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程

學校應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和教師培訓計畫,對學生及全體教職員工開展安全教育。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做好校園內、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及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簡介

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現將《湖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印發給你們,並就如何貫徹落實《規程》等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進一步強化認識。

建設教育強省,首先必須確保教育安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要充分認識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把確保學校安寧、學生安全作為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務,將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範疇,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切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切實履行職責。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機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要督促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和演練,完善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實施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要積極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有針對性地發布安全預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通報各類事故,科學組織安全教育與演練活動,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水平。

認真貫徹落實。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儘快將本《規程》轉發到所轄的每一所普通中國小、幼稚園,並督促落實。要指導學校根據《規程》對以往的制度、措施、預案等進行清查,查漏補缺,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制度,並將安全工作責任分解細化,具體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員,落實到學校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長效機制。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幼稚園(以下統稱學校)安全,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師生生命安全,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儘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湖南省中國小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及其周邊治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校應強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突出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做好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國小校長、幼稚園園長是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把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作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實抓好。
第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完善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制度。應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每項工作、落實到每個人、每個環節,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 建立學校安全“一日一巡查、一周一調度、一月一通報”制度,由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機構組織、領導、協調學校安全工作,嚴格執行晝夜巡查、值班制度,確保全全信息渠道全天候暢通。
第六條 建立健全安全預警機制,及時收集、上報校園內及學校周邊的矛盾、糾紛及其他異常情況,做好乾預、教育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密切關注自然災害等信息,及時發出安全預警提示,果斷採取處置措施;加強排查,完善事故預防措施,排除安全隱患,消除管控盲點;加強師生安全管理,特別注重學生在校期間的交通、消防、飲食、衛生保健、課內外活動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與管理。師生全員參加“校方責任險”投保,鼓勵家長為學生購買其他人身保險。
第七條 加強對校內各類從業人員的管理。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發現教職員工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為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或者報教育行政部門妥善處理。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徵兆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八條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淨化學校周邊環境,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措施。重視做好後進學生、特殊學生的幫教工作。應建立健全後進生、特殊學生管理檔案,定期了解他們的家庭情況和思想動態,及時制定幫教措施。
第九條 嚴格執行學校安全事件上報制度。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城市的中國小校應當在2小時、農村的中國小校應當在1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生重大或群體性學生安全事故的,應立即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在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應根據事故等級逐級上報至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 對校內發生的學生意外傷亡事故,應按照《湖南省中國小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實施救助,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檔案。主要包括安全責任書、安全教育計畫、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辦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教育情況記錄、安全活動情況記錄、安全檢查情況記錄、安全事件處理記錄、安全工作會議記錄、工作總結等,應以書面材料形式歸檔成冊,以備查驗。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應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和教師培訓計畫,對學生及全體教職員工開展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應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定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做到教學計畫、課時、師資、教材四落實,並將學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學生個人綜合素質評定。應結合學校所在地區、地段的安全環境,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以及開學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後、季節變化來臨前等時機,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專題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把握學生認知特點,注重實踐性、實用性和實效性,合理確定不同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和內容,形成層次遞進教育,建立穩定長效的安全教育機制。
第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利用校內各種宣傳陣地和設施,如宣傳櫥窗、黑板報、校園廣播、校園網、晨會、開學或結業典禮、主題班會等,營造符合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質環境、制度環境和人文環境,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識,促進學生學習並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生存技能,認識、感悟安全的意義和價值。
第十六條 學校應定期組織學生開展緊急疏散、逃生演練和遇險自救等安全演練活動,應根據當地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及其發生規律,結合本校實際,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認真制訂演練預案,每所學校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演練活動,以提高師生安全意識,養成安全行為習慣,掌握應急避險技能,提高自救自護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應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畫,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條 學校應聘請政法系統的工作人員、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任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指導、協助學校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法制副校長的選聘和管理,按中央綜治委等六部委《關於規範兼職法制副校長職責和選聘管理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3〕25號)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安全教育是學校、家庭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學校應採取積極措施幫助家長強化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意識,指導家長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學方法,主動爭取家長和社會對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條 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加強對中小學生行走、騎車、乘車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增長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行為習慣,提高防範交通事故的能力。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掌握橫穿馬路、鐵道道口等交通常識,確保行路安全。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突出加強對中學生特別是騎腳踏車的學生遵守交通法規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條 飲食衛生安全教育。學校應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要求,落實學校健康教育課程計畫,向學生傳授健康教育知識,增強學生自我保健意識。根據不同年齡段開設不同內容的健康教育課程,國小五年級至普通高中應開展禁毒教育,中學應開展預防愛滋病健康教育。加強進行飲食健康方面的教育,要求學生不買流動攤點的食物,不買“三無”食品。教育學生節制飲食,不抽菸不飲酒不暴食。應根據不同季節疾病預防的重點,開展衛生常識宣傳教育,提高學生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應加強突發疾病救治常識教育,防中暑、防煤氣中毒等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應積極參與做好衛生保健工作,掌握學生身體健康狀況,了解健康教育課內容。
第二十二條 防溺水教育。教育中小學生不在無家長或老師的帶領下私自下水游泳,不在上下學路上和節假日私自或結伴到水庫、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不到無安全設施、無救護人員的水域玩耍、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在池塘等水域邊洗手、洗衣、洗菜時要特別注意安全;未成年學生不貿然救助落水同伴,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導致群死事件。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教育。向師生傳授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校、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撲救初期火災、自救逃生技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等知識。應使教師掌握初期火災處置和引導學生逃生疏散的基本方法,使學生掌握報警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向師生員工宣傳安全用電、安全用天然氣或煤、實驗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識,促使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幫助提高應對火災險情的能力,做到主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熟知火警報警電話,掌握消防自護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二十四條 課堂教學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如在課堂教學中出現身體不適或電線電器出現故障等情況,要及時報告。針對實驗課存在電、毒、腐蝕、爆炸等隱患,體育課使用體育器械、在戶外進行、有劇烈運動甚至對抗等特點,對學生進行專項安全教育。進行社會實踐活動、課外活動前,應教育學生注意行車、行走安全,加強紀律教育,告誡學生未經同意不準單獨活動,活動期間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五條 預防不法侵害教育。學校應教育學生認識與陌生人交往中應當注意的安全問題,提高自我防範意識,教育學生儘量不攜帶貴重物品和過多現金到學校,不攜帶或隱匿危險物品、器具,不私自到夜總會、賓館、網咖等娛樂場所活動。教育學生學會應對可疑陌生人的方法,學會應對敲詐、恐嚇、性侵害、暴力犯罪等突發事件的基本技能,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時及時向教師、家長、警察求助的意識和技能。教育學生與同學、老師友好相處,不打架,形成和解同學之間糾紛的意識,學會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情緒,抑制自己的衝動行為,不進行危險遊戲,自覺抵制校園暴力,維護自己和同學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條 預防自然災害教育。教育學生了解學校所在地區和生活環境中可能發生的暴雨、雷電、土石流、颱風、火災、地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及其危險性,學習躲避自然災害引發危險的方法,並進行模擬演練,學會在自然災害發生時的自我保護和求助及逃生的技能。
第二十七條 法制教育。學校應按《中央宣傳部、法務部、教育部、全國普法辦關於印發<中國小法制教育指導綱要>的通知》(教基〔2007〕10號)等規定,全面、規範地開展法制教育,將法制教育融入課堂教學和學校教育活動的各個環節。應教育學生了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內容,知道違法和犯罪的含義,認識違法犯罪的危害。

