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不淨人

《魏書》卷120《西域傳》波斯國條下載道:“死者多棄屍于山,一月著服。城外有人別居,唯知喪葬之事,號為不淨人,若入城市,搖鈴自別。”

一、問題的提出
有關古波斯“不淨人”的記載,主要見於《魏書》、《周書》及《北史》。[①]《魏書》卷120《西域傳》波斯國條下載道:“死者多棄屍于山,一月著服。城外有人別居,唯知喪葬之事,號為不淨人,若入城市,搖鈴自別。”[1](p.2272)三書所記基本相同,其原因前賢自有論述。[2](p.67)三史修於北齊至唐初,時間較為接近,相當于波斯薩珊王朝(Sasanian,A.D.224-651)後期。由於習俗的產生與發展有其歷史延續性,因此我們只能說,上引史料反映的葬俗不會晚於薩珊朝後期。
日本學者在復原這段史料時,並沒有對“不淨人”作出具體考證,[3](p.100)倒是國內專治唐代文化史、外來宗教史、古代伊朗史等領域的學者有所涉及。如,蔡鴻生先生在論述唐代九姓胡的葬俗時指出,其負責棄屍飼狗、收骨埋殯的喪事專業戶,即漢籍所載的波斯“不淨人”;[4](pp.25-26)並在討論新舊《唐書》所記太原“黃坑”的宗教屬性時,亦重申康國別院的喪事專業戶,相當于波斯“不淨人”。[5](p.246)林悟殊先生在論述瑣羅亞斯德教最高級別的淨禮巴勒什奴(barešnum)時指出,該淨禮主要用於那些接觸死屍、處理遺體的教徒,尤其是專業人士,並引證《魏書·西域傳》及《北史·西域傳》所記的波斯“不淨人”,稱此專職處理死屍者正是巴勒什奴淨禮的對象。[6](p.64)龔方震、晏可佳兩位先生合著的《祆教史》在介紹瑣羅亞斯德教經典《辟邪經》(Vendidad)時指出,“常人不能接觸屍體,屍體只能由專司其職的搬運人來運送,此專職者就稱為‘不淨人’”,並引證上述《魏書》的記載,更加明確地指出“不淨人”是專職搬運屍體者,其在書後附錄二“祆教英漢對照專門索引”中,把抬屍者(nasā-sālār)釋義為“不淨人”。[7](p.8,p.367)李鐵匠先生在考證古代伊朗的種姓制度時,則通過與古代印度的旃陀羅比較,除指出《魏書》所載的“不淨人”是瑣羅亞斯德教的專事喪葬者外,更認為不淨人是伊朗四大種姓之外,人數較少,社會地位極其低下,生活極其悲慘的等級。[8](pp.60-61)
以上諸學者對“不淨人”的定性,多是在論述其它問題時,捎帶提及,限於文章的主題和篇幅,並沒有展開論述;同時由於文獻記錄簡略,其間仍然不乏模糊之處。例如,不淨人究竟是概指瑣羅亞斯德教中的從事喪葬者,還是單指專司搬運屍體者,如何界定“不淨人”的社會地位等。本文試圖就這些模糊點,提出自己的管見,以就教方家。
二、“棄屍于山”與波斯瑣羅亞斯德教
雖然學者們把“不淨人”與古波斯瑣羅亞斯德教相聯,但並沒有專門論證,我們有必要首先對有關史事加以辨析。據研究,中國史籍所見的“波斯”有西域波斯和南海波斯之別,即便是西域波斯,隨著時間推移,所指的範圍版圖也有不同。但本文探討的“不淨人”所在之波斯乃以伊朗高原為核心的古伊朗,這是毫無疑問的。[9](p,89)其所處的時間正如上文所述,不晚於薩珊王朝後期。
