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夥

法定退夥,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夥。這種法定事由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當然退夥;二是除名。關於當然退夥,《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法定退夥的定義

法定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夥。

法定退夥的種類

法定退夥又可分為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

1)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事務行為;④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定退夥的情形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也就是說,在合夥經營中,只要發生上述各類情況,都可以構成法定退夥。

一、關於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後,其法律人格已經消失,合伙人的身份也就隨之消失;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死亡發生於註銷登記時,這類合伙人自註銷登記時起也法定喪失合伙人身份。

二、關於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合伙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該合伙人就失去了作為合伙人必要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實現其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義務,合伙人的資格也就無從談起。

三、關於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個人喪失償付債務能力時,也可以導致合伙人身份喪失的情形。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備償付債務的能力,其權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夥企業中所應承擔的義務就無法落實,合伙人的資格自然就無法保留。

四、關於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基礎,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一切權利,包括決策權、經營權、投票權、分配權等都是因其財產份額而發生的權利,如果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執行原因,合伙人實際不能繼續履行其出資義務,與此對應的權利也應因之而喪失,所以合伙人實際上也就退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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