第三章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校園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園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健全門衛制度和校外人員入校登記驗證制度。應按《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及其周邊治安工作的通知》(湘辦發電〔2010〕75號)要求,安排或聘請安全保衛人員負責校內及周邊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保衛人員應由具備資質的專職保全或其他能夠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安全保衛人員應制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制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物品帶入校園;應加強校內及周邊巡邏,制止校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行為,發現閒雜人員進入校園,應留心盤問,動員其離開校園,不得任其在校內長期逗留,對校園周邊危害學生安全的行為及時制止。
第三十條 學校應加強重點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範設施建設。購置、安裝的監控報警技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建立檔案。要建立技術防範設施使用、維護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進行經營活動,更不得在學校周邊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建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學校無法自行排除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生宿舍、校園內教職工宿舍、食堂、實驗室、教室、電腦室、圖書室、會議室等人群集中場所應列為重點檢查部位。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及職責,統一管理、規範安裝、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第三十四條 校內建築工地、陡坡、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應設定警示標誌或防護設施。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禁止學校採購、儲存、使用其他非教學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應當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安排其住在宿舍起始層門側並配備相應器具,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學生宿舍通道要隨時保證暢通,嚴禁將宿舍通道上鎖後無人看管。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實行寢室負責制,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規範對電子閱覽室、計算機教室、宿舍(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等校內上網場所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上網環境。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定時離校制度、家校聯繫和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國小、幼稚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二節 教學安全制度

