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南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河南商會(英文名稱為:Hainan provinceHeNan Business Association縮文HHBA)
第二條 性質: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河南省在瓊企業服務,協調企業之間及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做好反映會員合法權益的服務工作;引導會員誠信經營,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河南在瓊企業,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增強團隊意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努力提高在瓊的河南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樹立河南人的良好形象,為河南和海南兩地的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海南省河南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海南省商務廳,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管和管理。同時也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海南省河南商會的辦公地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帝豪大廈90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海南省河南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河南工商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為維護河南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 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河南工商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科技、信息、管理、審計、融資、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 組織協調河南工商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為河南在瓊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努力維護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項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河南在瓊企業的地位和效能。
(四)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會員企業加強黨、團、工會組織建設;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觀、信用觀和法制觀,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 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講座,組織會員聯誼會、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協助組織會員出國(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在瓊河南企業整體優勢。
(六)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會刊、簡報。
(七)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及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海南省河南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河南企業在瓊的分公司、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是河南籍或其他省、市籍);河南籍人士在瓊興辦企、事業單位;由河南籍人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制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事業,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力的在瓊的河南籍人士。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海南省河南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備本章程第七條的有關條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未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最長換屆時間不超過一年。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監事會由本會籌備委員會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正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作為本會最高核心領導層,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許可權以外的各項事宜。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代理人)主持召開,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3/4以上會長與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任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任2/3以上表決方可生效。重大事項必須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理事、常務理事若干人,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熱心為河南在瓊工商企業服務的貢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開拓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海南省河南商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六)、決定本會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執行和落實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的有關決議;
(四)、協商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作好分管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為加強本會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任由監事會選舉產主。
第三十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監事會主任;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和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體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必須建賬立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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