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簡介

浙江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成立於1983年,由省水利廳、華東勘測設計院、中國水電十二局、省電力局等單位在新安江水電站共同發起成立,並召開了成立大會,是我省水電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合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也是我省水力發電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力量。學會掛靠在省水利廳,接受省科協的領導和社團登記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學會宗旨是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提高水力發電科學技術水平,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加快水電建設,加強運行管理,促進水電科技的普及和推廣,推動科技人員交流和成長,為實施科教興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做出貢獻。
學會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現有個人會員1323人,其中已獲得高工及以上職稱的會員有638人,占總數的48.2%。學會下設水能規劃及動能經濟、水工及水電站建築、水電站運行管理、中小水電開發與管理、施工、機電設備、地質勘測與基礎處理、計算機套用與信息管理、大壩安全監測等9個專業委員會。
學會業務範圍: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考察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和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探討;及時總結、評價科研成果和先進生產管理經驗;普及科技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經驗,編輯出刊學會通訊;積極開展中介業務,搞好技術諮詢服務,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接受委託進行項目評估、論證與諮詢、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水電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與合作;舉薦科技人才,積極發展新會員,通過各種形式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會員的學術與業務管理水平;積極開展為水電科技工作者的活動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獎勵在學會活動和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進入新世紀以來,學會主辦和參與主辦了水電廠機組線上監測研討會、甌江河口綜合考察、第二屆全國土石壩與岩土力學技術討論會、首屆長三角科技論壇水利生態修復理論與實踐分論壇、浙江省水電資源管理對策研究調研、南方十三省水電學會聯絡會暨學術交流會、浙江省水電發展方向與水電站防災減災研討會等多項學術活動和調研活動。與省水利學會共同承擔了《浙江省洪澇、颱風、乾旱災害》和《浙江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大事記與機構沿革》以及《浙江水庫造冊》等的編寫任務。為擴大會員學術交流,2004起至今與省水利學會一起共同組編出版了《地方水利技術套用與實踐》論文集十四輯,收錄了論文近千餘篇,每年共同編輯出版《浙江水利水電》會刊四期,並分發到每位會員手中。

領導機構

學會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與省水利學會秘書處合署辦公),本屆理事會為第六屆理事會,有常務理事13人,理事41人,主要成員為:
理 事 長 許文斌(廳總工)
副理事長 蔣效忠(華東勘測設計院副院長)
馬如騏(中國水電十二局顧問)
梁紹斌(浙江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秘 書 長 呂 峰(兼任,廳科技處處長)
專職副秘書長 徐慶南(兼任,廳科技處副調研員)

章程

浙江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
(浙江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浙江省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英譯名為Zhejinag Provincial Society of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縮寫為ZJPSHE。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合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浙江省水力發電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動員我省廣大水電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服務觀點,堅持和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為積極開發我省水能資源,提高水力發電科學技術水平,加快水電建設,加強運行管理,促進水電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員的成長和交流,為實施科教興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接受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浙江省水利廳,學會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受浙江省水利廳領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杭州市梅花碑7號;郵編310009;辦事機構設在浙江省水利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 圍繞本省水電開發的生產建設和運行管理中的問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攻關和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及時總結、評價科研成果和先進生產管理經驗;
(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技成果和傳播生產技術經驗;
(四)積極開展中介業務,搞好科技諮詢服務,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接受委託進行工程項目評估、論證與諮詢、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
(五)編輯刊印學術書刊和學術資料,出版學會通訊;
(六)開展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通過各種形式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和業務水平,培養、發現和推薦水電科技人才;
(七)加強與省內外、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與合作交流;
(八) 積極開展為水電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和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十)上級交辦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從事水電工作,已獲得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經濟師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水電及相關專業兩年以上,高等專科學校畢業三年以上,中等專科學校畢業五年以上,或自學成才具有相當專業水平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革新能手;
4、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水電事業領導幹部、企業家和專職從事本會工作的管理幹部。
第九條 要求入會必須由本人申請,經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批准,即成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水電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以及科研、教學、勘測、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等單位,可向本會提出申,批准後即為團體會員。本會理事單位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享受本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學會決議,承擔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開展的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年,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屆滿應及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多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超過代表大會總數的1/3,理事會理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所在單位為本會的理事單位,理事的推薦和調整由理事單位提出建議,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若理事調離理事單位或其他原因需調整時,由該理事單位重新推薦理事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譽理事長;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開會次數和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委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開會次數和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若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報業務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有關的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
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由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
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經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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