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體育局

(二)指導和推動全市體育體制改革,制定全市體育事業改革方案、發展目標;編制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縣(市、區)體育工作。 (七)規劃、指導體育設施建設。 (十一)負責市級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

機構簡介

泉州市體育局,位於泉州市豐澤區東湖街市體育中心內,其前身為泉州市體育運動委員會,1991年9月正式更名為泉州市體育局,內設辦公室、群體科、競訓科、監察室和機關黨總支等科室,轄泉州體育運動學校、泉州市體育場館管理服務中心、泉州市體工隊和泉州市老年人體育工作中心4個直屬單位。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根據《體育法》結合我市情況,組織研究和制定我市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推動全市體育體制改革,制定全市體育事業改革方案、發展目標;編制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縣(市、區)體育工作。
(三)推行 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 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推動學校、企事業、機關、部門、社區和農村體育工作。
(四)制定和頒發全市體育競賽計畫和競賽規程;審批、指導、組織全市性體育競賽工作,負責召開全市運動會,承辦省和國家體育部門下達在我市舉行的體育比賽活動,根據全省競賽計畫,協調、組織運動隊參加各類比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體育獎勵政策。
(五)研究、協調、指導業餘訓練工作,制定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和檢查業余運動隊伍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六)管理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產業和經營活動的發展目標以及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性體育產業和經營活動工作;審核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
(七)規劃、指導體育設施建設。
(八)貫徹中央和省、市有關涉外方針;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往。指導和管理體育系統及民間體育的外事活動;審核上報和協調、組織體育團隊出訪及來訪任務。
(九)開展體育宣傳,體育科學研究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發展體育教育、培訓、評聘體育專業人才。
(十)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的規定,審批和上報等級裁判員、運動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和武術段位;明確和頒布全市各運動項目的最高記錄。
(十一)負責市級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
(十二)承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局機關會務、文電、檔案、行政、財務、資產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承擔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等工作;承擔效能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提案議案、信訪、督查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廉政建設、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體育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二)民眾體育科(青少年體育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眾體育、全民健身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負責指導全民健身工程建設的研究和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民眾性體育活動工作,推動農村體育、社區體育、行業體育、少數民族體育、老年人體育和殘疾人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組織協調民眾體育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工作;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負責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組織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市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學生體育教育工作;組織指導青少年業餘訓練及相關競賽工作;組織指導重大青少年國際、國內體育比賽參賽工作。
(三)競賽訓練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制定體育後備人才培養規劃;組織參加國際、全國、全省等比賽活動;協調全市競技體育綜合性運動會、本市承辦的重大競技體育比賽活動;負責有關體育競賽審批工作;審批管理二級裁判員和運動員;負責運動員招收、退役和就業指導,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協調運動員文化體育教育;組織體育領域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廣;承擔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的具體工作。
市體育總會辦公室 根據體育運動的發展戰略、工作方針,擬訂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的審查,負責業務指導工作;參與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負責聯絡台、港、澳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體育界人士;開展國內外體育交流,舉辦或聯辦民眾體育競賽或體育活動;發展體育產業,培育體育市場,促進體育產業化。
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5名、群團機關的事業編制2名(用於市體育總會辦公室)。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5名領導職數(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市體育總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專職負責青少年體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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