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體系的運行經費。 (10)市交通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交通保障。 (3)建立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1、總則

1.1編制目的

防範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保障我市輻射環境安全,控制或減緩突發輻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後果,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提高政府應付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台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溫嶺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的核技術套用(除核電外)、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的運輸、放射性廢物暫存和處置等生產和科研活動引起的放射性物質泄漏、異常釋放或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等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加強輻射環境管理和放射源監控,及時消除隱患。建立突發輻射事件的預警和風險防範體系,儘可能避免或減少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2)以人為本。突發輻射事件發生時,優先撤離人員,開展搶救人員的應急處置行動,同時保障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
(3) 分工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之間分工負責,相互協作。
(4)平戰結合。各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應急體系,做好思想、人力、物力和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發揮經過專業培訓的應急隊伍的力量。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自我防範,自救互救能力。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專家諮詢機構組成。

2.1領導機構

市政府根據應急處置行動的實際需要,成立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2.1.1市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環保局局長、市公安局局長、市衛生局局長。
成員: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糧食與貿易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安監局、市建設規劃局、市交通局、市文廣新局、市氣象局、台州溫嶺海事處、市武警中隊等部門負責人。
2.1.2市領導小組職責
貫徹執行市政府關於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市政府對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救援行動;負責對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作出決策並進行監督指導;在台州市輻射領導小組的領導和協調下,參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救援;及時將突發輻射事件的初始情況、後續情況、初步總結和後續總結上報台州市輻射領導小組;負責啟動本預案,必要時向台州市政府請示啟動台州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2.1.3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保局:參與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負責組織協調突發輻射事件的輻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總結報告,對突發輻射事件進行定性定級,對事件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置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置。負責制訂或修訂本預案,協調、落實和檢查應急組織和應急設施建設,組織輻射專業知識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2)市公安局:負責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務,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的立案、偵查,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和事件調查處理,負責事件場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導等工作。
(3)市衛生局:負責突發輻事件的醫療救援行動,救治受輻射傷害的人員和非輻射損傷的受傷人員;負責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輻射劑量監測與控制和其他疾病診療;向受突發輻射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參與醫療機構突發輻射事件的調查處理。
(4)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機構保障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指揮通信。
(5)市糧食貿易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應。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體系的運行經費。
(7)市民政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緊急撤離和臨時避遷居民的接收、安置、回遷等工作。
(8)市安監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救行動提出意見或建議,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9)市建設規劃局:負責因突發輻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和燃氣供應等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事故的評估和恢復工作。
(10)市交通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交通保障。
(11)市氣象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地氣象條件與動態變化的實時監測,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2)台州溫嶺海事處:負責做好水上交通事發區域治安警戒,保證水上運輸秩序。
(13)市文廣新局:負責輻射相關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措施的公眾教育,應急期間做好安定民心的說服、動員、宣傳工作。
(14)市武警中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發現場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會治安保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務市領導小組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2辦事機構

2.2.1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日常聯繫電話86223247。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處理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傳達市領導小組決定事項,並檢查、督促落實;建立和完善輻射工作應急預警機制,制訂(修訂)和管理本預案;指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組織輻射應急培訓,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輻射防護知識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公眾宣傳、教育;及時收集、分析突發輻射事件相關信息,向市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2.3應急救援隊伍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主要應急救援力量組成,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

2.4專家諮詢機構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設在市環保局。專家組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等級評定、預測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求援行動的技術指導,為市領導小組提供應急回響行動、防護措施、應急回響終止、善後工作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3、事件分級
按照輻射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突發輻射事件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件(I級)、重大輻射事件(Ⅱ級)、較大輻射事件(Ⅲ級)和一般輻射事件(Ⅳ級)四個等級。

3.1特別重大輻射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件:
(1)I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造成嚴重影響的;
(5)放射性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

3.2重大輻射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件:
(1)I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但未造成場所彌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鈾礦開採和水冶設施發生事故,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
(4)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造成較大影響的;
(6)放射性污染跨市級行政區域,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3.3較大輻射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件: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造成局部影響的;
(4)放射性污染跨縣級行政區域,引起一般群體性事件的;
(5)進口廢物進入場地後發生輻射超標的。

3.4一般輻射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件:
(1)Ⅳ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
4、預警和預防

4.1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對市核心與輻射活動進行動態信息監控。重點是收集、報告和處理I、Ⅱ、Ⅲ類放射源、核電廠燃料元件和核原料的運輸信息,I、Ⅱ、Ⅲ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等)對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輻射影響的信息。

4.2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縣級以上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機構採取以下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2)根據事件波及範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
(3)依據事件級別和實際情況,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按規定發布預警公告。
(4)轉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協調有關部門進行
妥善安置。
(5)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監測部門立即開展輻射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6)快速調集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裝備設施,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

