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範。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規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中國法學對法律規範和法律規則一般不作區分,可以通用,在中國法學中,法律規範通常有兩種用法,一是廣義的法律規範,指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法律技術性規定和法律規範。狹義上的法律規範,指稱法律上具有嚴密邏輯結構的行為規則,因此它排除了非規範性法律要素。法律規則通常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要素構成。

同類比較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

收入分配改革應依據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圖收入分配改革應依據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圖

現代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如法典)大都是以條文為基本構成單位的。從其表述的內容來看,法律

條文可以分為規範性條文和非規範性條文。規範性條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規範的條文,非規範性條文是指不直接規定法律規範,而規定某些法律技術內容的條文。這些非規範性條文不可能是獨立存在的,他們總是附屬於規範性法律檔案中的規範性法律條文。由此看出,應當把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區別開來。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並不是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的,也不是每一個條文都完整地表述一個規則或只表述一個法律規則。

一般來說,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係是對應的,但是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突出的情形:

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與法律原則的區別

法律規則是指採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規範。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範,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範圍、適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顯的區別。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後果。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但並不直接告訴指明應當如何去實現或滿足這些要求或標準,故在適用時具有較大的餘地供法官選擇和靈活套用。

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復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巨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套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該規則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套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的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以共存於一部法律之中。當兩個原則在具體的個案中衝突時,法官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有關背景在不同原則間作出權衡,強度較高的原則對該案件的裁決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則並不因此無效,也並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為在另一個案中,這兩個原則的強度關係可能會改變。當然,在權衡原則的強度時,有些原則自始就是最強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它們往往被稱為“帝王條款”。

在作用上,法律規則具有比法律原則強度大的顯示性特徵,即相對於原則,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做出裁決。因此,可以說,法律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堅硬的部分,沒有規則,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規範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們是法律規則的本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不足與局限,它們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對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導,不僅能保證個案的個別公正,避免僵硬地適用法律規則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張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規則保持安定性和穩定性。總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則的支持下,能夠比制度的全部規則化具有更強的硬度和適應性。

分類

法律規則的分類如下:(1)按照規則的內容不同,法律規則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和權義複合性規則。所謂授權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一定行為或不做一定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的“可為模式”的規則。所謂義務性規則,是指在內容上規定人們的法律義務,即有關人們應當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規則。義務性規則又可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所謂權義複合性規則,是指兼具授予權利、設定義務兩種性質的法律規則。

(2)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肯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所謂委任性規則,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的國家機關通過相應的途徑或程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則。所謂準用性規則,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規則。(3)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範圍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