證明“不淨人”具有瑣羅亞斯德教屬性的唯一根據是:“棄屍于山”的葬俗。據考古發現,伊朗人在青銅器時代後期已實行埋葬,直到他們遷徙之後,此葬俗還普遍流行,其時間大致為公元前一千年左右。[10](p.113)後來,他們逐漸曝露屍體,但具體時間尚無法確定。根據研究,中亞和東伊朗的居民首先接受了“棄屍于山”的葬俗,[10](p.113)居於西伊朗的波斯人接受此葬俗的時間則要晚於他們。有關波斯瑣羅亞斯德教葬俗的文獻記載,最早似可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其時古希臘作家希羅多德(Herodotus)記錄道:“據說波斯人的屍體是只有在被狗或是禽撕裂之後才埋葬的。瑪哥斯僧(又譯麻葛僧等)有這種風俗那是毫無疑問的,因為他們是公然實行這種風俗的。”[11](p.22)林悟殊先生在分析這段史料時,明確指出“儘管我們已確知波斯在阿契美尼時期,便已廣泛地流行瑣羅亞斯德教,然而根據上引希羅多德的敘述,麻葛僧侶的屍葬方式,並未被波斯人所廣為接受。國王們雖然大力推行瑣羅亞斯德教,但他們死後的遺體並不遵照該教的習慣,讓鳥啄狗噬。”[6](p.87)隨著亞歷山大東征,在希臘化浪潮的衝擊下,麻葛人的葬俗就更不易在波斯各地傳開。到薩珊波斯時期,統治者通過行政力量推行該教,“即使原來沒有天葬習慣的波斯人,在這種嚴刑重罰下,也都得一遵教法,改用天葬,並且逐步習以為常了。”[6](p.88)公元1世紀希臘作家斯特拉波(Strabo)指出,王族也實行曝屍:“他們不但承認古波斯的神祈,建築神壇,並且嚴格遵從瑣羅亞斯德教教律,暴棄王族屍體,以供禿鷲和犬,這是先前阿契美尼朝都未能實行的。”[12](p.84)然而,就考古資料顯示,波斯帝國的君主雖然大都篤信瑣羅亞斯德教,但他們並非全部實行天葬,即使在該教普遍流行的薩珊時期,情況也不見改變。阿契美尼朝的君主們遵循古伊朗王族和貴族的傳統,把屍體塗香防腐,安放在巨型墳墓里,表現了其“渴望升入天堂,來日再生的願望,這是貴族等級特有的權利。”[10](p..325)如開國君主居魯士一世(CyrusI,B.C.640-600)沒有按正統儀式曝屍,然而其陵墓經過仔細營造,使薰香的屍體與活的生物無法接觸,從而遵守瑣羅亞斯德教教義。[13](p.52)繼起的帕提亞人(Parthians)和薩珊人(Sasanians)也堅持固有傳統,他們把國王的屍體塗香,放在石制墳墓里。[13](p.121)由此看來,在瑣羅亞斯德教流行的時代,王族在不違背教義的前提下,為維持其尊貴地位,可以不用曝棄屍體。
正如上文所述,到薩珊波斯時期,統治者通過行政力量推行該教,沙卜爾二世(ShapurIIA.D.309-380)統治時,編定了該教經典《阿維斯陀經》,其中《辟邪經》第三章第三五—三九節從法律上規定了執行天葬。[14](pp.31-32)據現有材料,無法確定《辟邪經》的編纂日期,但經文表明其“於帕提亞時期編纂,部分內容甚至更加古老。”[15](p.1159)由此可以斷定,這種葬俗至少在帕提亞王朝晚期瑣羅亞斯德教復興時已經存在,在薩珊時期頗為流行。
