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國[國家治理理念]

法治中國[國家治理理念]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是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目標之一。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歷史進程中,中國共產黨不斷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成功開闢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道路,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治中國建設。

基本信息

法治中國

十九世紀中葉,中國在血與火的磨礪中開啟了現代化的進程,也開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艱苦征程。自此以後,雖經國運多舛、世代沉浮,然而,法治的夢想卻一直未曾泯滅。以新中國成立為開端,中國共產黨人致力於建立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文明、富裕的國家。然而,好事多磨,革命與鬥爭的習慣思維使得法治之路曲折多變,迂迴遲滯。直至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 代初,全國撥亂反正,法治之努力才重歸正途。此後二十餘年,法治進程成績斐然。尤其是90年代以來,法治不僅成為國家治國之方略,而且也成為公民之訴求。

一、治國方略:理念與體系

“法治”一詞雖得民心,但其含義卻未必清晰可見。英美有英美法系的模式,歐陸有大陸法系的傳統,而傳至中國,則又不得不與本國國情相契合,方能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然而,無論法治含義有多少歧變,核心的內容卻是確定的:法律至高無上,是統治社會的規則。任何人、任何權力都要服從法律,而不能有超然於法律之上的特例與特權。這樣一種理念不僅要體現於繁多的法條之中,更要化為司法實踐,落實於社會生活之中。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的一大變革就在於,我們逐漸擺脫了傳統意識形態的教條,開始探索、理解“法治”的真正內涵,並以實際的行動加以驗證。

以往,由於受到“階級鬥爭為綱”的影響,過於強調法律的階級性與工具性,將之作為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在這種思路之下,法律的懲罰部分得到過分渲染,鎮壓敵人的專政功能似乎成為法律的唯一功能。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特權的滋生,架空了法律作為規則的規製作用,導致了法紀廢弛、社會失序。因而法治的歸位,首先就要從上述誤區中脫離出來,澄清法律的功能不在於治者治人,而在於治者和被治者都要遵從法律。法律應成為政治權力運行的框架。1982年,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率先垂範,黨的十二大通過新黨章,其中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同年,此一精神寫入憲法,新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97年,黨的十五大進一步強調法治的意義,提出:“依法治國,是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1999年,法治方略入憲,九屆人大二次會議憲法修正案規定:“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當然,“法治國家“的提出,並非一勞永逸地排除了法治道路上的障礙,但是它體現了政治權力本身的審慎反思與政治理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國探求法治之處,取法於歐陸,重法典而輕判例。因而,在法律幾近空白的情況下,倡導法治,當務之急自然而然在於加緊立法,構建完整的法律體系。著力於立法,並不是法治之全部,然而重新起程的法治之路似乎又別無選擇。社會的繁複、法律的缺失與厲行法治的迫切心情,使得立法頗為繁榮。除了憲法修正案之外,有關社會、政治、經濟的重大法律相繼出台或得以修正:《民法通則》(1986年)、《行政訴訟法》(1989年)、《民事訴訟法》(1991年)、《行政賠償法》(1994年)、《行政處罰法》(1996年)、《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正)、《刑法》(1997年修正),等等。雖然有學者認為,眾多新生的法律可能難以一舉成為社會所恪守的有效規則,但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理想,畢竟有了聲勢浩大的起步。從長遠看,完備的法律體系是進一步推進法治的必要條件。

二、推動力量:政府與民眾

法治並非中國土生土長之產,而是舶來之物。因而,法治之於中國不僅有“如何生長”的問題,也有“如何嫁接”的問題。要嫁接,必有嫁接之人。在100多年前的起初,一批有學志士考察西洋,移譯西著,闡述法治學理。在法治理念的培育上,他們功不可沒。然而,法治要真正紮根於國土,必得依賴於今日政治權力的踐行。這是因為,特殊的國情決定了只有黨和政府所代表的政治權力才有資源去主導整個法治進程。