第三十九條 任課教師上課期間為班級的安全直接責任人。任課教師應嚴格按課務分工安全上好每一節課,任課教師因病、因事、出差等合理調課的(以教務處的記載為準),視受課者為直接責任人。未經同意,任課教師私下互相調課的,學校仍視當班者為直接責任人,計畫當班者為間接責任人。
第四十條 班級設立安全委員,負責了解班級安全信息,並及時向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反映。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有毒化學品等有危險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力所不能及的、逾時超強度的勤工儉學或勞動技能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四十一條 上課時,任課教師要了解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特別是在室外上課的,教師每節課都要認真清點人數,對無故缺勤的學生要及時了解缺勤原因,及時查找,若有異常,應與班主任及時取得聯繫,以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 上課期間,任課教師應嚴格遵守教學時間,按時到崗維護好課堂秩序,全程監護學生學習、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時間擅離課堂,不得處理與課堂無關的事項,不得擅自讓學生離開課堂或離開學校,有權拒絕來訪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上課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採取相應救治措施,並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不得推諉、拖延。教師在體育、勞動技能活動中應特別關注學生的身體健康,主動詢問學生身體狀況,不得讓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或體質虛弱的學生參加劇烈體育運動、勞動技能活動。
第四十四條 任課教師應對其使用的教學設備、器材、用具等經常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學校有關部門,在更換或維修前,應妥善存放或設定警示牌。學校應及時對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或更新。
理化生實驗教師應掌握各類常規實驗傷害事故的應急救護處理措施,體育、勞技等學科教師應掌握體育運動、機械傷害等常見傷害事故的應急救護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按照《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國小理科實驗室若干管理規則的通知》(湘教通〔2007〕239號)規定,加強實驗室和實驗教學管理。
學校應結合本校實際,制訂《實驗室管理制度》、《教師實驗守則》、《學生實驗守則》等,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並要求師生遵循。
教師在教授實驗課時,涉及到電、毒、腐蝕、可能爆炸等內容,應對學生加強安全教育、指導與防範。實驗前,教師應向學生詳細講解實驗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實驗中,課任教師和實驗員應密切注意學生的操作過程,發現不規範的操作或舉動應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使用高壓電源,教師必須在場嚴格管導。嚴禁學生代替教師領取化學藥品,嚴禁學生將化學藥品帶離實驗室。實驗後,應立即收回危險物品。劇毒及危險藥品的使用需單獨填寫使用登記表,註明用途、數量及殘物處理情況,由使用人和實驗人員簽名後留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施體育課教學和活動,應全面考慮氣候場地、器材、準備活動、教學手段、保護幫助和組織管理等安全問題,制定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指導青少年科學鍛鍊。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合理安排運動項目和運動量。應加強課堂紀律,教育學生正確著裝,不攜帶危險物品,不私自活動,不進行嬉鬧爭鬥等危險行為。體育活動必須在校內專門場地進行;確需到校外進行的,應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
第四十七條 教師發現學生有違紀違規行為或進行不安全的遊戲、活動時,應及時制止;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學生違法犯罪的,應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學生受到社會不法侵害時,應向公安機關報告,在公安機關到達前,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條 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必須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並安排人員值守、巡查,組織有秩序疏散,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組織外出集體活動,應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各地可選擇實行活動報批或備案制度。學校組織的,由學校提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活動申請,上報活動計畫;以班(年級)為單位組織的,由班主任(年級組長)提前向學校提出活動申請,上報活動計畫。計畫應包括人員規模、出行方式、活動時間和地點等。活動應堅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則,時間儘可能控制在1天之內,不到不安全場所活動,不組織具有較大危險性的活動。應對師生進行專題安全教育,對活動路線和場所事先進行勘察,精心制訂應急預案,加強每個環節的安全防範。應挑選責任心強、經驗豐富、數量足夠的教師帶隊管理,責任到人,並攜帶必要的器具、藥品等。確需使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的,應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運輸單位,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落實有關措施。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還應主動與交警、運管部門聯繫,取得支持。
第五十條 學校負責人、班主任應保持手機全天候開機,遇特殊情況或接到緊急通知,應第一時間趕到指定地點。

