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7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17年12月11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號

《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7年12月11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五章 檢驗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的範圍,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乘梯的習慣。

第六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八條 公共場所配置的電梯應當與建築物結構、功能、使用要求相適應,並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現有未配置電梯的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符合電梯配置要求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重新配置電梯。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製造許可,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

(二)對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相關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電梯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對因設計、製造等原因導致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製造並主動召回已銷售的電梯;

(五)對受委託單位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過程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對電梯進行調試和校驗;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履行下列義務: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再開始施工;

(二)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進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後向經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三)電梯投入使用前,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法擅自啟用電梯;

(四)對電梯改造、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主要部件、安全附屬檔案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示質量保證期限;

(五)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後30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包、分包。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不得銷售未取得許可製造的電梯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三章 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尚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開發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該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共有的,由共有人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租用場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由租賃契約約定,未約定的,按照前款第(二)、(三)項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根據電梯數量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三)督促並且配合做好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保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清晰可見電梯使用、安全、警示等標誌;

(五)按時申請電梯定期檢驗,確保電梯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及時消除檢驗和安全風險排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四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進行電梯運行日常巡視,並做好記錄;

(二)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確保齊全清晰;

(三)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時,立即處理並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四)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電梯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裝修完成後,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檢查或者測試,經檢查測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經審查符合使用條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使用登記標誌,使用登記標誌應當置於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且額定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電梯司機證的人員操作。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人在人流高峰期間進行現場疏導。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方便被困乘客及時報警。

第十九條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電梯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候梯間顯著位置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趕赴現場指導、督促排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電梯擬停止使用期限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用有效的保護措施封存電梯並設定停用警示標誌,並書面告知原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及居民住宅使用的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故障預警報警、安全知識宣傳和應急救援功能的物聯網監控系統,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監管系統接口。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承擔;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電梯產權所有者的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承擔。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費用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二)不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三)不損壞電梯使用、安全、警示等相關標誌以及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不實施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梯。

第四章 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且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執業。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電梯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建立培訓教育記錄。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

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檔案。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開展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1次應急演練;

(二)設立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護保養人員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三)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四)每年度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至少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五)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檢驗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經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受理電梯檢驗申請後及時進行檢驗。經檢驗發現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建議和整改期限。電梯檢驗合格或者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服務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使用登記、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核查,並及時將核查情況、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結果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系統;

(二)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作出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決定:

(一)發生嚴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故障頻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需要移裝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安全評估的情形。

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委託開展安全評估的,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將評估意見向業主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電梯安全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及時輸入、更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故障頻率或者投訴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跟蹤有關單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處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託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違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接到電梯故障、事故報告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整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配套建設、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體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物聯網監控及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電梯安全風險排查、整治與電梯相關的投訴處理和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等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電梯事故調查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電梯的配套建設及維修基金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財政、通信管理、保險監督等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宣傳教育】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責任保險】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景區等公共場所及居民住宅用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險。

第七條 【評價制度】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鼓勵電梯相關行業協會開展電梯生產單位信用評價和維護保養單位信用評級,建立信用檔案,評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配套建設和生產、經營

第八條 【設計、配置要求】 電梯的工程設計、選型配置、通信裝置應當與建築結構、功能、使用要求相適應,並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房屋建築電梯工程設計採用的電梯數量、功能配置等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每個單元應當配置一台可以放置擔架的電梯。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電梯選型配置上應當書面徵詢當地市(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設計規範和電梯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竣工驗收或者交付使用前,電梯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登記證。

第九條 【特定場所電梯要求】車站、機場、客運碼頭、景區等場所及室外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條 【加裝電梯要求】已經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建築設施需要加裝電梯的,應當符合規劃、消防和房屋結構安全的要求。設計單位在電梯加裝工程設計時,應當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設計檔案應當報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電梯工程設計檔案以及契約的約定選型配置和購置電梯。

第十二條 【製造要求】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開展製造活動,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性能和節能指標負責並履行下列責任:

(一)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不得少於3年;

(二)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中明確標註電梯或者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

(三)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相關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電梯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不得在電梯裝置中設定技術障礙;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製造,主動召回,並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對委託單位的安裝、改造、修理過程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調試和校驗,並出具調試校驗報告。

第十三條 【安裝、改造、修理要求】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並履行下列責任: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確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驗收合格,方可開始施工;

(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

(三)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進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後,向經核准的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電梯交付使用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法擅自啟用電梯;

(五)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改造、重大修理項目改造或者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屬檔案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應當明示一年以上的質量保證期限;

(六)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後30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並簽署電梯交付使用備忘錄。

第十四條 【經營要求】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並隨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中文技術資料,不得銷售未取得許可製造的電梯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契約,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不得少於3年。

不得出租未取得生產許可、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進行維護保養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十五條 【進口要求】進口電梯,應當提供電梯製造單位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證明和電梯的中文出廠資料。進口前應當向電梯安裝地市(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承擔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電梯未明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單位的,該產權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屬於共有的,共有人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出租期間,出租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契約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第十七條 【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職責】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管理制度。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變更時,及時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維護保養契約應當在新契約生效後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更換轎廂內的電梯使用標誌。公共場所使用的電梯推行電梯製造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三)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建立人員台賬,開展安全與節能培訓教育,保存人員培訓記錄;

(四)督促並且配合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並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安全、警示等相關標誌;

(六)及時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檢測機構、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下達或者發出的書面停止電梯運行通知或整改意見;

