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

《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經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規劃編制和設施建設,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供水、用水和節水,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57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會議通過

《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經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設施建設

第三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四章 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五章 供水、用水和節水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城鎮供水、用水活動,鼓勵節約用水,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節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鎮供水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城鎮供水是與民生緊密相關的重要公用事業,是政府應當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鎮供水政府責任制,加強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安排專項資金,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供水、用水、節水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節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城鎮供水水源、損壞城鎮供水設施以及違法供水、用水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設施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和支持興建農村集中供水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逐步向農村延伸,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水行政、衛生、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備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鎮水廠、管網等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應當將供水、節水設施建設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禁止無資質、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供水工程,應當按照供水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建設與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工程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水錶出戶改造工程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鎮供水等主管部門編制改造計畫並實施。

第三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採區域內的;

(三)在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安全保護區內的;

(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

(五)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

對原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限期關閉計畫,並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與供水作業或者水源保護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完善特別保護制度和措施,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防治結合、嚴格管理,保證供水水源符合國家標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護,開展重點巡查,發現可能污染供水水源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應對措施,同時報告城鎮供水、環境保護和衛生等相關部門。

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鎮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水取水泵站、淨水廠周圍三百米的範圍劃定為安全保護區,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取水泵站、淨水廠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淨水廠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城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並每日向城鎮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第十九條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鎮供水水質的監督。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每日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

用戶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城鎮供水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鎮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使用的淨水劑、消毒劑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省標準。用於城鎮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鎮供水設施以結算水錶為界,結算水錶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水錶),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後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維護。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鎮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並設立警示標誌。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因城鎮建設需要,在城鎮供水管道保護區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並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備案。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在安全保護區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鎮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准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相應應對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城鎮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供水單位按照計畫更換設備或者檢修,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當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供水單位搶修、更換或者檢修供水設施,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城鎮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維護管理,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防範和減少管網漏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供水單位對供水管網設施的統一維護管理和搶修。

供水單位的巡查搶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搶修專用車輛執行搶修任務確需通過禁行路線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靠作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五章 供水、用水和節水

第二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二)有符合標準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具備水質檢測能力,能夠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原水和供水水質自檢;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城鎮公共供水應當由政府主導,可以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城鎮供水特許經營者確定後,應當通過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將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公示期滿後,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特許經營期間,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中介機構、專家、用戶、社會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年度評估。

第三十條 城鎮供水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守特許經營協定。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定,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不按照規定提供供水服務,嚴重損害用戶權益的;

(二)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四)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力保證城鎮正常供水的;

(六)年度評估為不合格的;

(七)不按照特許經營協定的約定提供供水服務、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水壓測試點,並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鎮供水水壓標準;

(三)保障穩定、不間斷供水;

(四)安裝的結算水錶符合國家計量規定,並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五)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六)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七)按照城鎮供水、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鎮供水應急預案,應對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供水單位應當依據城鎮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裝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的淨水、水泵運行、水質檢測等崗位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保障用戶用水權益。

用戶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交納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兩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納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契約約定中止供水。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後,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省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用水契約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不同用水性質為用戶安裝結算水錶。

用戶與供水單位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持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質量監督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用戶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水錶造成水錶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負擔有關水費。

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錶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其前十二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用水量。

第三十六條 城鎮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

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時,應當實行供水單位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的地區,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超定額加價水費全額上繳財政,用於節水技術、設施、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節約用水的工程建設、宣傳、培訓、獎勵等。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鎮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盜竊自來水資源的行為。

有前款用水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城鎮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畫用水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鎮節水規劃,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定額,核定計畫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畫指標,並每月進行考核。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主管部門報送計畫用水單位月度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四十條 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並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四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推行節水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利用效率。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器具,循環利用水資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先進供水方式,並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其設計方案須經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後,須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供水管網連線使用。

第四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畫,採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後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願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確保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並邀請用戶代表現場監督。清洗消毒儲水設施應當建立檔案,方便用戶查詢。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二次供水的具體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改造,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在城鎮供水取水泵站、淨水廠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取水泵站、淨水廠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取水泵站、淨水廠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供水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未按照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供水水壓不符合標準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離;逾期不搬離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搬離至安全場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供水設施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供水單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而未配套建設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建設,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供水管網連線使用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供水監督管理工作中,有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供水包括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城鎮公共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不包括專門用於生產的用水)。

本條例所稱供水單位包括城鎮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集中式管道水經儲存、加壓後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草案三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三審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內容作了充實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省直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對草案三審稿進行了修改,並將草案三審修改稿再次送全體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4月中旬,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調研組就三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外省開展了立法專題調研;下旬,組織專家開展了立法中評估。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三審修改稿再次進行了認真修改。5月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審議,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保障城鎮供水水質安全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保障城鎮供水安全事關用戶身體健康,應當進一步明確相應的保障機制。有的委員提出,供水單位應當完善水質檢測設施,實行每天檢測,並將檢測資料及時報送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有的委員提出,用戶有權掌握自來水的水質情況,應當建立第三方水質監測與每日發布監測信息的工作機制,建議可由衛生主管部門開展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建立供水單位自檢、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監督、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監測、用戶參與、社會監督的城鎮供水水質安全保障機制,同時將有關內容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

