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有效控制交通違法行為和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檔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通知
(湘政發〔2009〕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詳細內容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有效控制交通違法行為和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實施辦法》、《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條側》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全省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均須遵守本責任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發展要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確定管理目標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責任制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在省、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必須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和出版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二、職 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防範交通事故工作對策,對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實行目標管理。
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防範交通事故工作對策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制定實施方案,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是全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
公安部門負責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以及交通安全宣傳等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團、特點,排查事故多發路段隱患,制定落實預防事故措施,向政府報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議。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治理交通秩序亂、事故多的重點地區和重點路段。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擾行情況。
第七條 省軍區司令部和省武警總隊警備司令部是駐湘都隊和駐湘武警部隊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的主管機關,按照軍車軍管、軍車軍查的原則,負責監督檢查全省各軍事單位和武誓部隊交通道路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職能部門、各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和工作措施,參與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和對事故多發地區、多發點段的整治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考核、驗收等工作;指導、協調重大或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組織調查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第九條 公路部門負責所轄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交通部有關技術標準、規定、規範,進行公路、橋粱監測評定,按公路設計要求完善公路標誌、標線及配套的安全服務設施,保障公路完好。
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把好道路運輸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
第十條 宣傳部門負責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單位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識,報導交通安全信息,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建設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及城市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編制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根據省、市相關部門提出的防範重特太交通事故的意見,會同公安部門設定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及時整改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道路、橋樑,對事故多發點段採取工程防護措施;對城市公共客運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生產、經營企業和交通運輸單位或個人的註冊登記;依法查處非法生產(拼、組裝)、銷售的車輛,以及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行為,依法對二手車交易行業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商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進行資格認定,把好市場準入關,切實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及零配件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對機動車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依法查處誓法生產(拼、組裝)車輛。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設定規劃、資格管理及日常監督管理,規範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行為,依法查處無證檢驗、偽造數據等違法行為。負責全省承壓汽車罐車罐體定期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強制檢定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農機部門負責拖拉機及聯合收割機的道路行駛牌證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和駕駛人考核發證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門開展農業機械道路交通安全檢查、調查處理農機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的安全管理。嚴格接規定使用校車,配合公安部門制止使用報廢車、農用車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十七條 監察部門負責依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參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治機構做好交通事故傷員的搶救工作。建立搶救交通事故傷員“綠色通道”工作機制。醫療單位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迅速組織醫療人員趕赴現場,搶救傷員。紅十字會應組織廣大交通參與者學習、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識。
第十九條 經營性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負責按照養護規範加強養護巡查,定期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進行監測,對技術狀況達不到要求的,或者發現出現路基、路面、橋涵、附屬安全設施受損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運行狀況的.應當及時設定標誌,組織搶修,採取措施排除險情。
三、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 全省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加強本行業、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標措施、方案並加以落實。保險公司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參保機動車駕駛人員及廣大交通參與者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全省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負責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單位法人代表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對安全責任責任制任制逐級實行目標管理。各單位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並根據需要指定一個部門(人員較少的單位可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具體負責。單位履行安全責任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每半年組織所屬工作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一次;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標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訓和考核評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四)建立所屬人員的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登記制度;
(五)接受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改正。
第二十二條 學校除遵守本規定十七條、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教育內容。定期進行道路交通安壘專題教育;
(二)中、國小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情況,納入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
(三)將學校自備或者租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納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並嚴禁租用非營運車輛旅遊或出行。
四、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統應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評比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力導致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處理,並在新聞媒體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實施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具體考核指標,落實獎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轄區一年內發生3起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工起一次死亡lO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分管副市州長應向省政府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責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湖南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實施日期:2009年02月24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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