波斯境內固然獨尊瑣羅亞斯德教,但猶太教、基督教、佛教和摩尼教亦曾不同程度地流行。[15](pp.819-1024)然而“棄屍于山”為瑣羅亞斯德教的獨特葬俗,其貌似野蠻,不為他教所容。以基督教為例,雖然波斯瑣羅亞斯德教徒“把屍體曝給狗和鳥”,但改信基督教的波斯人卻把屍體埋在地下,漠視禁止埋葬的嚴酷法律。公元399年開始執政的伊嗣俟一世(YazdegirdI)以對待基督教徒寬容而聞名,他容忍基督教徒埋葬死者,受到他們的尊敬;但是據瑣羅亞斯德教教義,埋葬污染了善的大地,因此伊嗣俟一世成為瑣羅亞斯德教的罪人。[13](pp.120-21)到了伊嗣俟統治的後期,他轉而對基督教徒採取嚴厲措施。伊嗣俟之子瓦赫蘭五世(VahramV,421-39年)繼承其父的宗教熱情,“聽從祭司長,即受詛咒的密赫爾·沙普爾(Mihr-Shabuhr)的要求,拖出在他父親時代埋葬的死屍,放到太陽下曝曬;這種行為持續了五年。”[13](p.121)
雖然波斯境內多教並存,然而薩珊王朝的確從法律上規定實行天葬,當然對異教徒未必強求一致,異教徒也未必遵守。是以中國史書記載其“死者多棄屍于山”,乃有本而發,說明並非全體民眾都實行天葬。事實上,即使同為瑣羅亞斯德教徒,王族和祭司、普通教徒的葬俗在具體做法上也並非完全一致。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肯定“棄屍于山”是瑣羅亞斯德教的獨特葬俗,而且主要為祭司和下層百姓所遵循。因此,專門操辦這種葬俗的“不淨人”,其具有瑣羅亞斯德教的屬性,應是無庸置疑的。
三、“不淨人”的職業性質
瑣羅亞斯德教關於喪葬的規定與實踐,突出體現了該教善惡鬥爭的教義。該教稱,死亡為惡神阿里曼所創,萬物死亡後都是不淨的;其中生前正直的人,其屍體最為骯髒,因為正直的人集中了奧爾馬茲達創造的諸多善端,惡魔們為了用死亡戰勝他,必須全力以赴。而且,即便在靈魂離體後,邪惡還要在屍體周圍停留一段時間,使污染不斷擴散。[16](p.110)“瑣羅亞斯德教主張善惡報應,在理論和邏輯上必然要承認靈魂轉世和末日審判。他們相信一個人死後,其靈魂在三天內還停留在死者身上(在頭部附近),回憶和檢查畢生的思想和行為……送葬者在死後第四天黎明之前進行祈禱時,靈魂才開始升入天堂。”[10](p.121,p.328)如是,處理死屍是一種較為複雜而又富有宗教意義的行為,非由專職人員負責不可。
一般認為,瑣羅亞斯德教徒死後,其“去除屍肉”的儀式分三段時間進行。第一段時間內,如果天氣惡劣或時辰過晚,就不要立即將屍體運往處理場,而是放在屋內的坑穴中或者專門設定的屋舍內。第二階段時間內,把屍體運到專門的地點曝露,讓鳥獸啄食。此為伊斯蘭化前的古伊朗葬俗。屍斂的最後階段為處理骨骸。[17](pp.143-44)《辟邪經》第六章第四十四節,以先知瑣羅亞斯德與最高善神阿胡拉·馬茲達互相問答的方式規定了處理死屍的地點:
(問):我們應該把屍體放到哪裡?