(七)按時申請電梯定期檢驗,確保電梯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及時消除檢驗和安全風險排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八)按相關要求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九)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事故及時上報,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轎廂內的廣告宣傳應當有不低於三分之一的電梯安全宣傳內容;

(十一)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擬停止使用期限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採用有效的保護措施封存電梯並設定停用警示標誌,在30日內告知原使用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並辦理啟用手續。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

電梯報廢的,電梯產權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電梯的使用功能;電梯產權單位或者經產權單位授權的單位應當及時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九條 【使用管理】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逐台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每50台至少配備1名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日常巡視,並做好記錄;

(二)制定並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畫;

(三)保管電梯三角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四)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確保齊全清晰;

(五)督促並且配合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新、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施工、維護保養記錄;

(六)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並立即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七)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電梯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八)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相關環節管理】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對運載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裝修完成後,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查或者測試,經檢查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司機和重要時段管理】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額定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電梯司機證的人員操作。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設立專人在人流高峰期間進行現場疏導。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做好居民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管理,並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居民住宅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移交。

居民住宅無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組織居民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負責電梯的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報警及應急要求】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回響乘客被困報警,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採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做好警戒工作,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電梯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定期檢驗申報要求】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依據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規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經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費用】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負責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所需費用。

居民住宅電梯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安全評估的,電梯產權所有人應當配合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籌集資金,費用單獨設立賬戶,專款專用。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房屋維修基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房屋維修基金或者房屋維修基金不足的,所有權人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三)無法落實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的,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

第二十六條 【乘梯要求】 乘坐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要求操作電梯;

(二)乘坐明示處於非乘用狀態的電梯;

(三)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擅自拆除、破壞電梯使用、安全、警示等相關標誌以及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六)需要監護的人員獨立乘坐電梯;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物聯網監控】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景區等公共場所及居民住宅使用的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實時監測、安全知識宣傳和應急救援功能的物聯網監控系統並提供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接口。

電梯製造、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電梯物聯網監控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測,監測數據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維護保養單位】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在本省設立的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施工設備、檢測儀器和應急救援電話,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取得相應許可。

第二十九條 【作業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能上崗。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執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記錄,並至少保存4年。

第三十條 【維護保養契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且有效期不少於1年。維護保養契約應當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和要求、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頻次、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等內容。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移交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檔案。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責任】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開展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在電梯裝置中設定技術障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及電梯實際情況制定維護保養計畫與方案;

(二)根據維護保養方案實施維保,維保期間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維保的不同類型電梯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電梯困人時,維保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縣市區不超過60分鐘。故障難以及時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擅自使用電梯;

(五)協助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六)每年在電梯定期檢驗之前,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向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出具自檢報告。如實填寫電梯維護保養和故障記錄並由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七)逐台建立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處置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至少保存4年;

(八)建立維保人員檔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保證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九)居民住宅電梯,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進行維護保養的信息,信息至少包括維保人員、維保時間、內容和存在的問題等;

(十)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十一)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檢驗檢測、安全評估

第三十二條 【檢驗機構、人員】電梯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核准。電梯檢驗檢測、安全評估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機構執業。

逐步推進全省電梯檢驗社會化,鼓勵公益性社會機構經依法核准後從事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職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使用登記、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核查。及時將核查情況、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結果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系統;

(二)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三)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書面告知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禁止檢驗範圍】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以下電梯實施檢驗:

(一)未辦理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或者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有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

第三十五條 【檢驗要求】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檢驗要求的,及時告知申請人,符合檢驗要求的,應當受理電梯檢驗檢測申請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定期檢驗;

(二)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三)經檢驗發現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建議和整改時限。

(四)電梯檢驗合格或者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六條 【安全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可以委託具有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資質的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作出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決定:

(一)發生嚴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故障頻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需要移裝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安全評估的情形。

居民住宅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委託開展安全評估的,應當將評估意見向業主公布。

第三十七條 【安全評估結果的使用】 電梯經安全評估認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具有電梯安全監管職能的相關部門參與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九條 【監管系統建立和信息發布】 建立全省統一的電梯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及時輸入、更新監督管理和採信電梯相關行業協會信用評價數據,並向社會公示和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十條 【監督檢查計畫】 市(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制定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計畫;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計畫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用於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遊樂場所、景區等公共場所的;

(二)近兩年發生過事故,故障或者投訴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第四十一條 【安全監察指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二條 【約談】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問題的,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事故隱患。

第四十三條 【應急管理與事故調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第四十四條 【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及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知並移交有處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電梯的配套工程設計、建設及電梯的製造、設計、安裝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電梯的配套工程設計、建設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已經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建築設施加裝電梯不符合規劃、消防和房屋結構安全等相關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選型配置或購置電梯不符合相關規範、標準或契約約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少於3年的;

(二)電梯的維護保養說明書中未明確標註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三)在電梯裝置中設定技術障礙的;

(四)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不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五)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調試和校驗並出具調試校驗報告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的土建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開始施工;

(二)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

(三)將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交付使用;

(四)不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並簽署電梯交付使用備忘錄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梯的經營單位進口電梯不按規定提供電梯製造單位的相關資料、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的;

(二)未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電梯轎廂內部裝修完成後,未經製造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檢查、測試即投入使用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的;

(二)在電梯裝置中設定技術障礙的;

維護保養工作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時限要求審查檢驗檢測申請或者安排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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