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傳統

再次,中國古代法的傳統體現在禮、法之間的關係中。 第二,在法的淵源方面,民法法系十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第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基本含義

法的傳統:指一個國家或者民族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關於法的觀念和制度的總和。了解法的傳統概念,需要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在我國大體上有兩種用法:一種是把法律文化作為分析工具,試圖提出一個觀察法律問題的新的視角。關於法的文化解釋、文化視角都屬於這種情況;一種是用這一概念指稱一個特定的對象。後一種用法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認為法律現象包含著一些人類社會發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識、意識、技術、調整方法等的內容,這些內容屬於社會的精神財富,反映了法的進步,可以稱為“法律文化”;另一種則根據文化類型的不同將不同社會的法律區分為不同的文化類型,試圖從一種文化的歷史延續中找到其得以維繫的精神內涵並進而說明、解釋本國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上述各種關於法律文化一詞的用法,都是試圖從傳統的角度理解法律現象,因此,從總體上看,法律文化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揭示了法與傳統的錯綜複雜的關係。

中國古代法的傳統

首先,我國的“法”與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涵義。漢語中,古代的人所說的法、刑、律三詞是相通的,核心是“刑”。另外,古代漢語中的法完全是以權利為基礎的。中國古代的法完全是統治的工具。
其次,中國古代“法”的指導思想是以儒家學說為基礎的道德理想主義。
再次,中國古代法的傳統體現在禮、法之間的關係中。
在上述思想背景下,中國古代法的傳統表現為:
①在秩序的規範基礎方面,禮法結合,以禮為主;
②在秩序價值基礎上,等級有序,家族本位;
③在規範的適用方面,恭行天理,執法原情
④在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上,民刑不分,重刑輕民;
⑤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無訟是求。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是比較獨特的,是以道德理想主義為基礎的,其基本特徵就是強調宗法等級名分。

現代中國法的傳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在國家正式制度領域形成了一個與中國古代法傳統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從文化的角度看,現代中國法律文化的淵源主要有:(1)馬克思主義的關於法的基本思想及社會主義各國、尤其是中國自己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經驗;(2)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始於清末的修律改革,使中國在制度建設上進人了一個向西方學習的時期。現在中國的法律分類、結構、概念術語、制度及法律理論都比較明顯受到西方的影響;(3)中國古代法傳統。中國傳統的關於法的認識在民眾的觀念領域有很大影響,一直困擾著中國法治現代化。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傳統的習慣、風俗、禮儀及價值觀與國法經常發生衝突,並在事實上影響法律的實施。

西方國家兩大法律傳統

法系劃分的理論依據主要是法的傳統。法系是比較法學的核心概念,具體指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徵的不同,對法所做的分類。凡屬於同一傳統的法律就構成一個法系。
許多國家的法律,在法律技術、法律術語、法律結構、法律觀念、法律方法及相應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它們可以歸為一個文化類別。這樣一來,世界各國的法律就能夠分成數目有限的不同類別,進而就可以對它們加以比較,促進法律領域的交流。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個: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為代表)。前兩個法系,我國學者一般概括為資本主義兩大法系或西方國家兩大法系,即指對資本主義法有重大影響並隨資本主義法的形成而發展起來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另外,許多學者對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也很有興趣。
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是指以占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由於該法系的影響範圍主要是在歐洲大陸國家,特別是法國和德國,且主要法律的表現形式均為法典,所以,又稱為大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屬於這一法系的除了歐洲大陸國家外,還有曾是法國、德國、葡萄牙、荷蘭等國殖民地的國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響的國家。如非洲的埃塞俄比業、南非、辛巴威等;亞洲的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等。可見,民法法系是一個影響非常廣泛的法系。
普通法系(CommonLawSystem),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由於它主要淵源於英國普通法,被稱為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又由於它以判例法為法的主要表現形式,而被稱為判例法系;由於在現代它是由英國法與美國法兩大分支構成,又稱英美法系。這一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蘇格蘭外)以外,主要是曾為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地區等。
民法法系與普通法系都屬於西方國家,並且,受其影響的國家也主要是資本主義國家以及上業化國家。因此,它們有許多共同之處,例如在經濟基礎、階級本質上是相同的,都重視法治等。但因各自的傳統不同,它們之間又有一定的區別。這些區別,從巨觀的角度看,可以分為:
第一,在法律思維方式的特點方面,民法法系屬於演繹型思維,而普通法系屬於歸納式思維,注重類比推理。
第二,在法的淵源方面,民法法系十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第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第四,在訴訟程式方向,民法法系與教會法程式接近,屬於糾問制訴訟,普通法系則採用對抗制訴訟程式。
第五,在法典編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別是近代以來,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典編纂活動。普通法系在都鐸王朝時期曾進行過較大規模的立法活動,近代以來制定法的數量也在增加,但從總體上看,不傾向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纂。
另外,兩大法系在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及法律觀念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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