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委湖南省編制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於認真執行《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

(湘科管字(84)第5號)

關於認真執行《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

省直機關各單位,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州)、市、縣科委、財政局、編委: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務院以(83)國函字18號文,批准了國家科委制定的《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國家科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又以(84)國科發管字209號文,發出關於重申《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

為了切實搞好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的建立、調整審批工作,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特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建省屬獨立科研機構,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科委審批。

二、省轄市、自治州、地、縣新建獨立科研機構,由同級科委提出申請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三、各級獨立科研機構的調整(指分設、合併、搬遷、研究方向和隸屬關係的改變等),均由同級科委會同編委等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省級的報國家科委審批,省以下的報省科委會同省編委審批。

四、省新建及調整非獨立科研機構(如非財政事業費支付的企業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下同),由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由省科委會同省編委審批。

五、省轄市、自治州、地區新建及調整非獨立科研機構,由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同級科委會同編委審批,抄報省科委備案。

六、新建獨立科研機構一定要統籌兼顧,避免重複,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辦理審批手續。凡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後未經批准自行建立的科研機構,務必於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以前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辦者,各級科委不予承認;各級編委核銷其事業編制;各級財政部門停撥其事業費和其他經費。

附屬檔案:

1、國家科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於重申《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

2、國家科委關於發布《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湖南省編制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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