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資本債

混合資本債券是針對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於混合(債務、股權)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一種債券形式,所募資金可計入銀行附屬資本。與目前各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相比,混合資本債券具有較高的資本屬性,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其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已經基本用足次級債限額。準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可以拓寬商業銀行當前較為單一的融資渠道,提高資本充足率,目前銀監會已批准興業銀行發行這一債券。

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2006年共有興業銀行和民生銀行兩家商業銀行發行了總額83億元的混合資本債券;2007年發行混合資本債券4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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