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民政局

瀏陽市民政局

瀏陽市民政局,是瀏陽市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民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瀏陽市民政局現有幹部職工82人,近年來,該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的正確領導下,民政工作和隊伍建設不斷取得新的成績。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三)負責農村社會救濟、五保供養工作,負責落實對農村特殊困難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和對上世紀六十年代精減退老職工的救濟工作。

(四)負責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組織接收日常性社會捐助,負責分配、監督管理捐助款物。

(五)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和職業技能培訓;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人員的接收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的社會福利事業,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生產,指導開展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銷售和管理,推進慈善事業工作。

(七)負責指導全市基層政權建設、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健全和完善基層組織,督促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依法開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大局的穩定。

(八)負責全市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負責社會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全市的婚姻登記和遺棄嬰兒、孤兒的收養登記管理;負責行政區劃、地名管理,邊界糾紛的調處;負責殯葬改革;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其他社會事務性工作。

(十)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局屬單位,監督局屬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一)負責市老齡委的日常工作。

瀏陽市民政局 瀏陽市民政局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機構名稱

瀏陽市民政局下設辦公室、基層政權和社會建設科、救災救濟科、優撫安置科、社會事務科、計財科、社會福利科等7個內設科室和瀏陽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站、瀏陽市老區經濟促進委員會辦公室、瀏陽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瀏陽市區劃地名辦公室、瀏陽市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瀏陽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瀏陽市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局、瀏陽市社會救助局、瀏陽市中心光榮院、瀏陽市古港光榮院、瀏陽市官渡光榮院、瀏陽市婚姻登記管理中心、瀏陽市烈士陵園建設管理辦公室、瀏陽市殯儀館、瀏陽市慈善事業促進辦公室等15個二級事業單位。

內設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檔案、政務協調、車輛管理、政工人事、機構編制、社會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以及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加掛瀏陽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辦公室牌子)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烈士褒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雙擁工作;負責退役軍人、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評定、調整等級的審核申報;負責帶病回鄉、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等優撫對象審批;負責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開展工作、協調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待遇;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傷病殘軍人、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職業技能培訓;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

負責組織實施救災減災法規、規章、規劃及政策;組織救災、防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與管理;核查、統計、上報、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慰問災民;組織實施災民倒損房屋重建、農村危房改建工程;負責城鄉上世紀六十年代精減退老職工的定量救濟;組織開展救災募捐和經常性社會捐助;管理、撥發中央、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與管理,開展城際救災互助、減災合作與交流;承擔全市抗災救災減災綜合協調;負責市減災委日常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

(五)社會福利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生產辦開展工作;指導開展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社會福利院管理和服務,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實施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六)社會事務科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殯葬法規政策;負責組織推進殯葬改革和違法喪葬行為的行政執法;負責辦理遺、棄嬰、孤兒收養登記工作。

(七)計財科

負責編制民政事業費用,負責機關及其二級事業單位財務核算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市民政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管理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固定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並編制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報表。

辦事指南

結婚登記告知單

結婚登記告知單

一、受理部門

瀏陽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依法辦理本轄區內(即瀏陽市)的婚姻登記工作,依據婚姻登記檔案補髮結婚證、離婚證、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四、登記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五、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1、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三張2寸同底免冠合影證件照。

再(復)婚的還應攜帶離婚證,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六、登記程式:

出示證件→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審查、頒發《結婚證》。

七、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證件齊全、有效,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告知理由……

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告知單

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辦事指南

一、事項名稱: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二、辦事地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市婦幼保健院旁)

三、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通知》

(民發[2003]127號)

4、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通知》(湘民基函[2004]28號)

四、受理條件

1.當事人是本市的常住戶口;

2.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

3.當事人必須是單身,即其婚姻狀況是未婚、離婚後未再婚、喪偶後未再婚;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

5、當事人如不能親自來申請,委託他人辦理的要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不能提供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的,要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受委託人同時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五、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離婚後未再婚者要提供離婚證或已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調解)書,喪偶後未再婚者要提供由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喪偶證明(喪偶證明應載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配偶姓名、配偶死亡具體時間);

3.當時戶口在瀏陽市四個街道辦事處(淮川、集裡、荷花、關口)的當事人要證明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婚姻狀況的,需先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出具2003年10月1日之前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當時戶口在瀏陽市鄉(鎮)(不含以上四個街道辦事處)的當事人要證明2011年8月1日之前的婚姻狀況的,需先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出具2011年8月1日之前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上證明均須加蓋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印章加以說明。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必須合法有效、完整真實,各種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件號碼須一致,戶口簿上“婚姻狀況”欄內容與當事人聲明一致。婚姻登記處出證翻查時間限定在當事人戶籍在本轄區期間,以及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齊全時期。

六、收費標準:不收取費用

……

地理位置

湖南省瀏陽市瀏陽東路與白沙東路交叉口市政府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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