(答):放在高高的地方,這樣食屍的鳥獸會很容易發現他們。[14](pp.72-73)
此段記載雖然文意模糊,卻暗示了曝屍場所並非人造,揭示了中國史籍特書“棄屍于山”的原因。那么,究竟由何人來負責抬放屍體呢,由於文獻缺略,考證不易,我們根據學者們對現代瑣羅亞斯德教村落進行的實地考察,或可解決這一難題。
1963-4年,英國伊朗學權威瑪麗·博伊斯(MaryBoyce)教授,對現存伊朗的瑣羅亞斯德教村落沙里發巴特(Sharifabad)進行了詳細調查,留下了彌足珍貴的記錄。根據她的記錄,教徒剛剛死去時,要有專人負責清洗屍體,該專人被稱為paksǔ,意為“洗屍者”,他們通常是一名男子和一名老婦,主要負責用帕傑烏(pajow,即牛尿)清洗屍體,然後為死者全身穿上白色棉衣,把屍體擺放好。按照瑣羅亞斯德教教義,在洗屍過程中,屍體是乾淨的,所以“洗屍者”沒有受到污染;同時,他們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必須保持潔淨。洗屍後,屍魔(drōj-nesā)才帶著污染附身,這時,只有受命專司其職的人才能觸摸屍體。[16](p.23,p.149)當屍體清洗完畢並擺放好後,就由祭司主持儀式,念誦禱文《阿胡那瓦特》(AhunavadGah)等,並在《雅斯那》第三十一章第四節停頓。停頓之後,由專職的抬屍者(salars)把屍體抬到鐵棺上,並給他繫上聖帶(kosti)。最後,舉行送葬儀式。[10](p.329)
送葬時,抬棺者也與屍體發生聯繫。他們主要從死者的親友中選出,負責把屍體抬到達克瑪,其工作在宗教意義上是大功德。他們同抬屍者一樣,全身穿著白色衣服,手上包著白布;但與之不同的是,他們沒有直接接觸屍體,受到的污染比較小,在葬禮之後舉行簡單的淨禮就會幫助他們恢復潔淨。[16](p.150)
以上所述是現代伊朗瑣羅亞斯德教徒的葬俗,這種以後證前的論證當然缺乏共時性的說服力。但是此一風俗在現代印度的帕爾西人中亦存在流行,兩社區的葬俗除個別差異外,幾乎完全一樣。[18](pp.49-82)其原因自不難理解,公元7到9世紀,阿拉伯人征服並統治波斯,迫使異教徒改宗伊斯蘭教,[19](p.57)波斯本土的瑣羅亞斯德教徒越來越少,變成少數民族。[20](p.243)但也有部分虔誠的教徒逃亡到印度西部海岸,發展成為現代的帕爾西民族。[6](pp.11-22)帕爾西民族由於受伊斯蘭化影響較小,比較真實地保留了古老的正統;而沙里發巴特村由於歷史和地理的原因,對傳統的堅持也根深蒂固。兩地葬俗的一致性至少說明,上述內容在阿拉伯征服即7世紀中葉以前就已存在。其實,在瑪麗·博伊斯教授的觀念中,“宗教信仰體現在儀式中,通過儀式才能為人所知,並由於儀式的代代相傳而保持傳統不輟。”基於這種觀念,她主張“用沙里發巴特古老的正統,連同其它教內外文獻去重建古老的信仰與儀式。”[21](p.xvii)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參與喪葬儀式的人員包括祭司、抬棺者、洗屍者和抬屍者。祭司地位尊貴,洗屍者在屍魔附身前已完成工作,抬棺者不與屍體直接接觸;他們都沒有受到死屍所帶的嚴重污染。只有抬屍者才從事宗教意義上極度危險的職業,如果要冠以“不淨人”的稱呼,當非他們莫屬。抬屍者在《辟邪經》里稱為nasu-kaša,後來發展為nasā-sālār,意為“負責屍體者”。[10](p.304)有學者指出“‘不淨人’就是專知喪葬者的音譯”[8](p.61),由於資料有限,我們不敢妄加猜測。漢文佛教術語中有“淨人”一詞,專指“未出家而在寺院中侍奉僧侶的俗人”;[22](p.16)但名專知喪葬者為不淨人,顯為中國世俗觀點,並非受佛教影響。
從教義來看,“不淨人”的工作是戰勝惡魔的正義之舉,在瑣羅亞斯德教為主流宗教的波斯國里,如果竟被劃成“賤民”,就令人不可理解了。
四、“不淨人”非“賤民”辨
