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8年2月22日制定印發。

辦法發布

各市縣(洋浦)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

為充分發揮就業補助資金作用,切實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提高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2月22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就業補助資金是指縣級(含區)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指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資金來源:

(一)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就業補助資金;

(二)本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

(三)其他資金。

第四條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貧困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促進不同群體間、地區間公平就業。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最佳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先繳(墊)後補,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的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資金管理。

第五條部門的主要職責: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的籌措與安排;審核批覆同級人社部門編制的資金年度預決算;會同人社部門下達補助資金、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

人社部門主要負責編制資金年度預決算草案;負責資金的使用,參與資金的籌措與安排;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計畫,並配合財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受理、審核各項就業補助資金申請,審查申報程式和適用政策的規範性,並公示、確認審核結果;將申請就業補助資金信息錄入就業失業信息管理系統並傳送至財政信息系統;管理保存各項就業補助資金申報材料;提出和落實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目標。

第二章資金支出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主要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其他就業補貼(含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補貼、招用高校畢業生獎勵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公益性招聘會補助、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補助、創業孵化基地獎勵補貼等)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以及經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不得重複享受。

第七條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分為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崗位技能培訓和項目制培訓等,培訓後以取得的相關證書為憑證申領職業培訓補貼。承擔職業培訓的培訓機構須由人社部門確定,鼓勵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每個培訓對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就業技能培訓。

補貼對象:貧困家庭成員(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城鄉低保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下同)、畢業學年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隨軍家屬(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工作部門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下同)、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海南籍或入伍地為海南的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下同)(以下簡稱七類人員),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就業補助範圍的其他人員。

培訓對象的年齡為16歲至60周歲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下同)。

補貼標準:

1.培訓後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補貼。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工種,從專項能力考核目錄確定。專項能力考核目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頒布。第一批專項能力考核目錄見附屬檔案1,專項能力考核目錄調整時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工種也相應進行調整。

2. 培訓後取得初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不超過1500元的補貼。特殊工種可用特種行業上崗操作證替代,和初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同等標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種,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布國家資格目錄清單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中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確定(見附屬檔案2。國家調整國家資格目錄清單時,工種也相應進行調整)。

3. 培訓後取得中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不超過1800元的補貼。

4. 培訓後取得高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不超過2200的補貼。

對於職業能力鑑定工種轉為專項能力考核的挖掘機操作等工種,可參照培訓後取得初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標準合理確定補貼。

上述培訓的工種和補貼標準,由各市縣根據國家和我省頒布的職業資格清單目錄、專項考核目錄等,結合當地培訓成本合理確定。支付給補貼對象的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不得超過其參加培訓所支付的費用(下同)。培訓課時不低於90課時。

(二)創業培訓。

補貼對象:七類人員。

補貼標準:

1.參加創業培訓(SYB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證書應由人社部門頒發,或在人社部門可查詢)的,給予不超過1200元的補貼。

2.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創業人員,參加“改善企業培訓”(IYB培訓)、“擴大企業培訓”(EYB培訓)和網路創業培訓並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培訓補貼。

3. 參加創業模擬實訓(或創業實訓)並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取得《創業實訓合格證書》。證書應由人社部門頒發,或在人社部門可查詢)的,給予不超過800元的培訓補貼。

上述培訓,培訓課時不低於80課時。

(三)勞動預備制培訓。

補貼對象: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補貼標準: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役培訓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過3000元/人。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學員除給予培訓補貼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費補貼,最高不超過1500元/人。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補貼對象:對企業新錄用七類人員,與其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在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給予企業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不超過就業技能培訓同類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的60%執行。培訓課時不低於90課時。

(五)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補貼對象:按人社部和財政部關於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有關規定,與試點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的技能崗位新招用人員和新轉崗人員。

