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公證

 《證書》公證是公證處對有關單位發給當事人的證明其具有某種身份、經歷和資格的書面檔案的真實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證書的範圍很廣,如《技術等級證書》、《機動車駕駛證》、《專利證書》、《運動員證書》、《裁判員證書》以及獲得的發明創造獎的《榮譽證書》等等。

辦理《證書》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本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戶口本及複印件。

證書原件。

證書複印件。每辦理一本公證書需提供一份複印件,同時還需一份交公證員存檔備案。

單位人事部門或原核發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如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托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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