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權說

治外法權說,是指外交代表的駐地象徵著派遣國領土的延伸,外交使節仍然在本國,因此,不受接受國法律制約,接受國無權對其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法律擬制,創自格勞秀斯的理論。這種學說並不符合實際,實質上,外交代表的駐地仍是接受國的領土。

治外法權(exterritoriality)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權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談判的結果。例如,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即一國國民在外國境內不受所在國管轄,如同處於所在國領土以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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