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區建設局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建設工作方針、政策、規定和各類改革措施,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對區園林處、市政工程管理處等直屬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管理、督導檢查。
(三)負責編制全區城市建設、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園林綠化、村鎮建設、建築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全區城鄉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綜合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負責政府投入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前期籌備工作,以及工程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五)對區屬建築企業實施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工程檢測、工程風險管理、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定額工作;負責建築市場執法稽查工作;對各類建築企業的從業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實行程式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嚴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調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程式管理;負責建築領域兩個拖欠清理工作。
(六)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村鎮建設和管理;指導村鎮園林綠化、市政工作和新民居建設工作。
(七)負責城市建設抗震減災工作和城區防汛工作。
(八)負責全區建設行業的計畫統計工作,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工作。
(九)負責建設系統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及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十)負責系統內中層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系統各企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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