改革開放以來,執政黨和政府一直主導了經濟與政治方面的改革,因而在法治一事上,黨和政府理所當然是最為重要的推動力量。黨和政府的努力,一方面表現在積極推動立法,規範社會生活,另一方面,更為鮮明地體現於黨和政府對權力與法的關係有越來越深刻的認識,意識到政治權力的他律(遵守法律)和自律對於法治具有關鍵意義。實踐表明,黨和政府推動法治進程的作用,不在於權力的無限擴大,而恰恰在於權力受到適當節制,有所不為,並且有所不能為。為了實現政治權力的他律,黨和政府積極推行和改革民主制度。從基層民主政治的試行,到整個國家黨政領導體制的改革以及對政治腐敗的懲治,所有的努力都旨在通過民主的種種方式來保障政治權力的施行合乎法律,防止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非正常現象。與此同時,政治權力的自律,則有賴於權力自身有所分工和平衡。由於歷史傳統的原因,我國行政權力一枝獨秀,有時有的地方甚至惡性膨脹,嚴重地阻礙了法治進程。因此,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權力的平衡發展是法治建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近十幾年來,我國立法不斷得到加強,司法獨立和公正日益受到重視,諸多重大的變革在漸進的改革思路中得以完成。顯而易見,政治權力既是中國法治的主導者,也是它的最大變數,可謂成敗繫於一身。

同樣重要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結構日趨複雜,民眾力量逐步增強。法治的成敗直接關係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因而,民眾並不是法治的旁觀者,而是法治的直接參與者。在法治建設的每一個進步之中,中國民眾都以可貴的耐力與決心,維護自身權益,不懈追求正義,承擔了法治所帶來的所有陣痛。同時,他們的卓絕努力也為法治進程注入了新鮮的活力和動力。今天,面對爭議和糾紛,公眾日益習慣於求助法律。無論是民訴民,還是民訴官,廣泛的參與為法治建設提供了無數生動的案例和進行改革的機遇。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深化、各種傳媒包括網路傳媒的迅猛發展,賦予了民眾更多維權的手段、更多表達民意的渠道。因此,原來由政府主導的法治模式逐漸滲入了民眾的力量。這一力量使得法治建設在系統性之外,增加了更多的現實性和針對性。法律的好壞和存廢,不僅取決於立法者的意志,而且受到民眾實踐的檢驗。因而,人們會發現,如今,中國法治建設的進步,既以黨代會或人代會為標誌,也以公民個案的解決為突破點。這一變化意味著,我國法治之路,日益從高層的“宏大敘事”,變為貼近現實的“排憂解難”。這是中國的一大幸事。

三、法治下的自由:我們離法治有多遠?

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在“文革”那無法無天的年代裡,有的只是極少數人的自由與多數人的不自由。因而,我國法治建設的偉大意義之一,就在於人們享受到越來越多的自由,從而為人的創造和發展提供了前提,進一步保障了人權的實現。

與以往那些激進的年代相比,我們的生活中,政治不再“掛帥“,也就是說,公共權力不再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個領域,不再主宰人們的私生活。我們可以不再以鋪天蓋地的口號表達政治忠誠,可以不再以“早請示晚匯報”的方式來安排一天的生活,可以不再呆在一個單位終老一生,可以不必憑票證來購買生活必需品,可以不再以“藍”“黑”布來剪裁衣飾;同樣,我們不再因為經商致富而被視為異端,不再因為提出建議、批評而遭受誣枉之災,不再因為出身不好而失去受教育的機會……總之,我們的生活空間日漸擴大,我們的權利也日增飽滿。這一切是我們回顧法治進程所必須謹記的。縱然,現實尚有許多不完滿之處,但是我們一直在進步。忽視這一點,我們就有可能失去前進的方向。近些年來,西方國家有某些人“好為人師”,常常不顧國情之差異,以己度人,動輒批判指責我國法治和人權狀況,實在是抽離了中國的現實來談中國的問題,未免荒唐。