補貼標準:補貼標準一般可按企業支付給培訓機構培訓費用(以培訓費發票為準)的60%確定,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依據學徒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等級不同,中、高級技術工人每人每年的補貼標準應分別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內。培訓後未能取得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和工種,應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培訓課時、內容等培訓技術標準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布。

第八條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補貼對象:七類人員。補貼對象參加初次職業技能鑑定或專項能力考核,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補貼標準:按照不高於我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據實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複享受。

第九條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分為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對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不含勞務派遣機構派至用工單位的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用人單位;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的,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業人員:

1.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大齡人員(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

2. 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3.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4. 登記失業連續1年以上的人員;

5. 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

6. 完全失地農民;

7. 隨軍家屬;

8. 貧困家庭勞動力;

9. 省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補貼標準: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為補貼對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補貼對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66%給予補貼,但不得高於“繳費期間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應險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率×繳費月數×66%”的數額。

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按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月數給予補貼(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補貼對象:當年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不含勞務派遣機構派至用工單位的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的認定以工信、稅務、工商等部門的相關證明為準)或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的認定以民政部門的相關證明為準);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高校畢業生範圍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大學畢業生士兵,以及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

補貼標準:按其為招用補貼對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補貼對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按其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66%給予補貼,但不得高於“繳費期間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應險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率×繳費月數×66%”的數額。

補貼期限。單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機關事業單位(含部隊營區管理服務部門)、鄉鎮(街道辦)、村委會(行政村)開發的非營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務崗位。具體範圍包括:勞動保障協管等管理服務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崗位,下同);勞動就業信息採集;公共安全保衛;公共衛生保潔;公共運輸管理及服務;公共環境綠化;公用設施維護;公辦教育、民政、文化、新聞、衛生醫療單位服務;社區文化、教育、體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務;部隊營區管理及服務;其他非營利性勞動服務崗位。

補貼對象: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的適齡就業人員。

補貼標準:公益性崗位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予補貼。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配套一定的資金。

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十一條創業補貼。

補貼對象:首次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3年內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和就業困難人員。

補貼標準:按每個法人60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補貼期限:暫試行至2020年。

第十二條就業見習補貼。

補貼對象:吸納離校3年內未就業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包括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和國家級貧困縣中職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見習基地。

見習基地認定標準根據省人社廳有關辦法執行。

補貼標準:就業見習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就業見習崗位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用人單位,將見習補貼標準提高到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0%給予補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就業見習人員見習期未滿提前離崗的,當月見習不足10個工作日的不予發放當月見習補貼,滿10個工作日不足1個月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留用率是指見習基地在一個考核期內(上年7月至當年6月底),與見習期滿或提前留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人數占該周期內就業見習期滿人數的比例。

第十三條求職創業補貼。

補貼對象:在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我省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我省高校畢業生和退役大學生士兵(含我省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

補貼標準:按每人15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十四條其他就業補助。包括《就業創業證》工本費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國家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的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補貼。

補貼對象: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不含勞務派遣機構派至用工單位的人員)的各類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除外。

補貼標準:單位與補貼對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契約滿1年後,按每招用1人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招用高校畢業生獎勵補貼。

補貼對象: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

補貼標準:單位與補貼對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契約滿1年後,按每招用1人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

(三)職業介紹補貼。

補貼對象:免費介紹農村勞動力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到企業就業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介紹成功就業,應具備有效的介紹佐證材料)。

補貼標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介紹農村勞動力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成功就業,單位與介紹對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契約滿1個月後,按每介紹1名農村勞動力給予一次性補貼300元、1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給予一次性補貼500元執行。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複享受,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五條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院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就業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勵,以及用於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級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結合實際確定。補助資金用於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其中:

(一)公益性招聘會補助。

補助對象:舉辦公益性招聘會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大中專院校。

補助標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針對各類群體舉辦的公益性招聘會以及大中專院校針對畢業生舉辦的校園招聘會,組織20家以上用人單位進場招聘並提供2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給予一次性補貼5000元;組織40家以上用人單位進場招聘並提供4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給予一次性補貼10000元;組織80家以上用人單位進場招聘並提供8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給予一次性補貼15000元。

