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縣人大常委會

2、負責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等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 2、承辦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9、做好省、市、縣人大常委會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簡介

一、濱海縣人大常委會職能簡介
濱海縣人大常委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濱海縣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現由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員33人組成。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常委會的職務。常委會任期同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委會為止。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委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職能描述

濱海縣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領導、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縣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
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各職能局局長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二、濱海縣人大常委會機構設定、主要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
辦公室是縣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辦事機構之一,也是綜合服務機構,它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服務,為全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服務,承辦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1、承擔常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縣人大常委會領導重要講話等文稿的起草工作,以及常委會檔案的審核工作。
2、負責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等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
3、負責縣人大常委會機關的文電、機要、保密、檔案、文印等工作。
4、承擔有關課題調研和宣傳任務。
5、負責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幹部職工人事調配和工資福利管理工作,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和機關計生工作。
6、受理和接待人大代表、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辦理上級人大交辦的信訪件,督查、反饋縣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批示件。
7、負責縣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安全保衛,管理機關的財務、車輛、房產、水電、基建及其他後勤保障服務事務。
8、接待上級人大視察、調研、檢查人員及外省、市(地區)、縣(區、市)人大系統來洪參觀、考察、辦事人員。
9、負責縣人大常委會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10、承辦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務司法委員會
內務司法委員會是縣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對常委會負責。具體負責對本級的審判、檢察、公安、司法、監察、民政、信訪、民族宗教事務局、督查室等國家機關的聯繫和監督事宜。主要工作職責:
1、對常委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議案,組織調查研究和視察活動,草擬有關決議、決定文稿,為常委會審議有關議案做好準備。
2、了解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本級政府和內務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發現有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及時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3、了解本級內務司法機關提請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審議、決定有關重大事項的情況,檢查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內務司法的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並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4、對全國、省、市人大常委會下發徵求意見的,與本委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綜合上報。
5、依法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常委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重大申拆、控告案件及其他事項。
6、綜合掌握分析有關法制工作方面的資料、信息,為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提供材料。
7、密切聯繫內務司法界人大代表,法學界代表,收集對法制建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辦理同本委有關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8.加強與上級及外地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
三、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是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對常委會負責。其職能是:在計畫、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外經易、經濟體制改革和審計等方面為常委會行使審議、決定、監督職能,當好參謀和助手。主要工作職責:
1、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委託或授權,對縣人民政府提出的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進行預審;對全縣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縣本級財政決算進行初審;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報告。
2、協助常委會檢查督促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貫徹執行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財政經濟工作的決議、決定。
3、為常委會審議縣人民政府提出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重大事項做好準備工作。對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有關的重要問題,組織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 4、認真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事宜,積極參加常委會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
? 5、努力完成上級人大財經委交辦的立法調查研究、執法情況調查等事宜。
? 6、密切聯繫計畫、財政、經濟、金融界的人大代表,及時收集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 7、加強與上級及外地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的聯繫,互通信息,交流經驗。
8、加強同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繫,相互溝通工作情況。
四、社會事業委員會
社會事業委員會是縣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對常委會負責。在教育(體育)、科技、廣電文化、衛生、勞動社會保障、水務局、建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統計局、交通局、計畫生育、人防、房改、城管、電信、郵政、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藥監、氣象等方面工作為常委會行使審議、決定、監督職能,當好參謀和助手。主要工作職責:
1、對全國、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按時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整理上報。
2、對常委會交辦的社會事業方面議案進行初審,提出處理意見;辦理常委會交付的議案,提出報告。
3、受常委會委託組織視察、檢查、調研社會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對同級政府工作部門不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社會事業方面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等規範性檔案,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4、組織聯繫政府社會事業等有關部門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工作,必要時也可以在委員會作介紹;需要在常委會會議作出相應決議的,做好事前準備工作。
5、對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社會事業方面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和建議。
6、聯繫社會事業方面的人大代表,參與視察活動,及時向常委會報告人大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及時處理有關社會事業方面的來信來訪。
7、做好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五、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
人事代表聯絡委員會是縣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對常委會負責。分工負責代表選舉、聯繫活動和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
1、參與全國、省、市、縣人大換屆選舉的代表安排工作。
2、承辦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3、負責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並參與縣人大換屆選舉事項的具體工作。
4、辦理對全縣貫徹實施《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監督工作的具體事項。
5、聯繫我縣的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和縣人大代表視察等活動的安排。
6、辦理縣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全國人大和省、市人大轉來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督促承辦單位提高辦理質量,按時答覆代表。
7、負責聯繫人大代表,匯集各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的情況,及時交流經驗和做法,促進代表活動的開展。
8、負責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及有關諮詢接待工作。
9、做好省、市、縣人大常委會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濱海人大常委會秘書工作的設定原則
1.統一高效原則 。
2.精簡最佳化原則 。
3.層次幅度原則 。
4.適應發展原則
四、濱海人大常委會秘書人員的構成和職責
(1)、濱海人大常委會秘書人員的構成:
主要有兩方面構成:一是辦公室(研究室)秘書,共有4人。二是工作委員會秘書5人。
(2)濱海人大常委會秘書人員的選拔和培訓
濱海人大常委會秘書人員是公務員性質,選拔的渠道有兩個:一是通過組織人事部門向社會公開招考;二是在其他單位同性質人員中選調。秘書人員是提拔辦公室副主任、各委員會副主任和鄉鎮副職領導的主要對象。
濱海人大常委會秘書人員的培訓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先培訓,再上崗試用,合格後,還需要隨時進行業務培訓。其主要方式是集中培訓、講座學習和考察學習。
(3)濱海人大常委會秘書人員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1、協助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本級人代會的決議、決定,並協助調查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情況;
2、協助處理人大常委會的日常事務和聯繫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文字、文電處理、檔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3、起草人代會及主席團會議等有關會議的檔案、材料,協助起草縣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協助做好會議的組織、聯絡、會務等工作;
4、協助督查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和部門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工作,及時整理匯報有關情況;
5、協助聯繫本級人大代表,協助組織、指導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協助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評議、執法檢查和聯繫選民等活動;
6、協助聯繫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大代表,為他們執行代表職務,開展代表活動提供服務;保持與上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密切聯繫,協助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委託交辦的有關事項;協助做好人大換屆選舉的各項工作,協助處理選舉中出現的一些問題;
7、做好來信來訪的受理和接待工作,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信訪中的重要建議和問題,並協助督查辦理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調研,認真撰寫調查報告和各種參閱材料,為有關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8、負責人大常委會宣傳報導工作,及時向上級人大報送有關工作信息,積極向各級各類報刊雜誌和人大網站投寄人大宣傳報導和理論研討文章;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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