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壽縣民政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工作相關辦法和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信息

單位名稱:漢壽縣民政局

單位級別:正科級

辦公地址:大南門53號

職能職責

漢壽民政 漢壽民政

(一)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承辦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和傷殘(亡)撫恤工作;承辦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評定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縣革命老區扶貧、開發工作。

(四)負責退伍士兵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成批過境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飲食供應保障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查核、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救災捐贈;組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災後民房恢復重建及農村危房改造。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辦法和標準;實施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主管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縣、市邊界的勘界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協調鄉鎮行政區劃工作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九)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鄉鎮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承辦縣內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縣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協調跨縣、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五)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本縣老齡工作相關辦法,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擬訂民政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及政策;指導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宣傳、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組織全縣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

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協調民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等工作;指導、協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民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組織、協調有關民政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全縣民政基層視窗單位行風建設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模範人物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負責縣本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與分配,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股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全縣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在縣內的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執法監察;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

(四)優撫安置股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安置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工作;負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工作;負責在縣參保的企業老兵身份認定和縣本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承辦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傷殘評定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和烈士傳編纂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指導軍供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五)救災救濟股

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查核、統計並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指導災區倒損民房恢復重建和對災民生活實施救助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救災募捐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城鄉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

(六)基層政權建設與區劃股

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政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縣、市邊界的勘界工作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鄉鎮勘界工作和邊界糾紛調處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行政區劃地圖和地名圖書檔案資料的審定。

指導監督全縣殯葬管理和殯葬改革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承辦縣內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縣內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縣本級社會福利機構和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指導管理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

辦事指南

批准烈士初審

辦事程式:

一、批准烈士初審(審核)

審批條件:

英勇獻身,有重大影響,足為後人楷模的公民

審批依據: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和1989年《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審批程式:

(一)申報材料:

1、死者所在單位或家屬居住地的鄉(鎮)、街道的申請報告;

2、2名以上知情民眾或現場目擊證人的證明材料;

3、刑事案件須有公安部門審訊罪犯的口供筆錄、法院判決書、終審判決書;

4、工傷事故須有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決定;

5、犧牲時間較長的須有歷史檔案材料;

6、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二) 由原工作單位或家屬居住地的鄉(鎮)、街道向當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區、縣(市)民政部門寫出調查報告及研究意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查,並行文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市民政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審批時限:1年

收費標準: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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