(二)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補助。主要用於檔案管理設備購置,檔案裝訂和整理、電子檔案掃描等支出。

補助對象:管理流動人員(含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補助標準:按照我省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執行。

(三)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獎勵補助。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獎勵補助對象和標準,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技工院校實訓基地實訓設備購置等支出。

(一)補助項目。

1.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所需技能研修實訓設備的購置改造與維護、原材料消耗、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定和教材開發、參加技能競賽的相關項目與教學活動有關的科研活動及其他培訓成本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評審按有關規定執行。

2.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用於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所需技能研修實訓設備的購置改造與維護、原材料消耗、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定和教材開發、參加技能競賽的相關項目與教學活動有關的科研活動及其他培訓成本等支出。技能大師工作室的評審按有關規定執行。

3.技工院校實訓基地實訓設備購置標準按照《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本級實訓設備“以獎代補”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瓊人社發〔2015〕221號)執行。

(二)補助標準。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為500萬元,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為200萬元;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為20萬元,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為10萬元。

第十七條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資金分配

第十八條中央和省財政轉移至市縣的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市縣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包括各市縣城鎮新增就業人數和就業扶貧轉移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就業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市、縣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財政、人社部門。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同時,按照國家和省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條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單位和個人補貼的申領與發放:補貼由個人申請的,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社保卡;由單位申請的,按規定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的辦法,鼓勵參訓學員個人先行墊付培訓費。

(一)七類人員自費報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應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下同)之日起的3個月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

職業培訓補貼資金個人申請表、《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符合培訓補貼對象的證明材料(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的《扶貧手冊》、城鄉低保家庭的《低保審批表》或城鎮零就業家庭的《零就業援助卡》,下同)、《學校證明》或《學生證》複印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複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提供)、隨軍家屬和退役大學生士兵(配偶的軍官證、服兵役證件和大學畢業證書,下同)複印件等。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創業培訓合格證書,下同)、培訓機構開具的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稅務發票、個人銀行卡複印件。

(二)培訓機構墊資組織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崗位技能培訓和項目制培訓,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培訓班開班申請審核表(含培訓計畫、課程表、授課老師資格證明複印件、培訓班學員花名冊等)、勞動契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符合培訓對象的證明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培訓機構開具的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稅務發票、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試點企業組織企業學徒制培訓,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招收學徒備案材料、培訓監管情況表、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培訓機構出具的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稅務發票、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上述申請材料經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對七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職業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人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培訓補貼,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一條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七類人員自費參加初次職業技能鑑定,應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資金個人申請表、符合鑑定補貼對象的證明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稅務發票複印件、個人銀行卡複印件。

培訓機構組織七類人員到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參加初次職業技能鑑定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由繳付相關費用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或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鑑定補貼支付到鑑定機構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由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技能鑑定補貼的,除應提供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代為申請協定》和享受職業技能鑑定補貼人員名單。

上述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

單位按規定及時為補貼對象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應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初次社會保險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複印件、居民身份證和勞動契約複印件。

補貼對象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申報靈活就業登記,應在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初次社會保險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就業登記表(靈活就業證明材料)、就業援助對象認定申請表、《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上述初次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初次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的後續補貼資金,由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在“海南省就業失業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審核並公示無異議後,按月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崗位補貼。單位按月支付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工資,應在支付公益性崗位工資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初次公益性崗位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人員名單、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就業創業證》(其他類型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相應符合補貼對象的證明材料)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公益性崗位工資銀行支付憑證。

上述初次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單位申請後續補貼資金,應提供公益性崗位工資銀行支付憑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變化時,還應提供公益性崗位人員變化表),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月將後續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四條創業補貼。補貼對象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創業補貼申請表、創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畢業證書複印件或學籍證明、《就業創業證》和個人銀行卡複印件。