當然,肯定成就、反駁指責,並不意味著問題可以忽略。法治的關鍵意義是,最易專斷腐敗的政治權力也能依法行事,中規中矩。然而,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雖竭力而為,但問題依然嚴重。改革至今,某些政治權力的腐化現象一直是整個社會的焦點所在,也是我國法治進程的“瓶頸”所在。1999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落實決定,頒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檔案承認:“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相比,依法行政還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體制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還不適應,依法行政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難以全面、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行政決策程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民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者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民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為解決這些問題,達到法治政府的目標,檔案預計要用十年時間。這是一個較為樂觀的估計。倘若法治政府能夠如期實現,那么,法治之路也就邁出了至為重要的一步,剩下的路可能就是“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歷史告訴我們,政治權力的制約和平衡是極為複雜、極需智慧的事情。以法治政府為核心的法治理想,並不是一包速溶咖啡,可以即拆即泡,即泡即飲。相反,它需要人們以極大的耐心與技藝去試驗去探索。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法治之象日盛,成就頻出,但前面的道路依舊漫長。

圖書信息

法治中國法治中國

書 名: 法治中國

作者:陳雲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7月1日

ISBN: 9787511808721

開本: 16開

定價: 26.00元

立法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中國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國家機構組織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中國《立法法》規定,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民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以及訴訟和仲裁制度等事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

中國幅員遼闊,情況複雜,各地發展不平衡。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同時又適應各地不同情況,《憲法》和《立法法》規定,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外,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法制定規章。

為使法律符合公眾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同時又兼顧各方面的具體利益,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中國法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以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三審制”,即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對重大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法律草案,審議的次數可以超過三次,如物權法草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七次審議後,才提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每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經過反覆審議,充分討論,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後,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全體會議表決。這種多次審議的過程,就是通過協商以求充分表達各種利益訴求,並力求把各種利益關係調整好、平衡好的過程。經過充分協商再提請表決的程式民主,體現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鮮明特點。

在立法過程中,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時,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設立普遍的公民義務的法律、法規草案,還要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公布,徵求全體人民的意見。法律、法規通過後,及時在各級人大及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公眾媒體上公開刊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分別將物權法、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就修改文物保護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

為保證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中國法律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規定了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制度: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

中國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審查的程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有法可依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部門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協調、體例科學,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和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構成。七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三個不同層級的法律規範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已經制定了229件現行有效的法律,涵蓋了全部七個法律部門;各法律部門中,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的法律,以及改革、發展、穩定急需的法律,大多已經制定出來。與法律相配套,國務院制定了近600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70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600多件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制定了大量規章。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居於核心和統帥地位。中國現行憲法是在1954年憲法的基礎上,經過全民討論,於1982年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中國現行 憲法總結歷史經驗並汲取“文化大革命”教訓,不僅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作出規定,而且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有具體規定。現行憲法根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政權建設的經驗,對國家機構作了全面規定,包括:加強作為中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武裝力量;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建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規定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國家領導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等。現行憲法還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城市和農村實行基層自治;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現行憲法通過後,為與中國社會發生的變革相適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先後四次對憲法的部分內容和條款作了修改。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

中國的法律體系,既與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普遍性原則相一致,又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協調,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一法律體系的本質是以人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法律體系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為國家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平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開放的和發展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律體系具有階段性和前瞻性特點,今後仍將繼續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體系不斷發展和完善。

法律制度

中國把消滅貧窮落後,讓每個人享有充分的人權,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為不懈的奮鬥目標。中國發展人權事業的基本立場是:堅持生存權、發展權的首要地位,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同時不斷發展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努力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中國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人權保障事業不斷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權的法律保障。中國重視對公民生命權的保障。《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作了基本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出規定。根據本國情況,中國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的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僅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國《刑法》還規定了有利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以減少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通信。《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對於拘留、逮捕、搜查取證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強制方法和手段,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式。《刑法》對於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罪也專門作了規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均不得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國務院於2003年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各種人格權。

平等權的法律保障。中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時,對於任何人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立法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選舉權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憲法和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選舉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並與政黨、社會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一律由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也由差額選舉產生;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憲法和法律還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選舉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出版、社團登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通過強化政府信訪工作責任來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為了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和管理境內外國人的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1994年國務院還頒布了《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和促進了就業,合理界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法規、規章,保證了勞動者在養老、失業、患病、工傷和生育等情況下能夠享有必要的物質幫助。《殘疾人就業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和規章,對不同類型弱勢群體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給予特別保護。

