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音樂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幾年來,我市廣大音樂工作者紛紛加入音協,2001年市音協擁有會員43人,現在已擁有會員146人,其中省音協會員39人,中國會員2人。我市音協隊伍中有許多同志是很優秀的,尤其是在聲樂表演方面,黃銀瑞、尹燕妮、陳松林、許乃勝、肖建厚、上官瑞婷、余西托、王君梅、李楠等歌唱家在參加全國和省各種音樂比賽中獲獎。

協會概況

10多年來,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人民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市的音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文聯的領導和全體音樂工作者的努力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影響,使河源市的音樂藝術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為貫徹執行黨的“雙百”方針,活躍、導向我市的音樂藝術活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隨著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民眾對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長,他們渴望參與各種音樂藝術活動。為此,我們順應民眾需求,舉辦了大量的音樂藝術活動,主要有:
2001年12月,市音協成功舉辦了全省的“中國音樂文化●客家音樂研討會”。
2002年,市音協與河源報社聯合舉辦新年音樂會。音樂會演出的部分節目是我市詞曲作家創作的優秀節目。
2004年,為紀念偉人鄧小平同志誕辰100周年,市音協舉辦了專場大型音樂會——“百年之愛”。音樂會演唱了我市詞曲作家創作的歌曲《百年之愛》、《小平你好》等。
2005年,市文化局出版由我市音協作曲家創作的歌曲作品CD光碟《東江明珠頌》。
2006年,省音協採風團前來我市進行音樂採風活動,期間在市迎賓館召開了音樂創作座談會,河源市籍省音協會員和部分市音協會員參加了會議。
2007年,為隆重紀念毛澤東同志《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發表65周年,配合市文聯成功舉辦了“百花爭艷”文藝晚會。市音協組織了65人的合唱團排練了多首合唱、獨唱、重唱及聯唱節目,成為該晚會的重頭戲,其中市音協合唱團還代表河源市參加了廣東省“百歌頌中華”合唱比賽。
2008年,在河源市舉辦的“中國首屆客家文化節”期間,市音協組織了80多人的合唱團參加交響音樂會《土家迴響》的排練和演出。
多年來,市音協創作人員堅持“三貼近”,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生活,不定期地進行各種形式的音樂採風活動,創作出大量音樂作品在市、縣(區)的各種文藝晚會上演出,深受廣大人民民眾的好評。有些音樂作品在上送全國和省音樂比賽中獲獎,比較突出的有——如陳曉敏2001年創作的童聲合唱《祖國你好》獲文化部舉辦的全國第二屆“蒲公英獎”銀獎、廣東省“五個一工程”獎及廣東省民眾文藝作品評選一等獎;2002年撰寫的論文《通俗音樂的發展趨向》獲中國社會科學院舉辦的“中國理論創新優秀學術成果”二等獎,《客家音樂範疇及文化現象的分析》獲得“全國新時期人文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05年與鄒國忠創作的歌曲《故鄉的山稔》獲全省民眾文藝作品評選二等獎;2003年至2005年被評為 “廣東省優秀音樂家”等。周錦清2008年創作的歌曲《山裡的妹子》獲全省民眾文藝作品評選一等獎。歐陽生2008年創作的歌曲《走過鳴鳳橋》和《客家古邑,萬綠河源》均獲得全省民眾文藝作品評選二等獎。肖建厚2001年創作的《我也要飛翔》獲全省民眾文藝作品評選三等獎;2007年和2008年被評為“廣東省優秀音樂家”等。還有鄭金興、袁越東、陳新泉、連向先、莊學成等會員長期堅持業餘音樂創作,為基層服務,有些音樂作品在上送省、市各種文藝比賽中獲得獎項,受到領導表揚和民眾的好評。
青少年的素質教育是各位家長及全社會所關注的一個問題,為讓孩子全面發展,對孩子進行音樂教育成為人們的一個重要選擇。很多孩子參加了器樂、聲樂、表演等學習培訓班。我市音協會員如何中平、池海波、薛莉、尹燕妮、李雪峰、葉漢顏、張少蔚、曾紫娟等在青少年音樂教育中做了大量工作,為孩子們的素質教育、音樂藝術教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作出了較大的貢獻。他們所培養的學生有的考上了名大專院校,有的在各項比賽中取得了優異的成績。據不完全統計,我市參加課外音樂教育的青少年有3000多人。
幾年來,我市廣大音樂工作者紛紛加入音協,2001年市音協擁有會員43人,現在已擁有會員146人,省音協會員39人,中國音協會員2人。在我市音協隊伍中有很多同志是很優秀的,尤其是在聲樂表演方面,黃銀瑞、尹燕妮、陳松林、許乃勝、肖建厚、上官瑞婷、余西托、王君梅、李楠等歌唱家在參加全國和省各種音樂比賽中獲獎,如2008年在河源市舉辦 “中國首屆客家文化節”的【客家山歌演唱大賽】中,余西托演唱的《酒壺酒杯慢慢斟》獲得金獎;陳松林、王君梅演唱的男女聲二重唱《看龍船》、李楠演唱的《客家女》分別獲得銀獎;許乃勝演唱的《中原的後代鐵打的漢》、黃秋蓮演唱的《霍山好地方》分別獲得銅獎。特別是2008年5月在省文聯舉辦的“小曲王爭霸賽”中,我市歌唱家陳松林從選拔賽進入複賽,最後進入總決賽,並榮獲“寶墨園杯”2008年第二屆國際廣東小曲王爭霸賽“山歌小曲王”稱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本會全稱為河源市音樂家協會(Heyuan Musician Association),簡稱河源市音協HM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中共河源市委領導下的、由全市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地方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市廣大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和組織廣大音樂工作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繁榮和發展我市客家風格的音樂事業,為建設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河源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河源市民政局。分別接受它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團體住所: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河源市葉綠野藝術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倡導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生活、勇於實踐、大膽創新,不斷提高廣大會員的思想、藝術水平,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努力創作富有時代精神和民族感召力的優秀音樂作品。
(二)認真履行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積極組織開展音樂創作、音樂理論研究和音樂交流等活動。鼓勵各種藝術風格、藝術流派的形成和發展,培養和扶植新人,發展和壯大隊伍。
(三)積極開展音樂文化的宣傳和普及工作,舉辦各種類型的音樂培訓和輔導活動,提高市民的音樂文化素質,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四)積極開展對外音樂交流活動。加強與兄弟市縣、港澳地區及全國各藝術團體的聯繫與交流,開展友好交往,弘揚民族文化,為促進文藝交流作出新貢獻。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贊成本會章程,在本市從事音樂藝術創作、音樂教學、音樂表演、音樂文化管理和音樂理論研究等工作,並具有一定水平,由本人申請,兩名會員介紹,報本會審核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受贈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關心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