瀾滄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協調聯合委員會

為中老緬泰瀾滄江-湄公河提供法律保障,自1994年開始歷經7年6次事務級會談後,四國交通部長於2000年4月20日在緬甸大其力正式簽署了中老緬泰四國《瀾滄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協定》。 該工作組由中方牽頭,分別於2000年5月、2000年9月和2001年3月在中國景洪、昆明和北京召開了三次會議,審議和通過了中方起草的6個技術性規則。 聯合協調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2001年6月24日在中國景洪舉行,主要審議通過該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和議事規則,為今後更好地協調和處理與實施四國協定有關的事宜提供法律保障。

為中老緬泰瀾滄江-湄公河提供法律保障,自1994年開始歷經7年6次事務級會談後,四國交通部長於2000年4月20日在緬甸大其力正式簽署了中老緬泰四國《瀾滄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協定》。
為有效實施通航協定,四國在該協定簽署後即成立了實施協定技術工作組,負責起草6個與實施協定有關的技術性規則,對設立四國通航協調機制和正式通航等有關問題提出建議。該工作組由中方牽頭,分別於2000年5月、2000年9月和2001年3月在中國景洪、昆明和北京召開了三次會議,審議和通過了中方起草的6個技術性規則。並於2001年3月14-15日在北京召開高官會議,審議和認可了6個技術性規則並將其作為諒解備忘錄的附屬檔案由四國參加會議的高官們簽署;審議通過關於由中方牽頭進行航道改善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和詳細勘測的建議;並初步商定四國商船正式通航典禮於2001年6月26日在中國景洪舉行。高官會議還決定成立中老緬泰瀾滄江-湄公河商船通航聯合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和處理與實施通航協定有關的事宜。該協調委員會由四國各1名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和6名專業委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按照字母表次序,中國將自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擔任第一任輪值主席,任期為兩年。聯合協調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2001年6月24日在中國景洪舉行,主要審議通過該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和議事規則,為今後更好地協調和處理與實施四國協定有關的事宜提供法律保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