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權利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強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規,規定對城市貧困人口和農村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又無人贍養、撫養、扶養的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規定了國家對退役和傷亡軍人及家屬的撫恤優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義務教育法》強化了國家保障義務教育實施的責任,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憲法》還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中國參加了22項國際人權公約,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中國政府認真履行所承擔的相關義務,積極提交履約報告,充分發揮國際人權公約在促進和保護本國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

司法建設

人民法院是中國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國審判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國建立健全了審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審判體系,形成了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的現代司法制度,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

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依法公開、及時公開的原則。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預先公告,允許公民和新聞媒體記者旁聽審理過程。人民法院還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案件的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審判,在法定時限內快速完整地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立案、審判、執行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

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抗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人民陪審員制度。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理社會影響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並共同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辯護制度。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確保刑事訴訟程式正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實現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迴避制度。案件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如果是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必須迴避。

司法調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根據自願、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採取調解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2006年全國民事一審案件的調解撤訴率約為56%。

司法救助制度。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實行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依法保障弱勢群體的訴訟權利。

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當事人不抗訴的,法定期滿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抗訴、抗訴的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外,都是終審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

死刑覆核制度。死刑覆核制度是獨立於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外的、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覆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統一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嚴格規範死刑覆核程式,確保死刑案件的慎重與公正。從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

中國檢察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或支持公訴等。法律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獄的執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

中國制定了《仲裁法》、《律師法》、《公證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試制度等制度。

《仲裁法》規定,根據自願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中國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法》規定,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必須擁護憲法,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可以接受聘請擔任法律顧問,可以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3000多個,執業律師130000多人。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或者個人設立,也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公證法》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執業資格。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證文書具有法定的效力,主要包括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要件效力、公示及對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銷效力等。全國公證機構年辦證量均在1000萬件左右,其中涉外公證300多萬件,發往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公證機構3000多家,執業公證員近12000人。

中國自1994年起開始建立 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對於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各級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設定了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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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法治中國法治中國

書 名: 法治中

作者:陳雲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7月1日

ISBN: 9787511808721

開本: 16開

梗概

《法治中國(2009)》內容簡介:2003年,一個滿懷夢想的大學生南下廣州淘金,在一家服裝廠找到了和自己專業對口的平面設計工作,理想開始起航。3月17日晚飯後,像往常一樣準備去網咖,或許準備上網酣戰一盤,或許準備上QQ和女友聊天,或許是去做自己喜愛的動漫設計。突然,一位警察來到跟前,找他檢查身份證。不知是命中注定還是偶然的粗心,他沒帶身份證。又不打算出遠門,誰會隨時隨地把這東西帶在身上呢!或許他提出自己回去取身份證,警察不聽;或許他提出叫同伴送身份證來,警察不許。他運氣相當的不好,沒帶身份證又碰上一個這樣的警察,這在廣州可是大忌。不容解釋,這個警察把他帶到了派出所。從來沒有進過這種地方的他被嚇壞了,趕忙打電話叫朋友送來身份證。不諳世事的他想得太簡單了,這個時候這種地方需要送來的是錢,而不是那張三寸寬的卡片。於是警察又找了一個理由,以沒有暫住證為由,把他送到一個不需要暫住證的人間地獄——收容所。生活在這裡的不是有身份的地球人,當然也不是外星人,而是沒有身份的“三無人員”。因為“三無”(無身份證、無暫居證、無用工證明)而一無所有,他們不再享有最基本的人權,隨時有失去生命的可能。三天后,他真的死在了那裡。

目錄

彷徨於法理與事功之間

——2009年中國法治進程分析

伸張的權利與謙抑的政府

——2009年中國憲治進程回顧

2009年民事法治進程分析

走向民主的刑事法治

——2009年刑事法治進程分析

讓陽光灑在每個人身上

——2009年行政法治熱點述評

2009年中國經濟法治進程分析與2010年展望

2009年民事訴訟法治進程回顧

蜿蜒前行,任重道遠

——2009年國際法治進程分析及2010年展望

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國家戰略化

——2009年智慧財產權法治進程回顧與2010年展望

2009年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治進程分析

敢為人先,甘居法後

——2009年湖南省法治進程分析

附錄:法治中國可以期待

——2003年法治盤點

習近平眼中的“法治中國”

