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關於印發《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測國發[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為規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強化測繪質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測繪局修訂了《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並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測繪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加強測繪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監督抽查的計畫與方案制定、監督檢驗、異議受理、結果處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第四條 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計畫與方案制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局按年度制定全國質量監督抽查計畫,重點組織實施重大測繪項目、重點工程測繪項目以及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影響面廣的其他測繪項目成果的質量監督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結合上級質量監督抽查計畫制定本級質量監督抽查計畫,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成果的質量監督抽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應對同一測繪項目或者同一批次測繪成果重複抽查。
第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專項列支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時,應當制定工作方案,發布通告,開具通知單,審批技術方案。
第八條 質量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測繪單位明示的企業標準、項目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當企業標準、項目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的質量指標低於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條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九條 監督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技術檔案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項目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等的檢定情況及其精度指標與項目設計檔案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資料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可靠性;
(四)相應測繪成果各項質量指標的符合性;
(五)成果資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監督檢驗
第十條 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需要進行的技術檢驗、鑑定、檢測等監督檢驗活動,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備從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條件和能力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單位(以下簡稱“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檢驗單位應當制定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檢驗單位組織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檢驗人員,開展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驗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受檢測繪成果涉及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履行檢驗過程的保密職責。
與受檢單位或者受檢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檢驗公正的人員不得參加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 檢驗開始時,檢驗單位應當組織召開首次會,向受檢單位出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單,並告知檢驗依據、方法、程式等。
檢驗過程中,檢驗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方案規定的程式,開展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可根據需要,向測繪項目出資人、設計單位、施測單位、質檢單位等調查、了解項目相關情況,實施現場檢驗。
檢驗完成後,檢驗單位應當組織召開末次會,通報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受檢單位應當配合監督檢驗工作,提供與受檢項目相關的契約、質量檔案、成果資料、儀器檢定資料等,對檢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五條 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受檢單位不得拒絕。拒絕接受監督檢驗的,受檢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按照“批不合格”處理。
第十六條 檢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檢驗結論,並於全部檢驗工作結束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及檢驗結論寄(交)達受檢單位。
第四章 異議受理
第十七條 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報告,並抄送檢驗單位。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論。
第十八條 檢驗單位應當自收到受檢單位書面異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驗結論,並報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受檢單位書面異議報告,需要進行復檢的,應當按原技術方案、原樣本組織。
復檢一般由原檢驗單位進行,特殊情況下由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檢驗單位進行。復檢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監督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監督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及有關資料報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檢驗結論,依法向社會公布質量監督抽查結果,確屬不宜向社會公布的,應當依法抄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及工作總結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非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的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應當抄告其測繪資質審批和註冊機關。
第二十三條 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測繪單位,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自整改通知書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整改,並按原技術方案組織複查。
測繪單位整改完成後,必須向組織實施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申請監督複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複查申請的,由實施抽查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強制複查。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複查仍不合格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年二月發布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