二、關於用戶權益的保護

有的委員提出,供水單位應當提高供水設施故障搶修效率,確保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確實不能恢復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有的委員提出,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也有委員提出,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還有委員提出,用戶可能因為某些客觀原因未能及時交納水費,供水單位在催交的同時,應當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相關條文中增加上述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三、關於城鎮公共供水的特許經營

有的委員提出,城鎮居民生活飲用水供應是事關民生的公益性事業,在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經營城鎮供水事業的同時,也應當進一步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有的委員提出,特許經營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不宜對特許經營的期限作出統一規定,留待政府根據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城鎮公共供水應當由政府主導,可以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四、關於二次供水

有的委員提出,“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定是否合適。有的委員提出,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不應當單獨收費,建議列入供水單位經營成本。也有委員提出,對二次供水的管理體制可否只作原則規定。考慮到二次供水在實踐中非常複雜、各地的情況也不盡一致,法制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建議將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刪去“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規定。二是對有關清洗消毒的規定予以細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並邀請用戶代表現場監督;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應當建立檔案,方便用戶查詢。三是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不作規定,留待各地根據各自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此外,考慮到“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定符合2015年住建部等四部委關於加強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的精神,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六章)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有的罰款幅度還可調整。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有的委員提出,對有的違法行為,如果及時改正,可以不再罰款。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對危及取水泵站、淨水廠安全以及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違法行為,調整罰款額度,進一步縮小自由裁量空間。二是對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供水設施的違法行為,如果能夠按照規定恢復原狀的,不再罰款。三是對未按照規定清洗消毒儲水設施,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規定較重處罰。(建議表決稿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草案三審稿的篇幅進行較大幅度地精簡,文字作適當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條文數由67條精簡到57條。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5年8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比較充分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內容作了較好的充實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增強。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考慮到城鎮供水事業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普遍關注,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比較集中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體制以及如何保護用戶權益等重要問題,還有必要作進一步研究,主任會議決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常委會會議三審。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二審稿在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3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調研組先後赴天門市、荊州市、宜昌市和南漳縣,圍繞審議中的重點問題,開展了有針對性的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自來水公司和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當地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大代表、鄉鎮負責人、供水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企業和用戶代表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審修改稿。3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水源地的保護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在水源地保護中的職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或者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二是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與供水作業或者水源保護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三是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四是環保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五是進一步擴大取水泵站、淨水廠安全保護區的範圍。(草案三審稿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二、關於城鎮公共供水的特許經營

有的委員、地方提出,應當明確特許經營的期限,一次特許經營的期限不宜過長。有的委員提出,政府應當對特許經營情況開展評估。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細化如下規定:一是城鎮公共供水依法實行政府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年。二是特許經營期間,政府應當組織中介機構、專家、社會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情況進行年度評估。三是將年度評估不合格作為政府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定的法定情形。(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三、關於用戶權益保護

有的委員提出,在供用水活動中應當充分保護用戶權益。有的委員提出,用戶逾期未交納水費,供水單位經催收二次才能收取違約金。還有委員提出,用戶發現水錶損壞、告知供水單位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刪去“對未簽訂供用水契約的用戶,供水單位可不予供水”的規定。二是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三是用戶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水錶造成水錶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負擔有關水費。(草案三審稿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四、關於二次供水

有的委員、地方提出,要進一步明確二次供水管理體制,應當從立法決策的層面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如何建設、改造、運行和維護等。根據2015年2月1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的精神,在深入調研、結合省情並借鑑外省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有關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環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參與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參與工程竣工驗收,便於進一步提高二次供水設施工程質量。二是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便於供水單位統一實施專業化運行、維護。三是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省二次供水規範和標準的,應當按照政府和供水單位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費用的原則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後移交。四是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收費標準按照彌補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水質安全保障和設施折舊、維修費用支出的原則確定。(草案三審稿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對有的違法行為,如果及時改正,可以不再罰款,有的罰款幅度還可調整,進一步縮小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有的委員提出,對供水單位的違法行為,應當加大處罰力度。還有委員提出,建設單位未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要求進行建設,逾期不改造的,可以規定代履行。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如下修改:一是建設單位未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要求進行建設的,如果按照要求限期改造的,不再罰款;對逾期不改造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給予罰款,並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改造,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二是對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供水管網連線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三是對罰款幅度予以調整,進一步縮小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四是對供水單位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增加罰款額度。(草案三審稿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五條)

此外,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還對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草案三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三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解讀

昨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表示,城鎮供水工作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省人大常委會非常重視《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制定工作,安排了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實行“三審四通過”。他對條例主要亮點進行了解讀。

一是將條例的適用範圍由草案的城市供水調整為城鎮供水。“城市”修改為“城鎮”,一字之差體現了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的主動作為,是落實國家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戰略部署的一項具體舉措。同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興建農村集中供水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逐步向農村延伸,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城鎮供水、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在城鎮供水事業中的責任。