4.3預警支持系統

(1)建立市輻射安全預警系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重點輻射工作單位的實時監控系統。
(2)建立市突發輻射事件資料庫系統。採集全市與突發輻射事件相關的信息資料,建立市發輻射事件資料庫,並與省突發輻射事件資料庫系統聯網,實現資源共享。
(3)建立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由中央控制室及指揮平台、指揮通信系統、網路信息安全保障系統等組成。

4.4預防工作

4.4.1輻射工作單位
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備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現事故苗頭,及時處置,預防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4.4.2環保部門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管,預防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1)完善監管體系。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輻射污染源申報登記和調查,建立市輻射工作單位監管信息系統,並與省輻射工作單位監管信息系統聯網;嚴格按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規定實施監管,收集和分析輻射工作單位的常規環境監測資料,查找安全隱患;收集和整理大型核技術套用項目的評價報告和安全分析報告。
(2)規範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源的監管、監測。對城市放射性廢物庫實行科學管理,確定庫區安全;及時收貯閒置、廢棄放射源,最大限度減少放射源的丟失、被盜、失控等事件隱患;對Ⅰ類、Ⅱ類和Ⅲ類放射源、Ⅰ類和Ⅱ類射線裝置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對核燃料、核廢料和高活度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實行跟蹤監測,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預警網路。健全我市突發輻射事件監測網路和動態監測系統,對重點輻射污染源實施有效監控。建立同省和周邊各市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組織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突發輻射事件預報和報告的準確性、時效性。

4.5應急能力考評

完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能力評價體系,對突發輻射事件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機構設定、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等情況,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定期接受上級部門對輻射應急機構、隊伍建設和運行狀況進行檢查、考評,對輻射應急救援能力進行考核和評估。
5、應急回響

5.1應急回響分級

(1)發生一般輻射事件,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立即將事件報告市政府和台州市環保局,及時啟動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對已造成的輻射污染進行先期處置。台州市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
(2)發生較大輻射事件,由台州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迅速將事件報告台州市政府和省環保局,立即啟動本預案,對事件進行先期應急處置。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
(3)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輻射事件,由省環保局確認,迅速將事件報告省領導小組、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經省政府批准,由省領導小組發布啟動浙江省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市和相關縣(市、區)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必須啟動。省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各方力量對突發輻射事件已造成的環境污染實施有效的應急處置。必要時請求有關省(市、區)或國家相關部門的支持。

5.2先期處置

突發輻射事件發生時,市政府和事發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主動進行應急處置,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屬於Ⅳ級輻射事件,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立即將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台州市環保局。屬Ⅲ級輻射事件,市政府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輻射污染事態擴大,同時將事件情況上報台州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市領導小組迅速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屬於I級或Ⅱ級突發輻射事件,市政府和市領導小組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輻射污染事態擴大。同時將事件情況上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

5.3應急回響程式

5.3.1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示意圖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示意圖

台州市領導小組
市領導小組
成員單位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環保局)
專家諮詢組
市領導小組
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單位

5.3.2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
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輻射事件發生後,立即啟動本預案,並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與台州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通信聯絡,隨時匯報事態進展情況;
(2)及時將事件情況報告台州市政府,由台州市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組織現場應急指揮;
(3)及時向市政府和台州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最終情況;
(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5)專家組參與事件等級的評定、事件危害程度和範圍的確定、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事件後果的評估等工作;
(6)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在市際邊界時,及時上報台州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5.3.3一般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
一般輻射事件發生後,由市政府負責處置。市環保局依據事態的嚴重程度,或進行現場指導,或派專家和救援力量、提供專業救援設備支援應急救援行動。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時向台州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突發輻射事件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後情況。

5.4信息報送與處理

5.4.1信息報送程式
(1)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
(2)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立刻進行初步判斷,確認事件級別,迅速報告本級政府,按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
(3)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向上一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4)一般和較大輻射事件處置完畢後,由省環保局視情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備案。
(5)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件初步確認後,由省環保局向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報告,並續報事件處置情況。
5.4.2信息報告時限
引發突發輻射事件的輻射工作單位及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緊急情況下或判明屬較大輻射事件時,可以直接報告台州市政府和台州市領導小組。在緊急情況下或判明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件時,可以直接報告省政府和省領導小組。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初步確認屬較大輻射事件後,在1小時內報市政府並報台州市領導小組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屬特別重大或重大輻射事件後,在1小時內逐級上報或直接報告省領導小組,並通報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省領導小組在接到突發輻射事件報告後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
5.4.3輻射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輻射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初步總結報告和最終總結報告4類。報告應採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民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從發現事件起1小時內上報。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的類型,發生事件的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適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採用書面報告(傳真),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件的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應急回響和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等。
初步總結報告在應急回響終止後一周內上報。初步總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傳真),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原因、源項、污染程度和範圍,採取的應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狀態,人員受照情況和醫學處理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事件經驗教訓、社會影響,參加應急回響部門的工作情況,需開展的善後工作等。
最終總結報告在完成善後工作後兩周內上報。最終總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傳真),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基本情況,場地恢復情況,構築物是否達到清潔解控水平,嚴重污染地區的隔離建議,居民回遷、損失賠償情況,受照劑量估算和健康評價,事件後果評估等。

