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漕輕齎

漕政名。 奏定減免。 但正項減免後,其原加征之輕齎銀兩仍照額徵收,稱之減漕輕齎。

漕政名。清代有漕各省中,江蘇、浙江兩省,於同治四年(1865) 奏定減免。但正項減免後,其原加征之輕齎銀兩仍照額徵收,稱之減漕輕齎。江蘇省蘇松糧道所屬減漕項下應扣輕齎銀四萬零二百三十四兩餘,浙江省減漕項下應扣輕齎、席、木等銀三萬二千四百四十七兩餘,應另列專款征解部庫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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