上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就業見習補貼。單位按月支付見習人員見習崗位工資,應在支付見習崗位工資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初次就業見習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就業見習補貼申請表、享受就業見習補貼人員名單、畢業生就業見習協定書、居民身份證和畢業證書複印件、就業見習崗位工資銀行支付憑證、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複印件。

上述初次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單位申請後續補貼資金,應提供就業見習崗位工資銀行支付憑證(就業見習人員有變化時,還應提供就業見習人員變化表),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月將後續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六條求職創業補貼。補貼對象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經核查和校內公示後,向省人力資源開發局提供以下材料:學校畢業生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報告、校內公示情況、享受求職創業補貼人員名單、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

上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其他就業補貼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補貼。單位應在履行勞動契約滿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獎勵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補貼申請表、享受獎勵補貼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居民身份證和勞動契約複印件。

上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招用高校畢業生獎勵補貼。單位應在履行勞動契約滿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獎勵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招用高校畢業生獎勵補貼申請表、享受獎勵補貼人員名單、畢業證書複印件、居民身份證和勞動契約複印件。

上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職業介紹補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經其介紹農村勞動力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成功就業,應在履行勞動契約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並提供以下材料: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享受職業介紹補貼人員名單、職業介紹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經介紹實現就業人員的本人簽名原件、實現就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和勞動契約複印件、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實現就業人員1個月的工資憑證或工資簽收證明。

上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八條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各市縣要綜合考慮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的工作量,安排補助資金用於保障和提升其服務能力;補助資金還可按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用於向社會購買創業大賽、技能競賽等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並按政府購買服務協定確定的金額撥付。其中:

公益性招聘會補助。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大中專院校舉辦公益性招聘會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公益性招聘會補助,應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招聘會補助申請表、舉辦公益性招聘會申請報告、公益性招聘會活動方案、經批准開展業務的證明證件、公益性招聘會公告及招聘會現場情況等佐證材料、入場招聘的單位及其招聘崗位明細表。

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補助。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請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補助,應提供以下材料: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補助申請表、享受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補助人員名單(內容包括檔案管理編號、姓名、補助金額等明細)。

公益性招聘會和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經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助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每年根據本單位的就業工作目標和任務,編制申報下一年度各項就業補助資金支出預算,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覆核後,編入人社部門預算,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年度下達的就業補助資金執行,做好就業補助資金髮放台賬和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補貼補助資金申請材料,並將基本信息納入海南省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有效甄別享受補貼補助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經審核合格後在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不具備通過網站公示的,可通過公告欄等形式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補助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補貼補助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示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期限等。落實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進一步最佳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工作。對能依託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支付補貼補助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嚴格按本辦法落實各項補貼補助資金,加快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增強資金使用的時效性。年度終了,應認真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的清理、對賬和核算工作,並將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人社部門。

第三十三條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定期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將其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自覺接受人大、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最佳化風險防控。有條件的市縣,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私分就業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單位或個人責任。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就業補助資金的行為,除追回所騙取的就業補助資金外,要依法依規處理。對工作消極、疏於管理,未能完成各項年度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目標的市縣,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社〔2012〕1848號)及其相關補充通知同時廢止。各市縣應在2018年4月底前,出台本地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1.海南省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目錄

2.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工種(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附屬檔案1 海南省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目錄

序號 考核項目 序號 考核項目
1 海蝦養殖 12 海南點心製作
2 羅非魚養殖 13 建築砌牆
3 橡膠割膠 14 沼氣設備安裝與調試
4 單缸柴油機維修 15 機車檢修
5 平板對接焊 16 汽車底盤養護
6 植物保護 17 汽車發動機養護
7 茶藝服務 18 檳榔烘烤
8 皮膚護理 19 黎錦製作
9 社區綠化 20 挖掘機操作
10 保全守護勤務 21 家務操持
11 海南菜餚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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