十八屆四中全會,是中國共產黨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

事實上,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在講話中強調依法治國的重要性。下面是從總書記幾次講話中摘錄的一些片段,從中可以窺見總書記對法治建設的思考。

一、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

2012年11月17日,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

“物必先腐,而後蟲生。”一些國家因長期積累的矛盾導致民怨載道、社會動盪、政權垮台,其中貪污腐敗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實告訴我們,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我們要警醒啊!

二、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1、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

2、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民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民眾感情、損害人民民眾權益。

3、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

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講話:

1、從嚴治黨,懲治這一手決不能放鬆。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民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2、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從源頭上有效防治腐敗,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剖析,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深化腐敗問題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3、我們查處的腐敗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這說明,對一把手的監督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由於監督缺位、監督乏力,少數一把手習慣了凌駕於組織之上、凌駕於班子集體之上。“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如果權力沒有約束,結果必然是這樣。

4、在我們的一些幹部中,特權思想、特權現象還是比較嚴重的。從上到下,違規占有多套住房的,違規占用公家車輛的,以各種形式侵占公共利益的,違規侵害民眾利益的,明里暗裡為親屬升官發財奔走的,以權枉法的,這樣的幹部不乏其人啊!這些特權現象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引起了民眾極大不滿。我們決不能見怪不怪啊!

5、如果升學、考公務員、辦企業、上項目、晉級、買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國等各種機會都要靠關係、搞門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顧,沒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沒有機會,就會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這種情況如不糾正,能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生動局面嗎?這個社會還能有發展活力嗎?我們黨和國家還能生機勃勃向前發展嗎?

四、老百姓無處伸冤,民間就會騷亂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1、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實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紙空文,依法治國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2、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對執法司法狀況,人民民眾意見還比較多,社會各界反映還比較大,主要是不作為 、亂作為特別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比較突出。

3、老百姓無處伸冤,民間就會騷亂。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4、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一個重要原因是少數幹警缺乏應有的職業良知。許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知識,憑良知就能明斷是非,但一些案件的處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業都要有自己的職業良知,心中一點職業良知都沒有,甚至連做人的良知都沒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

5、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諦。如果不信仰法治,沒有堅守法治的定力,面對權勢、金錢、人情、關係,是抵不住誘惑、抗不住干擾的。

6、制度的生命力在執行,有了制度沒有嚴格執行就會形成“破窗效應”。比如,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律師同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作出嚴格規定,嚴禁律師和法官私下會見,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娛樂場所甚至同乘一部電梯。但是,我們的一些律師和法官、檢察官相互勾結,充當“司法掮客”,老百姓說是“大蓋帽,兩頭翹,吃了被告吃原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7、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運行不見陽光,或有選擇地見陽光,公信力就無法樹立。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開。

8、如果領導幹部不遵守法律,怎么讓民眾遵守法律?對來自民眾反映政法機關執法辦案中存在問題的舉告,黨政領導幹部可以依法按程式批轉,但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更不能替政法機關拍板定案。要把能不能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為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標準。

9、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盧梭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我國是個人情社會,人們的社會聯繫廣泛,上下級、親戚朋友、老戰友、老同事、老同學關係比較融洽,逢事喜歡講個熟門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權力領域,就會帶來問題,甚至帶來嚴重問題。一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到處找門路、托關係、請客送禮,不託人情、不找關係的是少數。過去講“有理走遍天下”,有理的也到處找人。這從另一角度說明,老百姓要辦點事多么不易,不打點打點,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辦不成事!這種現象一定要扭轉過來!

10、對司法機關尚未或正在辦理的案件,媒體可以報導,但不要連篇累牘發表應該怎么判、判多少年等評論,防止形成“輿論審判”,以便為執法司法機關行使職權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五、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2014年9月5日,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們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

2、各級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要深入推進公正司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嚴肅懲治司法腐敗,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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