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負責本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基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代管維修基金的活動應當接受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長沙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住宅區物業維修保障機制,維護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長沙市城區範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合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建築主體承重結構部位
(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區單幢物業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用具、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負責本市住宅區物業維修基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幾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均應建立維修基金。
業主委員會負責維修基金使用計畫、維修工程預決算、維修基金使用分攤方案的審核和維修工程質量驗收,向業主續籌維修基金。
第六條維修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按棟建賬、核算到戶的管理原則。
第七條物業維修基金應當專項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八條首期維修基金按以下規定繳交:
(一)公有出售住房中屬多層住宅的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屬高層住宅的提取30%繳交。購房人按購房款2%繳交;
(二)多層商品住房出售時,由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繳交、高層商品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住房出售時,由購房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三)拆遷安置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安置多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2%、安置高層房屋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3%由被拆遷人繳交;
(四)其他住宅和整棟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類型住宅維修基金繳交標準進行歸集;
(五)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用物業參照同類物業價格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繳交維修基金。
第九條 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或拆遷人在安置房屋時應代為旭集首期維修基金。
銷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向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提交維修基金歸集方案。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交維修基金。並向購房人歸集個人繳交維修基金部分。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須將歸集的首期維修基金移交市房屋產權督理局代管。
第十條 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維修基金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決定委託的其他單位代管、業主大合未決定移交的,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繼續代管。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管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簽訂委託契約。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雙方負責人同時到市房屋產權管理局辦理手續。辦理移交手續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業主大會決議;
(二)委託契約;
(三)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四)物業管理企業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
(五)銀行賬號。
第十一條 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代管物業維修基金的,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應當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物業維修基金存儲業務。受託銀行應當完善物業維修基金賬戶的設立、儲存、使用、查詢等手續。物業維修基金代管單位和受託銀行應當建立物業維修基金公示和查詢制度。
第十二條 維修基金代管單位代管維修基金的活動應當接受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市房展產權管理局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維修基分閒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息,利息淨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物業保修期內不得使用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畫和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批准後或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實施。維修基金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代管的,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核定劃撥、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核心定劃撥。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核定劃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出現需緊急維修的情況,不及時維修將嚴重影響業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業主委員會可及時組織維修,所發生費用可在維修基金中列支。維修基金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代管的,經核實後撥付。
第十七條 使用維修基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產權的房屋建築的面積分擔,每使用一次後應及時核算到戶,在該戶所繳維修基金中扣減。
第十八條 維修基金不足首次歸集的維修基金的3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續籌。續籌額應不低於首次歸集的維修基金總額的70%。
第十九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餘額隨著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原業主交納的維修基金剩餘款,由物業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拆遷或其它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物業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餘額退還給業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時。其代管的物業維修基金賬目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審核。需移交給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辦理移交手續。變更後的物業維修基金賬戶應當自雙方交接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給予資助。業主可以用住房公積金中住房大修費用作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60%以上”業主,是指與維修項目有共用關係,應當分擔維修費用的業主總數的60%以上。
第二十四條 維修基金未委託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代管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維修基金的管理制度,經業主大會通過後執行,並報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縣(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房和公有出售住房未建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購買人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補繳物業維修基金;已歸集維修基金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