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人民法院

(一)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的自訴和公訴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執行縣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機關申請執行的有關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八)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機構簡介

海原縣位於寧夏南部山區,原隸屬固原市,2004年劃歸新成立的中衛市。地貌多屬黃土丘陵區,屬中溫帶大陸性氣候,年均降水量不足300毫米,氣候乾燥,資源匱乏,自然條件惡劣。海原縣人民法院轄區總面積6125.6平方公里,轄區總人口42.6萬,其中回族人口29.01萬,占68.1%,
海原縣法院內設機構11個,分別為紀檢組、辦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審監庭、執行局、行政庭、法警隊。下轄3個基層法庭,分別為海城鎮法庭、李旺法庭、西安法庭。海原縣法院現有在編人員55名,大專以上學歷47人,占88.7%,法官29名,占總人數的54.7%,書記員14名,占26.4%,法警6名,占11.3%。
近幾年來,海原法院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方針,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全面履行審判職能,加強法院隊伍建設,大力推進法院改革,為海原政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要職責

海原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海原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的自訴和公訴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執行縣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機關申請執行的有關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三)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五)行使審判監督職能。
(六)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負責指導全縣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縣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縣法院監察工作。
(八)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九)協調、管理、監督民眾陪審員和調解員的各項工作。
(十)承辦其他應由基層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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