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以"資助和興辦有關人口福利的項目和活動,推動人口福利事業的發展"為宗旨。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基金會名稱: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會址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會址

基金會類型:公募

基金範圍:地方性

英文名稱 :Zhejiang Mayinchu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

登記證號 :51032

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慶春路210號

基金會簡介

1994年9月,浙江省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首屆中華人口獎獲得者徐愛光,率先發起並捐獻全部獎金,經熱心於人口福利事業的社會有識之士共同倡議,創立了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名譽會長沈祖倫、劉亦夫,會長許行貫(時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浙江省計畫生育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徐愛光。1996年,許行貫會長將其獲得的第二屆中華人口獎全部獎金也捐獻給了基金會。

基金會是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福利團體,其宗旨是繼承和弘揚馬寅初先生愛國愛民、追求真理、崇尚科學的精神,通過向海內外籌集資金,資助和興辦有關人口福利的項目和活動,以促進人口事業的發展,造福於人民。

基金會創建以年來,積極開展多種公益項目和活動:救助特困母親,資助失學女童讀書;資助發展生產性項目,幫助計畫生育困難戶脫貧致富;組織優秀基層計畫生育幹部休養培訓;設立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獎,並已舉行了兩屆評選活動;與有關部門聯合拍攝八集電視連續劇《馬寅初》;贊助出版《馬寅初人口文集》和拍攝《馬寅初》文獻紀錄片;在杭州市慶春路馬寅初舊居建馬寅初紀念館,並在館內和館外綠地上分別建造了馬寅初先生的銅像和石像;探索民間組織以“公益性事業,市場化運作”的機制,建設大型老年公寓的新路子等,均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基金會已連續兩屆被評為浙江省優秀社會團體。

各地執行部

基金會所屬各執行部:成立時間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西湖區執行部 1996年4月26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溫州市執行部 1997年9月15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瑞安市執行部 1999年4月26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蒼南縣執行部 1999年3月8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玉環縣執行部 1996年1月24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溫嶺市執行部 1997年2月15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湖州市執行部 1997年9月26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衢州市執行部1996年9月5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永嘉縣執行部 1999年3月9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平陽縣執行部2000年11月7日
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溫州市鹿城區執行部 2000年12月20日
浙江省樂清市計畫生育協會(委託授權) 1997年9月17日

基金會章程

2005年12月12日三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浙江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繼承和弘揚著名經濟學家、教育家、人口學家馬寅初先生愛國愛民、實事求是、追求真理的崇高品格和科學精神,接受海內外捐贈,保證基金的增值,資助和興辦有關人口福利的項目和活動,推動人口事業的發展,造福於人民。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個人和單位捐款。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慶春路2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管理和運行馬寅初紀念館;
(二)救助遭受不幸的計畫生育家庭和幹部;幫助計畫生育特困戶發展生產;資助優秀基層計畫生育幹部培訓等;
(三)資助計畫生育特困家庭的子女教育;
(四)設立“馬寅初人口獎”,獎勵為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五)支持和發展人口老齡事(產)業;
(六)支持和發展其他人口福利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理事會由9名理事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從事人口福利事業;
(二)向基金會積極捐贈且數額較大者。
第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理事會共同商議,提出候選人員名單,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參加理事會議;
(二)參與基金會的重大決策;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承擔理事會安排的工作任務;
(四)積極工作,盡心盡職地維護和發展基金會。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也可稱作會長,下略)、副理事長(也可稱作副會長,下略)、秘書長;
(三)決定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四)決定聘任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的審定;
(七)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一般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由上屆理事會推薦,經本屆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貫徹落實理事會決議,主持基金會日常工作;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建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的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理事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二)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三)研究決定基金會日常工作方案。
第三十條基金會設秘書處,綜合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下設地方執行部,負責本會在該地區募集基金和實施本會資助項目。地方執行部的設定和管理按本會制定的《浙江省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會地方執行部管理辦法》實施。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財政支持;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中已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公益事業;
(二)獎勵對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
(三)資助、興辦老年人口福利事業;
(四)按捐贈者意願設立與人口福利事業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在全省或地級市範圍內集中開展的募捐。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一般不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應努力控制在當年總支出的10%左右。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益資助項目種類。
第四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其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在交接清單上籤名。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天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馬寅初紀念館;
(二)捐贈給“金色年華——中國·杭州金家嶺退休生活社區”;
(三)捐贈給與浙江省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有關的基金或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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