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路環各業墳場福利會章程

澳門路環各業墳場福利會是非牟利慈善團體,以確保路環各業墳場之運作和管理,以及舉辦各種團體活動以促進社會和諧、協調發展、倡導互助互愛精神、維護和爭取會員合理權益、推動人文建設、關懷社會和服務社會為宗旨,特制定此章程。

發文單位澳門
發布日期:2006-1-26
執行日期:2006-1-2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四章 附則
私人公證員
證明書
澳門路環各業墳場福利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0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它檔案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屬檔案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路環各業墳場福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o de Cemitérios dos Vários Sectores de Actividades de Coloan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Cemeteries of Various Lines of Coloane of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以確保路環各業墳場之運作和管理,以及舉辦各種團體活動以促進社會和諧、協調發展、倡導互助互愛精神、維護和爭取會員合理權益、推動人文建設、關懷社會和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計單奴街二十四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會員為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且經本會理事會接納入會的自然人及私法人。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六)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它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協助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 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 為;
(五)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它義務。
第七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內部規章規定作出紀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及
(四)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出席的會員代表以簡單多數方式互選產生,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組織機關之成員, 但不妨礙第十四條的規定;
(三)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建議的 追加預算;
(四)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工作報 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帳目報告;
(五) 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
(六)根據法律、本章程或規章所賦 予的許可權,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以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並需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後的各項會務工作,其成員數目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發出,並需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查核帳目。
第十四條 (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會下設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管理本會的基金,其成員須為單數,分別由理事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或由理事會透過決議邀請的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具體運作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臨時性規定)
本會首屆之理事會、監事會及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機關成員將由本會創立人組成之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六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內部規章)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本會之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定,規範本會轄下各部門的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會員紀律等事項。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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