、隧道、立體交叉口等路口應設該坡道。緣石坡道下口高出車行道地面不得大於2cm。

坡道與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築物和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應設輪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兩側應設扶手。城市中心地區可設垂直升降梯取代輪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區道路、廣場、步行街、商業街、橋樑、隧道、立體交叉及主要建築物地段的人行道應設盲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人行橫道及主要公車站應設提示盲道。

人行橫道—人行橫道的安全島應能使輪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橫道宜設過街音響信號。

標誌—在城市廣場、步行街、商業街、人行天橋、人行地道等無障礙設施的位置,應設國際通用無障礙標誌。

2.單面坡緣石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單面坡緣石坡道可採用方形、長方形或扇形、方形、長方形單面坡緣石坡道應與人行道的寬度相對應。扇形單面坡緣石坡道下口寬度不應小於1.5M。設在道路轉角處單面坡緣石坡道上口寬度不應小於2.00M。單面坡緣石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20。

3.盲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人行道設定的盲道位置和走向,應方便視殘者安全行走和順利到達無障礙設施位置。

指引殘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應為條形的行進盲道;在行進盲道的起點、終點及拐彎處應設圓點形的提示盲道。行進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寬度宜為0.3—0.6m。

盲道表面觸感部分以下的厚度應與人行道磚一致。盲道觸感條面寬0.25mm、高度5mm。

盲道應連續,中途不得有電線桿、拉線、樹木等障礙物。盲道距障礙物宜為0.25—0.5m。

盲道應避開井蓋鋪設;盲道的顏色宜為中黃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區的公車站,應設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提示盲道的長度宜為4—6米。

5.人行天橋下面的三角空間區,在2M高度以下應安裝防護柵欄,並應在結構邊緣外設寬0.30m—0.60m提示盲道。

6.辦公、科研建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各級政府辦公、各級法務部門、企、事業辦公、各類科研、其他招商、辦公、社區服務等建築,必須在以下部位設計無障礙設施:基地(人行通路、停車車位)、建築入口、入口平台及門、水平與垂直交通、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貴賓接待室)、公共用房(會議室、報告廳、審判廳等)、公共廁所、服務台、公共電話、飲水器等相應設施。

7.商業、服務建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商業和服務建築,必須在以下部位設計無障礙設施:建築入口及門、普通營業區、自選營業區、水平與垂直交通、飲食廳、遊樂用房、顧客休息與服務用房、公共廁所、賓館、飯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與客房部分、總服務台、業務台、取款機、查詢台、結算通道、公用電話、飲水器、停車位等相應設施。包括百貨商店、綜合商場、自選超市、菜市場、餐館、飲食店、食品店、金融、郵電、招待所、培訓中心、賓館、飯店、旅館、洗浴、美容美髮、殯儀館建築等。

8.文化、紀念建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文化和紀念性建築,必須在以下部位設計無障礙設施:建築基地(人行通路、停車車位)、建築入口、入口平台及門、水平與垂直交通、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詢服務、出納、目錄廳、閱覽室、閱讀室、展覽廳、報告廳、陳列室、視聽室、公共廁所、售票處、總服務台、公共電話、飲水器等相應設施。包括文化館、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紀念館、紀念塔、紀念碑、紀念物等建築。

9.觀演、體育建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觀演和體育建築,必須在以下部位設計無障礙設施:建築基地(人行通路、停車車位)、建築入口、入口平台及門、水平與垂直交通、前廳、休息廳、觀眾席、主席台、貴賓休息室、舞台、後台、排練房、化妝室、訓練場地、比賽場地、觀眾廁所、演員、運動員廁所與浴室、售票處、公共電話、飲水器等相應設施。包括劇場、劇院、電影院、音樂廳、禮堂、會議中心、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溜冰館、溜冰場、健身房等建築。

10.交通、醫療建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交通和醫療建築,必須在以下部位設計無障礙設施:站前廣場、人行通路、庭院、停車車位、建築入口及門、水平與垂直交通、售票、聯檢通道、候機、車、船及中轉區、行李託運、提取、暫存及商業服務區、登機橋、天橋、地道、站台、引橋、到達區、門診用房、急診用房、住院病房、療養用房、放射、檢驗及功能檢查、理療用房、公共廁所、服務台、掛號、取藥、公共電話、飲水器及查詢台等。包括空港航站樓、鐵路旅客客運站、汽車客運站、捷運客運站、港口客運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急救中心、其他醫療、休養建築。

11.學校、園林建築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學校和園林建築,必須在以下部位設計無障礙設施:建築基地(人行通路、停車車位)、建築入口、入口平台及門、水平與垂直交通、普通教室、電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自然、史地、美術、書法、音樂教室、風雨操場、游泳館、觀展區、表演區、兒童活動區、室內外公共廁所、售票處、服務台、公用電話、飲水器等相應設施。包括高等院校、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與中、國小及托幼、培智學校、聾啞和盲人學校、城市廣場、公園、街心花園、動物園、植物園、海洋館、遊樂園與旅遊景點等建築。