三是從立法層面加大了供水設施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的力度,保障城鎮供水事業不斷發展,滿足居民生產生活需要。

四是重點規範供水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五是構建了供水單位自檢、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監督、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監測、用戶參與、社會監督的城鎮供水水質安全保障機制。

六是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體製作了規定。

七是從行政、經濟等層面對城鎮節水作了規定。此外,考慮到新修訂的立法法賦予了設區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權,條例對二次供水等實踐中非常複雜、各地實際情況各不一致的若干具體問題僅作原則規定,便於各地根據各自實際作具體規定,也為設區的市立法留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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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二次供水所用水箱,需每季度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時要邀請用戶代表監督;衛生主管部門要每日發布飲用水監測信息,用戶有權隨時查詢。28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每日公布水質監測數據

“以後我們喝的水質量如何,每天都可以及時了解,就像了解PM10、PM2.5指數一樣方便。”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說,作為《條例》一大亮點,我省通過立法在水質保護上要求每日公布監測信息。《條例》規定,衛生主管部門作為第三方開展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每日要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用戶有權向當地政府城鎮供水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鎮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高樓水箱需每月檢查水質

如今,城鎮高樓越建越多,需要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加壓後再供給用戶,由此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一直是市民投訴的焦點。據統計,二次供水的水質投訴已占整個投訴的80%以上。《條例》針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普遍存在水箱等設施清洗不及時的問題,明確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需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且清洗前需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並邀請用戶代表現場監督。未按照規定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用戶欠水費催交3次後方可停水

針對不少用戶因出差、旅遊等問題來不及繳納水費而被停水的問題,條例規定,如果用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日不繳納水費,經催交三次以上仍不繳納的,供水單位才可以依據契約約定中止供水。

過去,一些供水單位頻繁因更換設備或者檢修就停止供水。此次《條例》規定,供水單位如因檢修問題需停水,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並且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如果24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應給居民提供臨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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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從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將於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八章、五十七條。《條例》在規範城鎮供水、用水活動,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節約用水,二次供水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等問題,以及用戶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的通過是湖北省依法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城鎮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的重要成果,也標誌著湖北省城鎮供水事業發展邁入法制化建設的新階段。

每月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近年來,各地出現過一些因為水污染導致的供水安全事故,引起當地民眾恐慌,全社會普遍關注。在水源的保護和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將城鎮供水取水泵站、淨水廠周圍三百米的範圍劃定為安全保護區,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條例》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每月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檢測信息。

每日發布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

在水質管理方面,《條例》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並每日向城鎮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每日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用戶有權向城鎮供水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鎮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停水需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

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方面,《條例》規定,供水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開展取水、制水、輸配水活動,新設備、新管網必須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淨水、水泵運行、水質檢測等崗位人員須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水。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當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供水單位搶修、更換或者檢修供水設施,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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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對有關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規定予以細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清洗消毒儲水設施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並邀請用戶代表現場監督;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應當建立檔案,方便用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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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的通過,為規範城鎮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標誌著湖北省城鎮供水事業發展邁入法制化建設的新階段。

5月28日上午10點,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欒麗娜、省人大城環委副主任委員文成國、省住建廳副廳長金濤、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就條例的立法背景、內容亮點、如何貫徹實施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在回答記者提出的“作為主管全省城鎮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門,省住建廳在推進條例貫徹實施方面有什麼部署安排”時,金濤說,作為全省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省住建廳將堅持“依法行政、監管為民、提升服務、促進發展”理念,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一是全面加強對條例的學習宣貫工作。經研究,決定把2015年8月定為“條例宣傳月”。各級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將通過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就條例出台的意義和法律條款的內容進行認真學習和廣泛宣傳,使條例深入人心,營造依法供水、依法用水、依法節水的良好氛圍。

二是認真落實條例的相關配套政策。省住建廳將對照條例認真清理和修訂現有規範性檔案的基礎上,並依據條例確定的原則和一般性規定,制定配套的規範性檔案,使之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確保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加強對各級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貫徹執行條例工作的指導,及時了解和解決貫徹執行中的問題,對反映的問題要作細緻全面的解釋工作。

三是強化執法,切實規範供用水活動。組織城鎮供水行業各方主體的培訓,使之了解掌握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要加強與法制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統一認識,明確執法政策的界限。嚴格執法,對供應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的供水單位和竊水、破壞損毀供水設施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是加強水質檢測與監管能力建設。大力推進各地水質檢測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兩級網三級站”水質監測體系,全面提升供水安全監管水平,還要加大供水應急能力建設,健全應急回響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完善水廠應急處理設施、儲備應急供水專項物資、加強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應急供水保障能力,確保人民民眾喝上“放心水”。

五是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完善供水行業服務標準體系,強化服務意識和技能培訓,嚴格執行供水行業服務標準和規範;將服務標準、流程、價費等信息,面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服務履責不到位、不及時等行為,嚴格追責問責,保障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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