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法院

辦事流程第一步:當事人到立案庭起訴、申請執行、訴前保全或申訴。 第二步:辦案人審查立案並辦理繳納預收訴訟費、保全費等有關手續。 (九)協調、管理、監督民眾陪審員和調解員的各項工作。

辦事流程

第一步:當事人到立案庭起訴、申請執行、訴前保全或申訴。
第二步:辦案人審查立案並辦理繳納預收訴訟費、保全費等有關手續。
第三步:當事人拿到繳款通知後,到指定銀行繳費。
第四步:當事人繳費後,將票據交回立案庭,立案庭確定開庭審 理日期後,在開庭3日前將案件材料一併移送各業務庭進行審理。
第五步:各業務庭開庭審理案件。
刑事審判庭:審理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
民事審判第一庭:審理民事糾紛及婚姻家庭繼承等案件
民事審判第二庭:審理經濟、房產、契約糾紛等案件
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行政申請執行案件
執行局:執行申請、移交、委託的法院生效判決、仲裁、公證債權等案件
審判監督庭:審判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

法院職責

海原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海原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審判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的自訴和公訴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執行縣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機關申請執行的有關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三)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五)行使審判監督職能。(六)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負責指導全縣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縣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縣法院監察工作。 (八)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九)協調、管理、監督民眾陪審員和調解員的各項工作。(十)承辦其他應由基層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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