12.高層、中高層住宅及公寓建築進行無障礙設計範圍

建築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廳、電梯轎廂、公共走道、無障礙住房。

13.居住區道路進行無障礙設計應包括以下範圍

居住區路的人行道、小區路的人行道、組團路的人行道、宅間小路的人行道。

14.居住區公共綠地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範圍

居住區公園(居住區級)、小遊園(小區級)、組團綠地(組團級)、兒童活動場。

15.公共建築與高層、中高層居住建築入口設台階時,必須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16.建築入口輪椅通行平台最小寬度規定

大、中型公共建築大於2.00m,小型公共建築大於1.50m,中、高層建築、公寓建築大於2.00m;多、低層無障礙住宅、公寓建築大於1.50m;無障礙宿舍建築大於1.50m。

17.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況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長度應符合以下表中的規定

坡 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長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18.乘輪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寬度規定

大型公共建築走道大於1.80m,中小型公共建築走道大於1.50m;檢票口、結算口輪椅通道大於0.90m;居住建築走廊大於1.20m;建築基地人行通路大於1.50m。

19供殘疾人使用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採用自動門,也可採用推拉門、摺疊門或平開門,不應採用力度大的彈簧門;在鏇轉門一側應另設殘疾人使用的門;輪椅通行門的淨寬應:自動門大於1.00m、推拉門和摺疊門大於0.80m、平開門大於0.80m、彈簧門(小力度)大於0.80m;乘輪椅者開啟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0m的牆面淨寬;乘輪椅者開啟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門扇在一隻手操縱下應易於開啟,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15mm,並應以斜面過渡。

20.在公共建築中配備電梯時,必須設無障礙電梯,電梯門淨寬大於0.80m、轎廂深度大於1.40m、轎廂寬度大於1.10m、轎廂正面和側面設高0.80—0.85m的扶手、轎廂側面設高0.90—1.10m帶盲文的選層按鈕、轎廂正面高0.90m處至頂部應安裝鏡子、轎廂上下運行及到達應有清晰顯示和報層音響。

21.公共廁所無障礙設施與設計要求應符合以下表中的規定

設施類別 設 計 要 求

入口 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應大於1:50

門扇 應符合19條有關規定

通道 地面應防滑和不積水,寬度不應小於1.50m

洗手盆 距洗手盆兩側50mm處應設安全抓桿、還應有1.1mx0.8m乘輪椅者使用面積

男廁所 小便器兩側和上方,應設寬0.6-0.7m、高1.2m的安全抓桿,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應大於0.50m

無障礙廁位 男、女公共廁所應各設一個無障礙隔間廁位、廁位面積不小於1.8x1.4m、入口淨寬大於0.80m、門扇內側應設關門拉手、坐便器高0.45m、兩側應設高0.70m水平抓桿、牆面一側應設高1.40m的垂直抓桿

安全抓桿 安全抓桿直徑應為30-40mm、距牆面40mm、抓桿應安裝牢固

22.專用廁所無障礙設施與設計要求應符合以下表中的規定

設施類別 設 計 要 求

設定位置 政府機關和大型公共建築及城市的主要路段,應設無障礙專用廁所

入口 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應大於1:50

門扇 應符合19條有關規定

面積 大於2.00mX2.00m

洗手盆 距洗手盆兩側50mm處應設安全抓桿、還應有1.1mx0.8m乘輪椅者使用面積

坐便器 高為0.45m,,兩側設高0.70m水平抓桿,牆面一側應設高1.40m的垂直抓桿

掛衣鉤 可設高1.20m的掛衣鉤

呼叫按鈕 距地面高0.40m—0.50m處應設求助呼叫按鈕

安全抓桿 安全抓桿直徑應為30-40mm、距牆面40mm、抓桿應安裝牢固

23.設有觀眾席和聽眾席的公共建築,應設輪椅席位

輪椅席位應設在便於到達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不得將輪椅席設在公共通道範圍內;每個輪椅位占地面積不應小於1.10mX0.80m;

輪椅席位的地面應平坦,在邊緣處應安裝欄桿欄板;在輪椅席上觀看演出和比賽的視線不應受到遮擋,但也不應遮擋他人視線;影劇院、禮堂、文化館等觀眾席位數在1500以下的宜設2-4個輪椅位、體育館和游泳館(場)觀眾席位數在6000以下的宜設4-6個輪椅位、體育場觀眾席位數在60000以下的宜設6-10個輪椅位、小型場所和閱覽室觀眾席位在500以下的宜設1-2個輪椅位。

24.設有客房的公共建築應設無障礙客房,其設施與設計要求應符合以下表中的規定

客房位置 進出方便,餐廳、購物和康樂設施的公共通道應方便輪椅到達

客房數量

(標準間) 100間以下應設2間無障礙客房、400間以下的應設2--4間無障礙客房、400間以上應設3間以上無障礙客房

客房內過道 出口及床前過道寬度不應小於1.50m、床間距不小於1.20m

客房門 應符合19條有關規定

衛生間 門扇向外開啟,寬度不小於0.80m,輪椅迴轉直徑不應小於1.50m,其它要求參照專用廁所標準執行

電器與家具 位置與高度應方便使用,客房及衛生間應設求助呼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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