按規定,抬屍者安放完屍體後,要念誦禱文,安慰靈魂:“莫急莫怕,就是這裡。多年來,這就是你的祖父輩歸宿之地,它潔淨而美好。”“喔,密赫爾神(MihrIzed),斯羅什神(SrošIzed),拉什神(RašnIzed),純潔而正直!我們已完成工作,現把它交付給你們……”[16](pp.151-52)按瑣羅亞斯德教的說法,人死後,靈魂須經過“裁判之橋”,由專神檢視其一生的善惡功過,如果行善多於行惡,靈魂則被判進入天堂,反之則墮入地獄。司其職者即密赫爾、斯羅什、拉什,密赫爾居中。[23](pp.164-183)抬屍者負責把靈魂轉交給諸神,待三日後其將要飛升時,接受審判;以後,還要於規定之日進入達克瑪,把日曬後的乾骨收起,投入中央井(srāda)。前蘇聯學者在描述達克瑪時提到此井:(達克瑪)頂層呈凹狀,四周有台階,中央為井穴;塔頂分三層以放置屍體(外層置男屍,中層置女屍,內層置童屍)。有專營此事者,將屍體移於其上,均赤身露體,任鷹隼啄盡屍肉,骨殖則投入井穴。[24](p.378)此為達克瑪制度化後的情況,《辟邪經》第六章則規定了伊斯蘭化之前如何處置遺骸:
(問):我們把死者的遺骸放在什麼地方?
(答):放到狗、狐狸和狼夠不到的骨瓮(uzdāna-)里,不要讓雨水淋到。如果有條件,這些崇拜馬茲達者就把它放在岩石或泥土上;如果沒有條件,就讓骨架呆在原地,或曝露在陽光下,接受光照。[25](pp.72-73)
Uzdāna在帕拉維語中隨口讀作uzdahist,意為astōdān(盛骨瓮),不同時期的盛骨瓮風格不同。然而,據《辟邪經》規定,窮人只是把乾燥的遺骸放在地上,帕提亞時代和薩珊時期的外國旅行家曾經目睹。這種風俗與瑣羅亞斯德教教義並不相悖,因為骨骸經過曝曬,已變乾淨,不會污染善良的大地。[10](p.327)這也可能是中國史籍記載波斯葬俗“棄屍于山”,而沒有記載如何處置遺骸的一個原因;普通百姓棄屍之後,任由屍骨腐化,並不違背教義。按瑣羅亞斯德教規定,造物主創造了人,在末日(Frašegird)時收集殘骸,是造物主的授意。[26](p.317)使用盛骨瓮保存遺骸,雖屬遵循教義的一種表現,卻不是非執行不可的義務,現有的資料無法證明其具有普遍性。處理屍骨的方法和地點會隨著具體條件的改變而變化,這毫不奇怪,關鍵是必須嚴格遵守瑣羅亞斯德教的淨規,即保證屍骨不會對善的造物造成污染、傷害。負責抬屍收骨的“不淨人”,乃擔負著宗教賦予的神聖使命。
正如上文所述,在確認屍魔附身之後,抬屍者是唯一可以用手觸摸屍體的人,所以他們被認為受到了嚴重污染,是不乾淨的。在日常生活中,他們也的確被區別對待。例如,舉行公眾儀式時,他們往往不在被邀請之列;教徒收割莊稼時,也不會請他們幫忙,以防作物枯萎。[16](p.114,p.46)但必須明確,這種不淨只是宗教意義上的;即便從宗教意義來考察,其工作也具有兩面性,他們的工作同時又被認為是高度的榮譽(bāarj)。在處理屍體的過程中,抬屍者的確認為其工作是完成善神奧爾馬茲達的任務,瑣羅亞斯德教的《宗教判決書》(Dâdistān-iDînîk)中有詳細介紹。[27](p.34,p.44)出殯前,他們莊嚴宣布:“我們執行這些任務,得到奧爾馬茲達授權,得到仁慈的不朽者授權,得到正直的斯勞莎(Sraoša,即斯羅什)授權,得到先知瑣羅亞斯德(ZarathushtratheSpitamid)授權,得到馬拉斯潘德(Māraspand)之子阿杜爾巴特(Ādurbād)授權,得到高級祭司授權……”[28](p.139)然後,他們才開始舉行儀式。
按照瑣羅亞斯德教的規定,抬屍者為嚴重受污染者(rīmanī),應該經常舉行最高級別的淨禮“九夜之淨”(barašnom-eno-šwa),至少每隔一年一次。[16](p.112)此外,為了消減死屍帶來的污染,還要舉行“犬視”(sagdīd),即為了驅趕纏住死人身體的惡魔“納什”,而以犬來視看屍體。《辟邪經》第八章第十六——十九節中規定,選擇生有四隻眼睛的黃狗或者長有白耳朵的白狗,把其帶到死者旁邊,就可以使屍毒飛離死屍。[13](pp.97-98)從剛剛死去到把屍體正式抬到達克瑪之前,通常要舉行三次“犬視”。在第一次“犬視”時,為增加反抗惡魔的力量,還要燃火。[16](p.149)此類儀式均使抬屍者受到宗教儀式的保護。
