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全省國際科技合作(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工作,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根據《浙江省科技強省建設與“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簡稱《“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下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際合作項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與國(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個人合作開展的項目。該類項目主要分兩種:合作研究項目和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產業化(以下簡稱“再創新產業化”)項目。優先支持再創新 產業化項目
合作研究項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屬科研院所或企業與國(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個人在自然科學領域合作開展的基礎性、前瞻性和具有產業化前景的科學研究項目;再創新產業化項目主要是指從國(境)外相關單位或個人引進的先進裝備、技術、成果,並在本省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後實現產業化套用的項目。
第三條 立項項目資金每年由省財政撥款,省科學技術廳具體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市、縣科技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配套。
第四條 立項項目資金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進行管理,按照突出重點、注重效益和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使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合作研究項目的主體應是在浙江省境內、具有相當國際科技合作能力和基礎條件的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大、重點類項目符合《“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或優先主題;
(二)合作雙方已簽訂合作研發的協定,並在協定中對智慧財產權分享明確表述;
(三)國(境)外合作方具有明顯的研究開發實力與優勢;
(四)合作研發的項目水平能達到國際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
第六條 申報再創新產業化項目的主體應是在浙江省境內註冊的、具有較強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產業化能力、資產質量及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法人,鼓勵產學研合作。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大、重點類項目符合《“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或優先主題;
(二)裝備、技術、成果引進契約或協定的內容詳實、職責明確、智慧財產權明晰;
(三)國(境)外裝備、技術提供方具有較強的技術支撐能力;省內引進方有較強的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合理的消化吸收再創新 投入預算與可行的方案;
(四)引進的裝備、技術先進,成熟,不屬於重複引進,再創新後能形成明顯的市場競爭優勢和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對提高區域創新能力產生積極影響。
第三章 申報方式和立項程式
第七條 項目申報方式按照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要求和規定執行。省部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其它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報,由市科技局簽署意見後向省科技廳申報。當地科技局對申報單位的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提出具體推薦意見。市縣科技行政部門推薦並承諾予以經費配套的國際合作項目,優先考慮立項。
第八條 除按照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要求的材料外,還必須包括:
(一)合作研究項目的合作研發協定;再創新產業化項目的裝備、技術、成果引進契約或協定等相關材料複印件(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譯件),智慧財產權承諾書;
(二)可行性報告(合作研究 項目可行性報告格式與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可行性報告相同,再創新產業化項目可行性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
(三)再創新產業化項目須提供項目申報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投入預算、實施方案。申請事後立項事後補助項目和貸款貼息項目,還須提交項目實施總結報告、經費決算申報書或與銀行簽訂的借貸契約;
第九條 由省科技廳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並對每個項目提出具體的評審意見。合作研究項目主要審查立題意義和必要性,關鍵技術的創新性(自主智慧財產權情況),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線的科學性、合理性,研究目標與考核指標(技術經濟指標、套用或產業化前景)的先進性與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含外方投入經費),以及項目負責人組織協調能力與項目組成員結構,產學研結合及多學科交叉情況,預期成果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和國(境)外合作方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等;再創新產業化項目主要審查引進裝備、技術的水平,引進的意義及必要性,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方案與投入的可行性、再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權屬,市場前景等內容。
第四章 經費安排
第十條 國際合作項目分為重大、重點和面上三類,項目補助方式分為分期撥款、事後補助和貸款貼息三種。合作研究項目以分期撥款為主。再創新產業化項目以事後補助和貸款貼息為主。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由省科學技術廳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監督檢查組對該類項目的階段性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按照《浙江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組織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加強對國際合作項目實施結果的統計分析以及績效評估工作,以提高對該項工作的監督力度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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