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

《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發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1994-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厲有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深圳市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根據國家《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那裡來、回那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的方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含外商獨資企業),應當履行安置退伍義務兵的義務。

第三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市、區人民政府的退伍義務後安置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安置機構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四條從深圳市應徵入伍和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在異地入伍由深圳市安置的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用工指標,實行計畫單列,可預先安置,待計畫指標下達後統一結算。

第五條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退伍義務兵的接待、轉送、培訓、社會保險和臨時困難補助。
前款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回到應落戶籍地三十日內,應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所在地兵役機關和安置機構報到,辦理預備役登記,憑安置機構的證明到所在地公安、糧食部門辦理落戶和糧食供應關係。

第七條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是深圳市農業戶口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建房又確有困難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應幫助提供必要的居住條件;
(二)對有專業特長的,企事業單位在農村招工時,應優先予以錄用;
(三)對從事農、牧、漁業生產的,當地有關部門應積極扶持,幫助解決所需場地,優先提供貸款,優先供應生產資料;
(四)入伍前戶口隨父母,服役期間父母正式遷居城市(系自理口糧戶口),退伍時要求隨父母落戶,並且符合有關落戶規定的,可在城市落戶(系自理口糧戶口),安置機構不負責分配工作。

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是深圳市農業戶口,退伍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安置機構在戶籍所在地的鎮辦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有關部門應免徵城市增容費:
(一)符合國家和廣東省規定轉為城市戶口條件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所在村的耕地部分或全部被徵用、並願意服從分配的。

第九條對入伍前是城市戶口,且沒有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在其回到應落戶籍地之前,由市人民政府下達預分勞動指標,區人民政府負責一次性安排工作。具體安置由勞動部門會同安置機構負責。

第十條退伍義務兵入伍前隨父母共同生活在外地,服役期間父母遷入深圳市(系城市常住戶口),退伍時要求到其父母所在地落戶的,由其父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經市安置機構批准,可在深圳市安置,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接收二、三等傷殘退伍義務兵的單位,不得歧視傷殘退伍義務兵;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

第十二條患有精神病或麻風病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的,在其退伍前,部隊應徵得應落戶籍地的安置機構同意後,派人護送到商定的單位。需要入院治療的,由當地民政、衛生部門接收治療。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醫藥費和住院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入伍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退伍義務兵所在區的地方財政經費開支;
(二)入伍前為正式員工(含契約制),已參加醫療保險的,由醫療保險部門支付;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原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對退伍義務兵安置到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均實行勞動契約制。安置單位和退伍義務兵應按有關勞動用工規定訂立勞動契約。
安置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辭退所安置的退伍義務兵。
對勞動契約期滿解除勞動契約需要重新就業的退伍義務兵,勞動部門或職業介紹機構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介紹其就業。

第十四條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退伍後應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已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原單位已分立的,由安置機構指定分立後的單位安置;原單位已終止的,由勞動部門會同安置機構負責安置。

第十五條入伍前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復學的,原學校應在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報考深圳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招生學校應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退伍義務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置機構不負責分配工作:
(一)不具備《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件,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隊或退伍後待分配期間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處以勞動教養的;
(四)退出現役後超過三個月不到安置機構報到或不辦理預備役登記的;
(五)退伍後接到分配工作通知不按規定期限報到逾期一個月的,或不服從分配工作的。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從被批准入伍之日起至被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城市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待分配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員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與所在單位員工享有同等待遇。
入伍前是民辦教師、退伍後仍被聘為民辦教師的,其入伍前的教齡、軍齡和退伍後的教齡一併計算為連續教齡。

第十九條安置單位對按規定分配到本單位的退伍義務兵,不得實行學徒制和試用制。安置單位初次確定退伍義務兵的工資級別,不得低於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員工的平均標準工資。
對在部隊榮獲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其工資按上述原則確定後,可以高定一級。

第二十條被安置的退伍義務兵與安置單位的現員工,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在同等條件下,安置單位對所安置的退伍義務後優先分配住房。

第二十一條入伍前是本市城市戶口待業人員,服現役期間的軍齡按第十八條規定計算為工齡的,其應補交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區財政撥付,由安置機構繳納。
入伍前是正式員工,其應補交的社會保險費用,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拒絕接收或故意拖延接收退伍義務兵的單位,勞動部門在兩年內不予批准該單位的用工指標;對單位負責人,有關部門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過去所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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