然而,人們常常忽視“不淨人”所從事職業的雙重性。李鐵匠先生把“不淨人”與古代印度的賤民階層旃陀羅比較,認為兩者具有如下共同點:一名稱都帶有強烈的歧視性。二居住地區有嚴格規定,只能住在城外、村外,和其它居民住於互相隔離狀態。三在宗教上都屬於不淨者,在進入城市時,必須以明確的方式來表明自己低下的身份。四職業都很低下,被認為是不淨的、有污染性的。[8](p.61)據《摩奴法典》可知,旃陀羅確於城外別居:
旃陀羅……的住所應該在村外……任何一個忠於義務的人也不要和他們交往……夜間不準他們在城、鄉中往來。他們有事時可在白天到那些地方去,以國王所規定的標誌使人辨別出來。他們要搬運死後未有親族的人的屍體,這是規定。他們要奉國王命令執行依法處死的罪犯的死刑……[29](p.252)
可是,從上文分析可知,“不淨人”是因為專知喪葬而被視為“不淨”的,而旃陀羅所從事的職業主要是“屠者”。公元5世紀前後,東晉高僧法顯去天竺求法,行經中天竺時目睹了這種“屠者”的生活狀況:“旃荼羅(即旃陀羅)名為惡人,與人別居,若入城市則擊木以自異,人則識而避之,不相唐突。……唯旃荼羅獵師賣肉耳。”[22](p.54)與瑣羅亞斯德教專知喪葬的“不淨人”相比,其內涵是大異其趣的。從旃陀羅從事的職業中,我們很難看出其有什麼特別的宗教含義,而負責棄屍的“不淨人”是瑣羅亞斯德教獨特葬俗的執行者,與之明顯不同。而且,旃陀羅即使從事喪葬,也不過是“搬運死後未有親族的人的屍體”,即無主之屍。“搖鈴自別”與“擊木為異”,反映的只是表面現象,並不能揭示兩者所從事職業的實質。可能正是由於已經了解到旃陀羅“擊木為異”的低賤身份,古人才會稱呼波斯“搖鈴自別”的喪事專業戶是“不淨人”。其實,根據《摩奴法典》的記載,和旃陀羅處境相同的還有斯婆跋迦:
旃陀羅和斯婆跋迦的住所應該在村外,他們不能有完整的器皿,他們的全部財富只應該是犬和驢;他們要穿死者的衣服;以破為盤;以鐵為裝飾品,常游去無定處。任何一個忠於義務的人也不要和他們交往;他們只應該在他們之間互通有無,通婚姻。別人給他們的食物要盛以破盌片,並由僕人從中居間,夜間不準他們在城、鄉中往來。他們有事時可在白天到那些地方去,以國王所規定的標誌使人辨別出來,他們要搬運死後未遺有親族的人的屍體:這是規定。他們要奉國王命令執行依法處死的罪犯的死刑,並取得其刑殺者的衣服、床榻和裝飾品。[29](p.252)
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遠非本文所能論述,但可以肯定,“不淨人”與旃陀羅不能簡單等同。
從事喪葬的“不淨人”在宗教上的身份具有矛盾的雙重性,既因為職業關係受到嚴重污染,又因為與惡魔作戰而享有崇高榮譽。他們在世俗中被認為不乾淨當然是可能的,從事斂屍在外人眼中未必高貴;出於各自立場,教外人和教內人的看法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也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在對之不了解的外族人眼中。中國人的記載,自是反映了漢族的價值取向。漢代的《釋名》卷八《釋喪制》集中記載了中國人的喪葬觀念,唐玄宗朝官修的類書《初學記》加以引用,反映了這種觀念的持久性:
禮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弗得見也。左傳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釋名曰:藏不如禮曰埋,埋(趨使腐朽而已)也。不得埋曰棄。不得其屍曰捐(捐於他境)。[30](p.359)