第三節 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建立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視窗、陽台等部位不應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在學校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不得堆放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用電用氣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採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符合安全標準的合格產品;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加強學生宿舍用電用氣生火管理,禁止用電爐、電暖器、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禁止燒煤燒炭燒柴;學校放假時,應切斷學校的非必要電源。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圖書館、實驗室、實驗用品保管室、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明火。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防火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排除火災隱患。寄宿制學校應增加檢查頻次。
防火檢查對象應包括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消防設施、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場所(物品)管理、相關人員和措施落實情況等。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不能自行排除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並自行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節 交通安全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做好校園內、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及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在上學、放學高峰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好交通秩序,在學校周邊主要交通幹道護送學生上下車和穿行公路。
第五十九條 校園內道路應貫徹“行人優先”原則,在重要路段應設定汽車限速標誌,在急彎、下坡等處,應設定減速帶等設施。學校應主動聯繫相關部門,在校門口設定交通警示標誌、減速帶設施等。
嚴禁機動車在中國小校園內擅自行駛,確需為學校運送學習、生活物質等的機動車,必須事先經學校相關部門批准,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方可駛入校區。經允許進入校園的車輛以及學生腳踏車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定點停放。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嚴禁任何人在校園內任何地方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術,嚴禁利用學校場地舉辦駕駛員培訓學校。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溜冰、玩滑板、騎車帶人。
第六十條 學校需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應嚴格遵守省公安廳、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小幼稚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7〕144號)規定。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修和檢測。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貼上統一標識。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和運營信息記錄台賬,嚴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門關於校車安全的有關規定。有乘船學生的學校,嚴禁未經港航管理部門批准的船舶運載學生。為提高安全係數,國小可按學生過渡航線編排小組,並指定組長負責過渡途中管理,有條件的學校要指派教師護送學生上船。學校應當對每次接送學生的時間、人數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賬。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繫,及時報告,協助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學校早操、跑步等體育活動應儘量安排在校園內進行,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中國小校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第四章 突發災害事故應急處置
第六十二條 學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布局狀況,在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落實防洪水、防颱風、防雷電、防地質災害、防火等災害的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完善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設備,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逃生自救器具、應急照明燈和應急廣播系統等。在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急避難場所等地,應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教職工值班制度和師生安全信息報送制度。如發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發現安全隱患、可能或正在發生的安全事故,應第一時間向學校負責人報告並撥打110、119、120等應急電話,學校應立即按程式向當地有關職能部門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原則上應逐級報告,確保信息暢通。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同時,學校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立即到一線進行指揮,學校應急機構和人員應迅速組織實施救助,採取妥善處理措施。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暴雨、雷電、颱風等惡劣天氣事故或火災等發生時,靈活調整教學工作,必要時可轉移疏散學生、停課調課,確保師生生命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地震等突發災害事故,應立即停止一切教學活動,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所有在場科任教師、班主任按照演練逃生路線有組織地迅速疏散學生。如安全通道被破壞無法安全撤離時,應設法穩定學生情緒,並引導學生轉移到相對安全區域等待救援。
第六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災害外,人為引起的災害應保護好現場,學校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故現場分析,查明原因,並協助相關部門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 對因領導不力、工作不到位而導致發生學校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的,各項目標考核、評優評先等“一票否決”。
第七十條 學校學生和教職工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湖南省中國小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條 本規程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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