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等單位關於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8〕18號1998年6月17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經貿委、省國資局、省人民銀行、省國土測繪局、省物價局《關於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觀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有關問題的意見
(省經貿委、省國資局、省人民銀行、省國土測繪局、省物價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

抵押貸款是銀行推行的一種重要貸款方式。但是,目前企業在以房地產進行抵押貸款過程中,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件存在收費高和程式多等問題。加重了企業負擔。為規範企業以房地產抵押貸款問題,保障信貸資金的安全,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合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有關檔案精神, 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抵押貸款時,可按清產核資核定的資產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示,其中土地資產額以國土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報告為準)抵押,不進行評估。貸款銀行只對其是否重複、交叉抵押進行審查。在抵押貸款期限內,也不再進行年檢和評估。

二、企業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物登記時,免收抵押管理費。

三、企業以劃撥土地作抵押。在抵押期限內仍維持政府行政劃撥土地的性質。企業如期償還銀行貸款的,其抵押行為自行消失,如果超過抵押期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拍買使用權,按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後,在拍賣收入中繳納國家應收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銀行有權優先受償。

四、企業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確需對房地產進行評估的,由企業與銀行協商,委託一家有執業資格的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重複評估。房地產評估收費按現行標準的1/3計收。

五、企業和農村農戶購買生產資料的小額貸款,般可採取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形式,確需抵押的,由銀行自行估價。不收取估價費。

六、企業進行抵押貸款時,銀行應按有關規定簡化抵押貸款程式,進一步改進金融業務,提高辦事效率,支持國民經濟發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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