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

浙江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英文名稱為Zhe jiang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名稱縮寫為ZREA。 協會是由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範圍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研究、交流、教育和宣傳活動,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內、國際間的交往與合作,不斷提高我省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浙江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英文名稱為Zhe jiang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名稱縮寫為ZREA。

協會是由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範圍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研究、交流、教育和宣傳活動,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內、國際間的交往與合作,不斷提高我省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協會依法接受浙江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協會住所為杭州市延安路百井坊巷77號15樓。郵政編碼:310003。

會員管理

根據我會章程,具備一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具體入會條件和程式如下:

一、入會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三)在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1、個人會員: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績的專家、學者、工作者。

2、單位會員: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機構,或者與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研究、教育、管理等有關的單位或組織。

二、入會程式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表(附後),申請單位會員需提交機構簡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備案證書)複印件(需核對原件、下同),申請個人會員的還需提交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和註冊證複印件;

2、本會秘書處審核同意;

3、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單位會員每年800元、理事單位會員每年

1500元、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會員每年2000元;開戶銀行:建設銀行中山支行、銀行賬號:33001618235050010517;

4、通過本會主辦的刊物、網站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頒發會員牌證。

三、其他問題

入會申請表填妥後,直接寄、送我會,並請按章程交納會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全稱為浙江省房地產估價師與經紀人協會;英文名稱為Zhe jiang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名稱縮寫為ZR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範圍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研究、交流、教育和宣傳活動,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內、國際間的交往與合作,不斷提高我省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浙江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杭州市延安路百井坊巷77號15樓。郵政編碼:3100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理論、方法及其套用的研究、討論、交流和考察;

(二)根據國家規定,擬訂並推行我省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具體執業標準、規則;

(三)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四)協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註冊的初審,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註冊工作。

(五)開展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人業務培訓,對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

(六)開展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培訓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培訓。

(七)建立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資信評價;

(八)提供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諮詢和技術服務;

(九)編輯出版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刊物、著作,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

(十一)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會員分為估價和經紀兩個組別。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執業會員為經過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並註冊生效,專門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執業會員以外的個人會員為非執業會員。取得本會個人會員資格一定年限以上、在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由本人申請並有本會2名理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第九條 對本會發展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由本會不少於5名理事提名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4/5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本會單位會員分為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三) 在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1、個人會員: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

格的專業人士;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績的專家、學者、工作者。

2、單位會員: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機構,或者與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研究、教育、管理等有關的單位或組織。

第十二條 加入本會會員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後,提交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通過本會主辦的刊物、網站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

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和著作;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具有1票選舉權。理事單位會員可推

舉1名代表列席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單位會員可推舉1名代表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等各項活動,提供學術論

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和其他有關資料;

(七)維護和增進本會會員間的團結、友誼、聯繫與合作;

(八)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超過一定期限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

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後,如欲重新入會,應當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高度重視和維護本會及行業的聲譽,遵守本章程和本會擬訂的執業標準、規則,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

第十七條 會員有損害本會及行業聲譽,違反本章程和本會擬訂的執業標準、規則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公開遣責、暫停會員資格、勸退或撤消會員資格、永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的吸收和處分的情況,可以通過本會主辦的刊物、網站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員會費收取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資深會員、榮譽會員

稱號,根據會長提名,決定本會顧問的聘任;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

構;

(八)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討論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

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一)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報請下屆全

省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

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本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

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 提名本會顧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本會會長或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指定的副會長代理會長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

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兼職工

作人員的聘用;

(五)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照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應當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接受相關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省民政廳和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當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應當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省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5年12月28日經本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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