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民政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指導、監督、實施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及年檢;研究提出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監督、實施全縣民辦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全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監督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補助標準;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負責報批評殘工作;實施全縣優撫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陵園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落實軍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組織全縣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組織核查災情、上報災情;籌措、撥發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開展全縣社會救濟工作;建立並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實施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和推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擬定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
八、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婚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婚姻中介機構設立報批工作;倡導婚喪習慣改革。
九、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消、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考察、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村(居)委會的撤併調查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行政區劃管理辦法和行政區域規劃;擬定全縣行政區域。
十、組織實施地名管理法規;負責全縣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改名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
十一、承辦市政府、市民政局下達的與我縣接壤的邊界線勘定工作;組織、指導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區間和鄉鎮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十二、擬定全縣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實施各項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收容遣送政策;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
十三、組織實施殯葬管理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指導、管理殯葬事業單位。
十四、負責全縣兒童收養工作。

服務項目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泌陽縣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純收入低於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發給所需差額的生活補助費。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向村(居)委或所在單位寫出申請,經鄉(鎮)民政所或所在單位審核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3、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由鄉(鎮)民政所或所在單位每月或每季度發放一次低保金。
4、全縣城鎮低保標準2002年定為每人每月120元,標準調整將給予及時公布。
二、救災救濟
1、發生自然災害後,及時核查災情,擬寫災情報告,申請上級撥款,籌措救災資金。
2、因自然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戶,經核查後,對無自救能力的特困戶按規定予以救濟。
3、組織開展社會捐助活動,接收國內外捐贈並將捐贈品及時分發到災區。
三、農村五保供養
1、凡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經批准後通過敬老院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予以五保供養。
2、五保供養標準實行縣定鄉籌鄉管,平衡負擔。現階段執行標準為現金1030元(柴160元,香油60元,衣被款200元,零花錢250元,藥費300元,喪葬費60元),糧食300公斤,若有變動將予以及時公布。
3、建立以鄉鎮敬老院為中心的五保服務網路,對分散供養的五保戶定期送糧、款和生活用品,並實行包戶服務。

優待撫恤

1、對農村義務兵家屬給予社會統籌優待,優待標準按上年人均純收入70%的規定執行,優待金每年"八一"前一次兌現。
2、義務兵家屬持"義務兵家屬優待領取證"、"身份證",超期服役的還須持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到所在鄉(鎮)民政所領取優待金。
3、對烈屬和犧牲、病故軍人家庭進行定期撫恤,對革命傷殘軍人(含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進行傷殘撫恤,對在鄉老復員軍人進行定期定量補助,其標準按全省上年人均純收入50%的規定落實。
4、優待對象到鄉(鎮)民政所領取撫恤金和定補款時,須持撫恤證、定補證及戶口本、身份證。
5、凡要求追烈評殘的,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由縣民政局審查,經市民政局審核報省民政廳審批。
五、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
1、根據省軍休安置辦通知的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申請安置名單,經縣軍休安置辦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省軍休安置辦審核批准。
2、辦理接收安置手續前,部隊安置對象與市縣軍休安置辦三方見面同意後,部隊派人攜帶檔案,持省軍休安置辦介紹信、行政、組織手續及"三聯單"等到市軍休安置辦辦理派遣手續後,由縣軍休安置辦辦理接收手續。
3、對按政策規定應當接收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職工,辦理接收手續,妥善予以安置,落實"兩個待遇",並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其軍家屬子女就業入學等事宜。

退伍安置

1、審查接收符合安置政策規定的退役士兵、轉業志願兵、專業軍士和特一等傷殘軍人檔案。
2、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原則,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伍軍人當年內為其落實工作崗位。
3、積極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發揮其專業特長和才幹、扶持他們勤勞致富。
4、對退役士兵、轉業志願兵分期分批進行培訓,做好上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並發放上崗前生活補助費。

婚姻管理

1、婚姻當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河南省婚姻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持身份證、戶口本、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到雙方戶口所在地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自願離婚者,持單位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單人照片各兩張,共同到一方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同意受理後,按規定經調解無效者,一月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結婚登記不搞搭車收費,按國家統一標準每對收取結婚證工本費9元和離婚證工本費8元。婚姻登記管理性服務、商業性服務不是搭車收費,但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堅持登記與服務分開的原則,堅持先登記後服務的原則。

收養登記

1、年滿35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公民,本人願意收養14歲以下棄嬰和兒童,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棄嬰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40周歲以上。
2、辦理收養登記需持以下證件或材料: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單位證明、計生部門證明、三人目擊者證明、個人申請、縣級以上醫院孕檢證明、當地派出所立案查找證明和收養人與被收人近期合影照片、收養人個人照片及被收養人個人照片等。
3、證明材料齊全可直接到民政局社會事務管理股辦理手續。承辦單位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手續時收取手續費300元。
九、殯葬管理
1、殯葬管理所是專門從事殯葬管理的職能部門,殯儀館、公墓是具體承辦殯葬服務的業務單位,公民遇有喪事可直接與上述單位聯繫。
2、在全縣推行火化,凡符合火化條件的喪戶到泌陽縣殯儀館(雙山)進行遺體火化,並提供系列殯儀服務,按規定收取服務費。
3、泌陽縣殯儀館(雙山)聯繫電話7603344;烈士陵園(殯儀館)聯繫電話7926911。

民間組織管理

1、接受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諮詢,確認其業務主管部門。
2、符合成立社團條件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條件的,報送申請材料和表格,登記機關原則同意後發放註冊登記表格,並在30日內辦理註冊登記等手續,收取登記費90元,頒發證書、代收公告費300元。
3、經研究批准成立後,通知其負責人。
4、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成立分支機構、審批備案的服務程式與登記服務程式基本相同。
5、年檢服務期限為每年第一季度,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到登記機關年檢公告後,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年檢報告書》,填好同年度工作總結、下年度工作計畫和登記副本一併報登記機關。
6、社團成立需具備以下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混合的不得少於50人;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配套區域的3萬元以上);
(6)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條件: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有必要的辦公場所。

基本政權建設

1、指導全縣村(居)委會選舉和建設。
2、指導城鎮社區建設。
3、指導和組織全縣村務公開工作。
4、接受有關村民自治政策法規諮詢。

社會福利

1、籌措福利資金,實施"星光計畫",對社區興建老年公寓等福利實體給予必要的資金資助。
2、全縣敬老院建設達到"三個二十和五個小"的鄉鎮,給予民政局拿一萬、縣財政獎一萬的獎勵。
3、對全縣申辦的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進行註冊登記和年檢,並接受有關政策諮詢。
4、對全縣社會力量興辦的福利實體給予政策支持和指導,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5、接收社會經常性捐助。

執法項目

1、違法婚姻案件的查處;
2、民間組織違法違規的查處;
3、非法民間組織的查處;
4、違反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
5、低保審批中對違反《低保條例》有關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
6、對違反區劃地名管理案件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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