由此可見,“棄屍”是不得埋屍的野葬,在中國人眼中是野蠻的陋俗。這種認識隔閡的情況並不少見,例如血緣群婚在瑣羅亞斯德教中是功德和虔誠的善行,而《魏書》卻載其為“諸夷之中最為醜穢”。由此,從事“棄屍”于山的專知喪葬者被稱為“不淨人”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魏書》記波斯傳最詳,波斯與中國通使也由來已久,但是時人對波斯的了解還是很模糊的。《丹伽而特》和《薩珊法典》都記錄了由於犯罪而被驅逐社區的人員,他們不得不於城外別居,並要從事許多低賤的職業。[8](p.61)外人不管親歷其境抑或輾轉傳聞,都很難對其達到全面而準確的認識,這可能是《魏書》對之如是記載的原因所在。通過對瑣羅亞斯德教教義及葬俗的考察,我們認為“不淨人”是該教的專職抬屍者,其被稱為“不淨人”只是反映了當時中國人的一種觀念,而我們在辨別其社會屬性時,必須考慮其獨特的宗教內涵。同時,在辨別史籍的記載時,也要充分考慮教外人與教中人,族外人與族內人由於不同文化背景而可能產生的誤解。
Onthestatusof‘theuncleanmen’inancientPersia
ZHANGXiao-gui
Abstract:WeiShu,ZhouShuandBeiShirecordthat‘theuncleanmen’(bujinren)ofancientPersiaspeciallytakechargeof‘castingawaythecorpsestohills’.ThisarticlelooksintohistoryofZoroastrianfuneralinancientPersia,andholdsthat‘castingawaythecorpsestohills’reflectsZoroastrianfuneralritesinancientPersiaanditisobservedbypriestsandcommonpeople.InZoroastrianism,priests,bier-bearers,corpse-cleanersandcorpse-bearersallparticipateinthefuneralrites.Alloftheabovepeoplearenotpollutedinareligioussensebythecorpses.Corpse-bearersaretheonlypeopleappointedtotouchthecorpseandcanbecalled‘theuncleanmen’.Sothepaperarguesthat‘theuncleanmen’aretheprofessionalcorpse-bearersofZoroastrianism,namelynasā-sālār.Moreover,‘theuncleanmen’areinactualityengagedincombatingtheevilforces,andhencetoberespected.Theterm‘theuncleanmen’issimplyamisunderstandingonthepartofnon-Zoroastrianists.
Keywords:theuncleanman(bujinren);Persia;Zoroastrianism;Sasan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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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小貴(1978-),男,山東威海人,中山大學歷史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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