5.5指揮和協調

5.5.1指揮和協調機制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後,市領導小組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範圍和程度等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派出市領導小組的部分領導、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指揮。發生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由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為主成立現場指揮部,在台州市工作組的指導下,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發生重大突發輻射事件,以台州市領導小組為主成立現場指揮部,在省工作組的指導下,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發生特別重大突發輻射事件,由省領導小組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現場指揮部在市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指揮各應急救援隊伍和各類保障力量,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器材,組織實施現場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反饋事件和應急回響情況,必要時提出請求人員、物資、設備支援的建議。
各應急救援機構接到市領導小組的指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件發生地,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行動方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輻射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市政府的指揮、協調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進入應急回響狀態後,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事態發展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市領導小組決策參考;對突發輻射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等級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和對應急處置行動的評價,對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主動向市領導小組提供與應急救援行動有關的基礎資料,供研究救援行動和應急處置方案時參考。
5.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領導小組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突發輻射事件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監測、治安、醫護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應急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民眾的範圍及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和台州市環保局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8)負責突發輻射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5.6應急監測

5.6.1監測組織
參與建立由台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各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組成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監測網路。市環境監測機構明確專人負責輻射應急監測工作,對突發輻射事件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並及時向市環保局報送監測報告和情況分析報告。
5.6.2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輻射污染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輻射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輻射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輻射事件污染的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輻射事件的發展情況和輻射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的決策依據。

5.7通報與信息發布

5.7.1事件通報
(1)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2)接到突發輻射事件通報的非事發地縣(市、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應對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報告。
5.7.2信息發布
市領導小組負責突發輻射事件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工作。具體按照《台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5.8安全防護

5.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突發輻射事件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5.8.2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機構負責受災民眾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條件允許和必要時,儘可能提供防護物品。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民眾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6、應急回響終止

6.1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終止應急行動:
(1)輻射事件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輻射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輻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續發可能;
(4)輻射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回響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必要的輻射防護措施已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引起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保持儘量低的水平。

6.2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一般輻射事件由市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和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機,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縣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較大輻射事件,由台州市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理情況和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機,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特別重大或重大輻射事件,省領導小組依據應急處置情況和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6.3應急回響終止後行動

(1)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件原因、總結教訓,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台州市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會同市政府,對較大輻射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報台州市政府和省環保局。
(3)市領導小組配合台州市、省領導小組對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4)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單位和部門,負責組織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根據實踐經驗、教訓,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並修訂本級預案。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市政府負責,台州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回響人員及事件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事件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輻射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對事件影響區域的居民開展心理諮詢服務和有關輻射基本知識宣傳。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資料歸檔和總結,收集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報告等書面材料,評估應急處置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撰寫調查和總結報告,提出加強防範突發輻射事件的建議。

7.2調查評估

市政府會同台州市領導小組,對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應急決策水平、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上報台州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市領導小組配合台州市、省領導小組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輻射事件進行調查評估。

7.3保險

建立突發輻射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突發輻射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8、應急保障

8.1資金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處置突發輻射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以提高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

8.2物資、裝備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物資和裝備,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集和徵用。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配備應急機動監測、應急機動指揮、應急救援行動等所需的車輛和設備,保障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

8.3技術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由市環保局提請市科技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進行,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8.4通信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體系,由市發改委協調電信運營機構建立。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行動指揮通信的暢通。

8.5應急監測保障

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特點配備各類應急監測的儀器設備,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日常維修保養。

8.6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醫療衛生保障,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因素,建立突發輻射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

8.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調集各地警力,商請市武警支隊派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疏散受災民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8.8宣傳、培訓與演練

8.8.1宣傳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和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突發輻射事件的能力。
8.8.2培訓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重要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
8.8.3預案演練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縣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輻射事件的能力。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种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捨本數。

9.2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獎勵
在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中,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理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範和處理突發輻射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準備與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9.2.2責任追究
造成突發輻射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引發突發輻射事件的;
2、不按照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輻射事件真實情況的;
4、盜竊、貪污、挪用應急資金、準備和物資的;
5、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事件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輻射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3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環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時修訂本預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9.4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9.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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